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少女車禍竟掉出玩具槍 警究辦裁定結果出爐

臺中市2名少女2日無照騎車雙載,因車禍摔車從置物箱掉出1把疑槍枝物品,一審裁定3人不罰,可抗告。(本報資料照)

臺中市2名少女去年無照騎車雙載,與1部自小客車發生碰撞,機車倒地後竟從置物箱掉出1把疑槍枝物品,遭網友爆料,警方追查是1把玩具BB槍,將2少女及池姓車主等3人依違反社維法究辦。一審認定,因3人持該槍有無危害秩序部分,警方沒具體事證,不能僅憑持玩具槍就認違法,裁定3人不罰,可抗告。

據瞭解,摔車掉「槍」照,在網路流引發熱議,警方傳2名少女到案說明,循線查到機車池姓車主釐清,車主稱爲驅狗在機車內放玩具BB槍,但警依社維法第65條第3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

警方指出,當時14歲蔡姓少女向25歲池姓男性友人借車後,無照騎車搭載15歲劉姓少女外出兜風,行經東區旱溪街、十甲東路口時卻發生車禍,2少女跌到手腳擦挫傷,送醫後無大礙,但未成年無照騎車,警方到場處理時當場開給1張無照駕駛的罰單。

其中有一名少女發現後,雖趕緊將玩具BB槍放回機車置物箱內,但有目擊民衆仍拍照,池姓車主雖向警方說明原因,但3日仍將2名少女及池男共等3人依法究辦。

蔡姓少女答辯,他向池姓車主借車騎走時對方不知道,沒有刻意翻開置物箱外套裡頭的東西,劉姓少女也稱不知車廂內有玩具槍,所以沒有證據顯示2人事先知情。

臺中地院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的處罰要件,須行爲人客觀上有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行爲,且有危害安全或驚嚇他人之情形。攜帶玩具槍是否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須審查行爲人包括,言詞舉動、時間、地點及身分,非持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遭查獲就一概用該法條處罰,裁定3人均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