被控涉以餐會賄選 北市議員應曉薇最終結果出爐
應曉薇(本報資料照片)
競選連任的臺北市議員應曉薇,去年遭檢舉透過萬華區華江里長候選人楊華中,於去年10月間在新東南海鮮餐廳以餐會方式賄選,臺北地檢署調查認爲,應女等人在餐會中雖有發表尋求支持的言語,但基於言論自由,可在各種場合發言支持特定候選人,加上當天桌菜10人份,價位8800元,並非高不可攀食材,難認足以影響投票意向,罪嫌不足,上月將應女、楊男6人不起訴。案經再議,臺灣高檢署審查後,支持北檢的法律見解,今駁回再議,應曉薇6人不起訴確定。
檢調獲報,去年10月間,應曉薇涉嫌透過楊華中在北市中正區汀州路的新東南海鮮餐廳,席開5桌,宴請數十名樁腳及選民,有12道菜,每桌8800元,涉嫌以餐會賄選,違反選罷法。
事後選民指應、楊2人涉嫌在餐會中向選民尋求支持,並將當天現場飲宴的情形拍照,並向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檢舉。檢調去年12月1日兵分5路搜索約談應、楊等人。檢察官訊後,將應女無保請回,楊華中則以15萬元交保。
調查局依選罷法將應、楊、應的服務處王姓執行長、高姓主任及訂席的殯葬公司陳姓負責人、彭姓經理6人送辦。
北檢調查時,應女辯稱,她是依選舉行程去參加餐會,是被動受邀參加,現場雖有提及支持她及楊,但純粹是選舉語言,楊男則稱當天是鄰長聯誼餐會,不認爲一場餐會就能幫應女拉票。
檢方認爲,應女等人在餐會中雖有發表尋求支持的言語,但基於言論自由,可在各種場合發言支持特定候選人,加上當天桌菜10人份,價位8800元,依據現今社會大衆觀念及人民生活水準,並非高不可攀食材,而與會者爲當地里鄰長等具有相當社會經歷之人,難認足以影響其投票意向,賄選罪嫌不足,3月 23日將應女6人不起訴處分。
北檢並將全案依職權送臺灣高檢署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爲再議無理由,依法駁回,因此應曉薇6人獲不起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