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大女兒丟給弟弟養」她15歲開始工作 生父淪街友後悔了
鄭姓男子在女兒出生6個月時與妻子離婚,接着就將孩子丟給弟弟扶養,期間幾乎不聞不問,後來淪爲街友,生活困頓。成年後的女兒日前接到慈善團體電話,希望她將父親帶回照顧,因此決定提告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最終在今年10月30日獲臺南地院法官判準免除。
▲鄭女被父親拋下後是由叔叔一手帶大。(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stocksnap,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鄭女判決書中主張,她是在1988年6月間出生,但雙親在同年12月間離婚,之後父親就將當時才6個月大的她丟給叔叔照顧,幾乎完全不管死活;後來父親因爲好吃懶做淪爲街友,日前她接到某慈善團體打來的電話,要求將父親接回照顧,盡到子女扶養的義務,「可是自從我有記憶起,他就沒有盡到分毫扶養責任,如今要求我扶養他,實在不公平。」
鄭女坦言,現在她在雲林縣某小工廠上班,每月薪資不超過2萬4000元,除了要養活自己還有一名年幼的女兒要照顧,薪水都快不夠用了,真的沒有餘力扶養父親,不得已才決定提告請求減輕或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對此,鄭男承認年輕時因爲不會想,個性有點孤僻,所以沒有盡到爲人父的責任,就算現在有些後悔,也沒有辦法了。鄭男的前妻也證稱,離婚之後前夫幾乎可以說是沒有照顧過女兒,孩子是由前夫弟弟一手帶大,直到國中畢業,高職則是就讀建教班。
▲鄭女高職就讀建教班,靠在工廠半工半讀支付生活開銷。(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臺南地院法官依職權調閱鄭女的勞保紀錄,發現她從15歲時就開始就業投保,當時就讀建教班半工半讀,平時住在工廠;另外再調閱入出監紀錄表,發現鄭男在女兒成年前多次因案出入監獄,的確難以好好照顧孩子。
法官接着指出,考量到鄭男無正當理由未盡到對女兒的扶養義務,且情節已達重大程度,最終裁定準許女兒的請求,判準免除她對父親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