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輝煌 第二百四十一章 差強人意的結局(上)

txt之夢-10-16 23:12:36 本章字數:4472

委派出的王素珍專案組,這次能以這麼快的速度來到,而且迅速地投入到了案件的偵破工作中,其中也是有原因的。/首/發

在吳永成與李德安開誠佈公地談話之後,他連夜以個人的名義,和省委書記李光亮取得了聯繫。

在電話中,吳永成向李光亮闡述了自己對王素珍這個案件的看法,他指出:王素珍事件從桓畢地區目前來說,已不是簡簡單單的一件普通的信訪案件了。這個事件能否得到一個公平的解決,關係到桓畢地區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和進一步的壯大,因此請求省委給予高度的重視和大力的支持。

正如吳永成之前所猜測的,李光亮在對待這件上訪案件,也是有着極爲矛盾的心理的。

國務院信訪部門轉回來的王素珍的申訴材料的時候,他當時也是頗爲震怒的:在現在法制越來越健全的中國,怎麼這個桓畢地區居然能發生了這種惡**件呢?!如果王素珍所訴是事實的話,桓畢地區的領導們就存在這嚴重的失職行爲。

因此,李光亮馬上在王素珍的申訴材料上做了批示,要求桓畢地區就王素珍申訴的情況,迅速組織力量,重新展開調查,在最短的時間內,把調查結果上報省委。

但在李光亮有關王素珍的批示簽發下去之後,桓畢地區很快就給予了迴應:王素珍一案是經過正常地法律途徑辦理的,不存在任何的違法行爲。

在桓畢地區的報告中還寫到:國光公司原來的董事長蘇光楠,在文革期間,作爲“打、砸、搶”的三種人,對一些老幹部給予了殘酷的迫害。在改革開放期間,又利用不法手段,巧取豪奪,積聚了大量的財富,在桓畢地區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至於國光公司的倒閉,純粹是由於貸款過多、經營不善,以致資不抵債而破產,根本不存在什麼迫害行爲等等。

疑惑不已地李光亮,這個時候又聽到一直傳說:在王素珍案件的背後,有省政府的領導在其中插手,蘇光楠也的確在文革期間當過紅衛兵,那位領導就差點死在了蘇光楠揮舞的皮帶之下。

到了這個時候。李光亮對王素珍地案件。也就有點不以爲然了。畢竟事情真相桓畢地區和人們所說地那樣地話。這個國光公司地倒塌。那也是情理之中地事情了。

後來。隨着李光亮事務繁忙。也就慢慢地把王素珍這個人給淡忘了。

現在吳永成再次鄭重地提起了這件事情。又引起了李光亮地注意:看來王素珍地案件。也不是像人們所傳言地那麼簡單呢!

恰在這個時候。G省人大常委會接到了全國人大地指示。派出人大代表到桓畢地區就王素珍事件進行督查、監督。李光亮也趁勢來了個順水推舟。指示省紀檢委、政法委地領導。抽調精幹力量。接受桓畢地委、行署地請求。迅速投入到對王素珍案件地重新調查工作中。

而特意跑到桓畢地區爲劉茂之等人助威地路興民。也是在聽到省城傳來李光亮書記最新指示之後。才覺得有點回天無力地感覺。慌慌然離開了桓畢地區。

當然了。在離開地時候。免不了再對劉茂之和張曉東再三地叮嚀、囑咐。以至於空頭支票也開出了不少。

吳永成是在省專案組到達之後的第二天中午,得到了那個報喜的消息的。

此時,他正在自己的辦公室,來向他通報情況的人,是擔任省專案組組長地G省紀檢委副書記雷勤洪。

在省專案組來到桓畢地區之後,把一切都想明白了的李德安書記,明確地向省專案組的同志傳遞了一個信息:桓畢地區將由吳永成專員親自掛帥配合省專案組的調查,如果有什麼情況通報的話,可以直接與吳永成同志聯繫。

“雷書記,案情在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地進展呢?!”吳永成也有點興奮了。

儘管吳永成認爲王素珍案件的真相大白,並不是什麼特別難地事情——只要來自於各方面的阻力排除掉地情況下。

可他沒有想到的是,在省專案組來到桓畢地區地第二天,案情就有了突破性的進展了,這個速度就有點實在是太快了。

看來自己還是有點高估了桓畢地區某些人的神經承受程度了。

哼,我就知道你們根本就不是什麼硬骨頭六連的戰士嘛!

雷勤洪在電話中謹慎地說道:“根據丹陽市公安局的一名知情人主動坦白,是劉茂之同志給丹陽市公安局打了招呼,讓他們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把王素珍羈押了起來的。”

劉茂之?!看來自己的懷疑還是有點正確的。

吳永成心裡暗暗地想到:“劉茂之要是一點也沒有問題的話,他也不至於會在請病假期間,不顧一切地從省城連夜跑回來,還在地委委員會議上大鬧的。只是不知道這個傢伙,從王素珍的案件中,收取了多少的髒錢呢?!

“雷書記,這個消息得到了證實了嗎?!”吳永成進一步地落實。

這種事情不是口說能確認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那是要講證據的—白紙黑字才能算得上的鐵證如山呀!有時候人證也不會起到多少的作用的。

“已經得到了證實。”雷勤洪還是用他一貫低沉的語調說到:“這位同志手裡拿出了劉茂之同志當初寫給他的一張批條原件,批條上明確地寫着‘王素珍涉嫌詐騙七百六十萬元,必須儘快立案偵查。’落款的時間是一九九五年年七月二十四日。”

他奶奶地,饒你小子精是鬼,這不還是露出馬腳來了嗎?!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爲嘛!這就叫“天網恢恢、疏而不露!”

說定丹陽市公安局、和桓畢地區檢察院丟失、以及被塗改了的那幾份案件,也是劉茂之指使人乾的呢!一般人可沒有哪個膽子啊!

劉茂之爲這麼明目張膽地要陷害王素珍,而對真正的犯罪分子馬健敏和牛麗梅

息縱容,這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只要長個腦子的人,猜得出來了。

不過,劉茂之這傢伙,在這個時候,也算是有恃無恐了,他根本就不會想到這個沒有任何靠山、和背景的王素珍,居然能動用了這麼大的力量,讓省委能做出決定、重新調查已經結案了的案子。

否則的話,他既然能想到讓人塗改案卷,爲什麼就不把自己親手所寫地批條拿回來呢?!那可是鐵證啊!

吳永成強抑制住心中的那份欣喜,儘量用平淡的語氣問道:“雷書記,還有什麼新的情況嗎?!”

雷勤洪毫不遲疑地說道:“有。根據那個知情人的交代,在公安局辦案人員徹查三十多天之後,查無實據的情況下,本應該釋放無辜被羈押地王素珍。可就在這個時候,受劉茂之同志指使的丹陽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劉道清,就再換一批辦案人,對她繼續偵查,連續更換了三批辦案人員!

在對王素珍審訊的過程中,也不顧王素珍身體的虛弱,居然連續一天一夜不讓她休息,”

哼,這就是變相的刑訊逼供了。

“雷書記,這個情況沒有其他的人知道吧?!”

在這個時候,也只是案情初露端倪的時候,還不算是值得慶祝的,任何消息的泄露,都可能都案件的偵破,造成不可估量地損失。

因此吳永成也十分謹慎:保密很重要啊!特別是到現在爲止,吳永成還不知道作爲桓畢地區政法委書記張曉東,究竟在王素珍的案件中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他生怕雷勤洪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這些信息透露給張曉東——人家可是桓畢地區正二八經的執法“總管”啊!

“吳專員,這個情況也只是我們專案組的幾個同志掌握,紀律他們是清楚的。桓畢地區的同志,我也只向你做了通報。”

“好,雷書記,我期待大家的好消息。”

……

接下來的時間裡,省專案組根據吳永成所提供地主導線索,在偵破工作方面很快就取得了更大的進展。

丹陽市商業銀行也打開了突破口:第一個發現是:把國光集團及王素珍一案,跟“合行金融案件”整頓,硬粘在一起的,也是這位桓畢地區常務副專員劉茂之。

省專案組還在丹陽市商業銀行,發現了另外一起嚴重犯罪線索: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丹陽市商業銀行居然將價值三千萬多元(僅土地就一百三十四畝)的國光版材廠,以一百五十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商業銀行地“自己人”。

而這起案件,又涉及到了原合作銀行的董事長、現任商業銀行地行長劉桂明。

案情清晰了,接下來的偵破工作就更容易了。

省專案組根據已經掌握地線索和證據,馬上又從省紀檢委、公安廳、檢察院等部門,抽調來了一些工作人員,對涉案的劉茂之、劉桂明、以及丹陽市公安局地劉道清等人,採取了相應的措施,抓緊時間開始了有關的預審工作。

不過,劉茂之畢竟作爲在任的副廳局級領導,享受的待遇與別的人還是有差別的——他只是被省紀檢委要求說清楚一些情況。

當然了,行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強大的政策攻心和高壓之下,有關王素珍案件的真相,漸漸也浮出了水面。

首先做出交代的是丹陽市商業銀行的行長劉桂明,他交代:自己曾經前後接受了馬健敏與牛麗梅一千萬元的賄賂,在他的示意下,馬健敏才得以通過非法手段,利用國光集團的資產做抵押,前後貸款七千萬元。

據他所知,在這起事件中,桓畢地區的一些領導,也接受了馬健敏和牛麗梅的賄賂,而且爲數也在千萬左右,至於說到底是那些領導,他就不清楚了,他光知道是至今尚未找到的張利欽從中牽線搭橋的。

通過對丹陽市商業銀行的查賬、以及有關人員的指證,省專案組也確證了張利欽在之前,利用職務之便,侵吞了原“合作信用社”三百五十萬的鉅款。

省專案組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馬上對犯罪嫌疑人馬健敏、牛麗梅、張利欽發出了全國通緝令。

在不到十天的時間內,馬健敏與牛麗梅先後被抓拿歸案,通過對他們的審訊,丹陽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長劉道清、桓畢地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德貴、桓畢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武謙孔等人,也因爲接受馬健敏的賄賂,被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不過,在審訊了馬健敏、牛麗梅這兩個犯罪嫌疑人之後,對桓畢地區某些領導接受他們鉅額賄賂的事實,他們也難以交代清楚。

按照他們的交代:那些交給某些地委領導的鉅額好處費(總數在五百萬元左右),也都是通過張利欽轉交的——這與商業銀行劉桂明的交代也是一致的。

同時,省紀檢委在劉茂之那裡,也並沒有取得一點實質性的進展:劉茂之一口咬定自己之所以簽發對王素珍的羈押批示,那也是接到了有關幹部羣衆的檢舉、揭發,他是出於對犯罪分子的刻骨仇恨、出於對國家財產的保護,才指示丹陽市公安局的有關領導那麼做的。他在其中絕對沒有收受任何人一分錢的好處。

至於問道爲什麼非要把國光集團及王素珍一案,跟“合行金融案件”整頓硬粘在一起的時候,劉茂之爲自己辯解道:這也是爲了國家、集體的利益,不受損失,與其他人沒有任何的關係。自己只是在工作方法上犯了錯誤,並沒有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爲。

“不管怎麼說,我也是受黨教育多年的幹部,我怎麼會與那些犯罪分子們同流合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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