胞兄控李艷秋涉偽造文書不起訴 再聲請自訴遭駁回

媒體人李豔秋與胞兄李金水因分割遺產起糾紛,李男控告李女涉嫌僞造母親生前筆跡、授權書、借據等,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李男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日前士林地院裁定駁回。

李豔秋與胞兄李金水爲分割母親遺產打官司。李金水認爲,李豔秋明知母親於民國95年間已患有失智症,卻涉嫌僞造母親96年1月31日手寫的授權書、署名,載明母親所有的動產、不動產依照先前安排處理;另外,李豔秋欲減少分配他應繼承的遺產,涉嫌僞造他於97年1月9日向母親借款新臺幣70萬元的借據與署名。

李金水向士林地檢署提告李豔秋涉嫌僞造私文書。士檢檢察官認爲,李豔秋罪嫌不足,將李豔秋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李金水認爲,原不起訴處分等認事用法違誤,有未盡調查情形,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士林地院指出,本案授權書紙質泛黃、破損,依據另案民事案件確定判決結果,經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認定本案授權書非原本,筆跡爲李母生前親籤;另外,李母生前曾代李金水償還債務,並由李金水籤立借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筆跡鑑定,堪認本案借據爲李金水親籤。

士院認爲,此案依據卷內現有積極證據資料,難認定李豔秋涉犯僞造私文書罪,原士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認事用法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李金水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無理由,裁定駁回。

臺灣資深媒體人李豔秋。聯合報系資料照/取材自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