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離譜士官營內拾獲步槍夜視鏡 挾帶出營藏車內下場慘了

陸軍機步三三三旅1名離譜士官,在營內拾獲步槍夜視鏡卻挾帶出營藏車內遭法辦,圖爲三三三旅演訓照。(中時資料庫)

陸軍機械化步兵旅三三三旅機步營蔣姓及余姓士官,109年2月在營區大操場司令臺後方,拾獲一具步槍夜視鏡,兩人竟未通報主官,還私下合謀將屬於重要軍品的該具夜視鏡身,帶出營區纔在車內欲據爲己有,經營區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2人犯行,立刻移送法辦,屏東地院審理後,念在2人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遺失物,判處兩人罰金1萬元,可易服勞役及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蔣姓、余姓分別爲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機步營機中士、下士,兩人在民國109 年2 月4 日7 時30分許,在屏東縣內埔鄉龍泉營區中正堂前方道路側邊(司令臺後方),拾獲機步營營部連遺失之TS-93步機槍夜視鏡1 具,竟未向上級長官反應,即共同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夜視鏡藏起來並未繳回。

當天晚上,蔣員指示餘員,將夜視鏡,藏放在餘員停在營區外的自小客車上的車上,但夜視鏡遺失後,營區指揮官立刻指示大動員尋找遺失的夜視鏡,並調閱監視器調查,發現蔣員及餘員行蹤詭異,立刻通知兩人進行說明,餘員纔在深夜坦承夜視鏡藏在自己車中,經取回後繳回。

由於夜視鏡屬於部隊重要管制軍品,部隊調查後,立刻通知屏東憲兵隊進行後續調查,並將兩員移送法辦。

法幹審理後,認爲2 人身爲機步營中士、下士,而榮譽應系軍人第二生命,被告2 人自當剋制自重、廉潔自持,知法守法而謹守己身行爲份際,但竟貪圖一己私慾,任意侵佔夜視鏡爲已有,情節相當嚴重,但念在2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夜視鏡已繳回,各判處罰金1萬元,可易服勞役及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