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譜!桃園檢察官辦車禍案搞烏龍 亂起訴肇事逃逸下場慘了

法務部

前桃園地檢署黃姓檢察官,因偵辦一起車禍案件時,未注意警方移送內容錯誤,被告並沒有肇事逃逸,卻以肇事逃逸罪起訴,事後經公訴檢察官發現,才撤回起訴,桃檢將黃移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黃坦承不諱且深表歉意,檢評會認爲黃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檢評會調查,黃姓前檢察官2021年在偵辦一起交通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未到案而通緝暫結,之後緝獲被告改分案,未注意警方移送內容有誤,加上卷內諸多事證均顯示被告於車禍發生後,並無肇事逃逸事實。

而且告訴人及被告到庭,均否認被告有肇事逃逸行爲,卻未詳閱卷證,在起訴書中的「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位記載「被告自承肇事後,沒有留在現場之事實」,另記載告訴人於警訊中證述「被告肇事後,被告沒有留在現場之事實」,均顯與事實不符,逕將被告提起公訴,後因公訴檢察官發現起訴對象有誤,主動撤回起訴。桃檢事後將黃移請檢評會個案評鑑。

檢評會調查時,黃坦承不諱,並表示深表歉意。檢評會認爲,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檢評會認爲,桃檢請求個案評鑑有理由,黃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