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法通過 完善保單催告機制

保險法116條修法

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保險法》116條修正案,人壽保險到期未交付保費者,催告應送達「要保人」外,也增加要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雙方權益。

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指出,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因此提案修正《保險法》116條,以保護被保險人不會因忘記繳保費,未經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而致保險權益被停效等類似事件發生。

三讀條文通過修法,明定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同時,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爲已完成。

例如老公幫老婆投保,如果老公忘記繳保費,除了一個月前通知老公外,也要同時通知老婆。父母幫子女投保亦同,保險公司要通知已成年子女。

立委曾銘宗指出,本次《保險法》修法後,對民衆更有保障。第一,刪除「契約另有約定」等字句,契約不可另外訂定但書。第二,保險費到期前一個月除通知要保人外,現在還要同步通知被保險人,這樣終止契約會更加清楚。

金管會從投保實務上分析,認爲保單「受益人」是可以更動的,同時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是不同人,當「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就要由法定繼承人承接保單權利,因此法條還是保留催告會通知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