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層樓以上未達16層集合住宅 需公共安全申報

新北市府規定今起8層樓以上未達16層樓集合住宅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違者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新北市工務局提供/陳慰慈新北傳真)

新北市今起兩大建管新制上路,「8層樓以上未達16層樓集合住宅須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違者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另放寬樣品屋設置規定,修訂爲「在同一都市計劃地區或建案周邊500公尺(可跨區)皆可設置樣品屋」、新增「樣品屋臨路側須退縮留設人行道供民衆通行」及「消防審查」等,藉此保障用路人安全。

工務局長祝惠美表示,爲確保防火避難路徑通暢及設施設備安全,建築物的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6項檢查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今起8層樓以上未達16層樓集合住宅必須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建築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可委請營建署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向工務局申報。工務局提醒,若未在今年3月31日前依規定完成申報,將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開罰。

工務局表示,社區應提早進行檢查,若有缺失可於公安申報期間內改善,以保障生命安全,相關檢查機構及檢查人訊息,可至營建署或工務局網站搜尋。

而在樣品屋使用管理方面,本次修訂分3項重點。第1項是擴大設置範圍,放寬樣品屋設置處所,由設置於同一行政區的規定,修訂爲同一都市計劃地區或建案周邊500公尺(可跨行政區)皆可設置。

第2項修訂重點爲將消防審查納入申請規定,提升樣品屋使用安全性;第3項則是新增樣品屋臨路側必須退縮留設人行道供民衆通行,提供行人友善空間,保障民衆安全。

工務局說明,在樣品屋管理方面,建案設置樣品屋雖屬臨時建築物,但開發單位興建樣品屋時,也應遵循樣品屋使用管理,並洽市府辦理相關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