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翁搭話閒聊 女驚覺「胸前有異狀」秒後退叫警察

中市一名李姓男子涉嫌偷摸女性的胸部,遭到法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一名李姓男子去年6月間騎腳踏車經過郵局,發現1名女子帶領小朋友在門口賣水果,未料李男上前搭訕之際,竟趁機伸手觸摸女子的胸部,慘被移送法辦。臺中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罪,處李男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4萬5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年屆8旬的李姓男子2021年6月15日下午3時許,牽行自行車行經臺中市一處郵局前,見一名女子與教會小朋友在郵局階梯前賣水果,李男便上前與該女攀談聊天,未料李男突然伸出手,以右手掌隔衣觸摸該女胸部,該女因突遭觸摸受到驚嚇立即往後退,不再與李男交談,李男隨後牽行自行車離去。後經女子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後,循線查悉案情。

李男接受偵訊時,不否認曾騎腳踏車經過郵局門口,但否認自己涉犯性騷擾罪,稱自己患有青光眼看不清,只是不小心碰到該名女子的前手臂而已。

臺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的確將右手往前伸,將手掌、手指張開觸摸被害人的胸部,並引起被害人的不快與嫌惡感,其行爲與一般人說話時比手畫腳擺動誤觸的情況顯然不同,性騷擾意圖明確。

法官認爲,李男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竟爲逞一己私慾,在大庭廣衆之下,趁交談之際,恣意觸摸對方胸部,侵害其身體自主權,且李男犯後辯詞反覆,顯未能體認所犯錯誤,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獲得告訴人原諒,再考量被害人稱案發後會做惡夢、看見老人家都會害怕等意見等,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45日,得易科罰金4萬5千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