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等地答“增設非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勢在必行

來源:澎湃新聞

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

近期又有兩個省份表示,將增設非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據浙江省民呼我爲統一平臺網站2月21日消息,有浙江網民今年1月25日留言稱,建議浙江省增設非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這位網民說,目前浙江省只針對獨生子女有5天父母陪護假,而非獨生子女沒有此假。孝順父母、陪伴父母是人倫綱常,不應以獨生子女或非獨生子女區分。天津、貴州、四川、湖北等多地相繼出臺了非獨生子女的陪護父母假政策,浙江作爲一個全面發展的先進省份,理應及時跟上。希望浙江省儘快修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設非獨生子女的陪護父母假。

浙江省衛健委2月21日答覆稱,經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調查瞭解,《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六十週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是針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保障。

浙江省衛健委表示,網民提出希望浙江省儘快修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增設非獨生子女的陪護父母假,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在下一步啓動修訂《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予以考慮,並會同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充分論證,鼓勵用人單位支持子女在老年父母患病住院或生活不能自理情況下,每年給予一定天數的照料假。

此前,北京市民政局今年1月30日在答覆網民關於“增加非獨生子女陪護假”的留言時也透露,設立護理假勢在必行。

有北京網民今年1月20日在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留言稱,北京市僅規定獨生子女每年享有10天的老人護理假,實際上非獨生子女也需要這樣的假期。家裡老人生病了,子女們也需要上班,有的子女還不和老人在一個地方生活,護理的壓力可能僅由老人身邊的一個子女承擔,子女自己還有小孩要照顧,時間壓力比較大。請儘快順應民意,協調出臺合適的政策。

@北京12345 今年1月30日回覆稱,網民反映的問題,北京市民政局回覆:經覈實,網民對護理假問題的關注,充分體現了您對父母的一片孝心,我們非常理解網民的迫切需求。隨着北京市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老年人的護理問題將是所有贍養人、扶養人面臨的共性難題,應該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並積極應對。設立護理假是積極應對的舉措之一,從目前來看,國家層面上沒有法律法規對護理假做出明確規定,但從實際需求來看,設立護理假勢在必行,爲了切實解決老年人的護理問題,各省市陸續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形式設立護理假。

北京市民政局表示,借鑑其他省市的相關立法實踐經驗,護理假的制定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寫入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二是寫入地方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或養老服務條例。近年來,我們持續開展《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研究,積極向立法部門提出《條例》修訂建議,目前《條例》修訂工作已被列入第十六屆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二類項目。然而,修訂立法是一項複雜的長期工程,需要經過立項審查、調研論證、人大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等多個流程環節,後續我們會繼續加大推進力度,會同相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進行政策評估與實施論證,協調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制辦等相關職能部門,努力向前推進《條例》修訂工作,切實保障老年人受照顧的權益。

此外,廣西衛健委2023年5月在答覆人大代表關於“增加非獨生子女護理假的建議”時也表示,非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照護需求越來越引起社會關注。設立護理假有利於應對老齡化社會。但每一個假期的增設和實施,既關乎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又關乎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涉及各方面資源和利益合理配置,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需反覆論證和深入調研,經立法機關制定並頒佈才能實施。下一步,廣西衛健委將認真履行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賦予的老齡工作職責,廣泛收集各方面意見,配合相關部門加強調查研究,適時向立法機關提出《實施辦法》修訂意見和建議。

澎湃新聞注意到,2018年12月28日,國家衛健委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4477號建議的答覆中提到,將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鼓勵和支持更多省份探索實施“獨生子女護理假”制度。從各省出臺情況看,截至2020年4月,全國已經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修訂各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出臺了“子女帶薪照料假政策”,大部分省份獨生子女護理假在15天左右/年,非獨生子女護理假10天左右/年。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出臺了“獨生子女帶薪照料假政策”。

目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規定,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7日的護理假。

再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實行子女護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年累計不少於二十天。非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個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十天。子女所在單位不得以年休假、探親假等抵消護理假,不得改變護理假期間基本工資待遇。

此外,針對《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關於“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爲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的規定,內蒙古民政廳2020年9月曾在答覆人大代表建議時表示,將參照湖北、四川等地做法,提請自治區人大適時修訂《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增加非獨生子女每年陪護假期累計七到十日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