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來首例吃河豚死亡 食藥署曝:最快10分鐘內全身發麻
5年來首例吃河豚死亡,食藥署曝:最快10分鐘內全身發麻。(示意圖/達志影像)
臺灣產河豚毒性在臟器官中的分佈。(翻攝自食藥署官網)
南投縣仁愛鄉傳出民衆食用河豚肉後出現手腳痲痹無力等疑似中毒症狀,造成料理烹煮的44歲洪姓男子死亡,成爲國內5年來,首起攝食河豚造成的死亡案例。衛福部食藥署提醒,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加熱也無法將毒素破壞,若食用沒有處理乾淨的河豚,45分鐘內就會引起脣舌發麻等症狀,死亡率高達61%。提醒餐廳若缺乏辨識能力,不應販售河豚料理,吃死人可判7年有期徒刑。
由於加工業者缺乏對魚種的辨識能力,誤把臺灣產河豚製成香魚片屢次造成食物中毒事件。食藥署表示,除本次通報案件外,於109年亦接獲通報,爲民衆自行捕撈河豚,經烹飪後食用後有2名民衆出現不適症狀就醫,無人死亡。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河豚毒素屬於神經毒素,強度與痲痹性貝毒相當,約爲氰化鈉之1000倍以上,加熱也無法將毒素破壞。
而河豚毒素主要存在於卵巢、肝臟、腸、皮膚甚至肌肉組織中,通常於食用後10至45分鐘產生脣舌發麻、手麻、腳麻、頭痛、眩暈、嘔吐等症狀,嚴重時則可能導致呼吸衰竭甚至死亡,死亡率約爲61%。
食藥署表示,根據食安法規定,若餐廳販售危害人體健康料理,導致民衆食用後引發食物中毒甚至死亡,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另依食品安全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第49條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北榮總臨牀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主任楊振昌表示,河豚以卵巢和肝臟有最多神經毒素,當中栗色河豚連肉都有劇毒,整隻都不能吃。而可食用的黑鯖河豚,若沒有處理乾淨,也可能在2小時內引起呼吸肌肉麻痹。
楊振昌表示,以往觀察,河豚中毒事件,多發生在每年10至12月,此時爲河豚交配期,以及隔年3至4月的產卵期,河豚在這兩段時間,可以說是「最毒時期」,可能是河豚爲了下一代繁衍的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