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周孕婦腹痛請假安胎遭解僱 公司判賠5萬還復職

桃園市1名婦女去年懷孕33周因腹痛、子宮收縮,公司請假安胎2周,公司不準假還以曠工將她解僱,法院判僱傭關係存在,且公司要賠償5萬元。(賴佑維攝)

桃園市1名婦女去年懷孕33周因腹痛、子宮收縮,醫師建議在家臥牀安胎2周。她向公司請假被拒絕,但仍決定在家安胎。公司認爲她曠職超過3天解僱。法院認爲,婦女已經請假,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也要賠償婦女5萬元,可上訴。

婦女提告,指擔任公司業務助理,去年底因爲懷孕33周腹痛、子宮收縮就醫,經建議在家臥牀安胎2周,婦女當天以Line檢附診斷證明,隔天以電話、電子郵件向公司請假,但公司卻稱未依勞工請假規則不準假,並要求員工調職,婦女因繼續請假,公司爲此終止勞動契約。

婦女出示醫院回函,醫師建議宜臥牀修養2周,足見有安胎修養必要,且公司也自承婦女曾以Line通知需請安胎假2周,也有以電話、電子郵件請安胎假,確實已經完成請假手續。婦女又說,就算是她請假手續未完備造成曠工也是有必要性,而非是「無正當理由」。公司不得終止雙方勞動契約,因此解僱婦女並不合法,雙方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她也認爲違法解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

該公司則稱,醫院是建議「宜」安胎,並非「需」安胎,因此考量婦女健康及能力,爲婦女安置其他適當工作,且給予調職通知,但婦女沒有報到,也沒請假,公司與婦女聯繫,也未獲得迴應,因此終止勞動契約自屬有據。

法院認爲,婦女事發以Line通知公司員工,隔天也有電子郵件給公司附上診斷書請假,可知公司知道婦女要請假。審酌婦女當時懷孕33周,屬於早產產期,且子宮收縮,基於維護母體與胎兒健康,本不宜下牀走動。婦女以Line、電子郵件通知公司,也符合公司工作規則及勞工請假規則。

法院又說,公司稱請假不完整,但是這只是婦女應該事後補辦完備程序而已,公司後來調動通知中,也沒提到應於何時完備請假手續,卻因婦女3天沒上班終止勞動契約,實有速斷之嫌。因此法院認爲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於法無據。

法院指出,而公司拒絕勞工安胎休養,且對勞工不利處分時是基於性別歧視意圖,婦女已經辦理請假手續,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認爲賠償5萬精神撫慰金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