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尾骨受傷請病假,卻在非洲跳躍照,遭公司憤怒開除!

這兩天看到一個新聞:

北京有一女子王某以尾骨受傷爲由,跟公司請2個星期病假。

她跟公司領導說自己不慎摔倒,尾骨受傷,疼痛難忍。醫生建議她臥牀休息,避免任何劇烈運動。

她怕上司不給假還特意解釋道:

“我疼得沒辦法到公司上班,更沒辦法坐在公司裡堅持工作,想要休息兩週時間。”

王某還拿出了醫院的門診病歷和休假證明,休假證明上載明需要修養一個月。

收到請假申請之後,公司出於人道主義考慮,抱着對員工健康負責的態度,不但對她的病情表示了關心,也希望她能去正規醫院檢查開個證明。

但她說自己受傷嚴重,不方便活動。公司也就沒有強人所難,給她批了假。

但公司同時也提醒她,病假期間要以多休息爲主,切勿藉機旅遊或者從事其他和康復無關的活動。

但誰知道她請完假後,第二天就悄悄踏上了去坦桑尼亞的旅程。

假期結束後,她回到公司上班。但還沒有從旅遊的興奮勁兒中收心,於是又故技重施跟公司請假1個月,說是還要繼續休息。

結果就是這時候,她謊稱病假去非洲旅遊的照片被公司發現了。

她不但偷偷跑去了非洲,還拍了很多“跳躍動作”的照片。

面對質問,女子辯解:“我是專門去坦桑看病的!”

而公司認爲她嚴重違紀,於是直接將她開除。

但她感到自己十分委屈和不服,她認爲自己只是利用病假時期去坦桑尼亞是“專門過去看病的”,並沒有給公司造成實質損失。

於是,她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50000元,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亮了!

法院一審認爲,王麗婷去坦桑尼亞治病,超過一般大衆認知。所以,法院不予採信。

女子不服,很快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勞動者休假期間行爲應與請假事由相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她有權請病假,但是,她的行爲必須與請假事由相符。

而她說她去坦桑尼亞治病的說法,顯然超出一般人的認知範圍,她也沒有拿出證據來證明她的說法。

所以,法院認爲王某的行爲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是合法的。

法院二審認定,一審判決沒有問題,應當支持。

最後,二審作出判決: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