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鋪設瀝青缺乏安全措施釀死亡車禍判賠

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判瀝青施工包商賠償。(廖素慧攝)

瀝青公司鋪設嘉義縣新港鄉縣道166線27K處路段,未依規定設置施工標誌、拒馬及交通錐等交通管制設施,蕭姓老翁騎機車行經此處,因路面與排水頂蓋高低差達5公分,人車摔倒,重傷不治,3名兒子求償,法官判決瀝青公司及張姓工地負責人賠償3人各18萬1500元。

嘉義縣政府發包105年度縣道維護計劃─水上鄉縣道165線及新港鄉縣道166線道路改善工程,得標營造商轉發包給一家瀝青公司刨除路面及鋪設,這家瀝青公司於去年12月間施工,當月22日上午蕭姓老翁騎機車經過新港鄉縣道166線27K處施工路段。

該路段路面與路旁排水溝頂蓋高低差達5公分,機車輪胎輾壓路面與排水溝頂蓋之交界後,失控撞擊路旁木樁,連人帶車摔倒,蕭姓老翁傷重不治。

法官審理,蕭姓老翁左手殘缺,未依身心障礙者報考駕照,騎車進入施工路段疏於注意路況,但施工包商也未做好安全措施,雙方各有責任,判決瀝青公司及張姓工頭賠償蕭姓兄弟3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