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黨內監督必須堅持的重要原則
《條例》在總則方面列舉了黨內監督必須堅持的三個重要原則,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我們黨建設過程中黨內監督探索的成功經驗的確認和總結。
第一,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條例》第三條規定:“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這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全面”在黨內監督中的體現。“全面”和“從嚴”是全面從嚴治黨兩個方面的價值。“全面”即全覆蓋、無空白、無遺漏、無例外、無禁區。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是全面從嚴治黨尤其是“全面”的價值在黨內監督裡的首要體現。黨內不承認有不受監督的人,不受監督的組織。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不能存在盲區。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黨內不允許有不受制約的權力,也不允許有不受監督的特殊黨員。各級黨組織應當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監督約束和信任重用二者並行不悖,並不矛盾。要按照黨的建設基本原理來看,在信任重用的領導幹部履職盡責的過程中加強監督,恰恰是信任的延伸。所以,通過加強黨內監督,形成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的監督鏈條,使每一級組織、每一個領導幹部都在黨內監督的章程下開展工作,實現監督面前一視同仁,無特權、無例外,不留死角。
第二,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條例》第四條規定:“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民主集中制着眼於整
個黨的隊伍的監督體系的完善,要實現依規依紀推進。民主集中制是中國共產黨在長期革命、建設與改革發展實踐中始終堅持的根本組織制度和組織原則,是黨的活力源泉,是黨保持先進性的內在機制,是黨戰勝困難和抵禦風險的重要武器,也是黨的事業興旺發達的根本保證,因此,黨內監督要遵循、要貫徹,也要落實民主集中制,不能有所偏離。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對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黨內民主的狀況影響和制約着黨內監督工作的水平,如果黨內民主發揚不夠,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氣氛不濃,監督就不可能落到實處。健全黨內監督制度,既要強調加強黨的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的監督,又要強調黨員對黨的組織、黨員對黨的幹部、黨的下級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體現了自上而下的監督與自下而上以及同級領導班子內部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在健全黨內監督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認識發展黨內民主的極端重要性,切實保障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在黨內形成積極倡導監督、大膽實施監督、支持保護監督的濃厚氛圍。
一要“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內監督的發展和創新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強化上級自上而下的組織結構,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巡視工作、巡視制度。比如中央巡視組對於中管幹部和中央管理機構的巡視。巡視是上對下的監督手段,而巡視組到巡視單位就等於把上級的眼光拉長,看得更遠了。發現問題,鎖定問題,就好監督。巡視制度的完善就是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而且已經大見成效。這也是對十八大以來我們在黨內監督的幾個重要方向上的探索和創新做出確認和規定。
二要“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也就是改進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實踐中,下級監督上級往往會因爲信息受限,監督手段、監督通道
、監督路徑不夠等存在一定的難度。所以,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在黨內監督的發展創新上也大力加強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對此,我們黨有着優良的傳統。比如,羣衆路線。貫徹和執行羣衆路線在很大程度上便於羣衆監督,爲基層黨員、基層組織對上級組織的監督提供一個寬闊的路徑、通道。這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對自下而上監督的探索、總結和確認。
三要“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同級監督存在的問題主要就是“軟”。習近平總書記特別提到管黨治黨有三個字的問題,就是“寬鬆軟”。軟,包括黨內同級監督之間的“軟”。比如在一些單位、一些地方,批評與自我批評開展不起來,都是表揚,對問題視而不見,把應該解決的事情置於腦後,以至於“一團和氣”。要真正使監督有效開展起來,就要克服這種放棄監督、畏懼監督的不良傾向,充分發揮同級相互監督的作用,把過去的“軟”變“硬”。比如,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中的第一種形態,“使咬耳朵、扯袖子、紅紅臉、出出汗成爲常態”。通過班子內部監督,相互之間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相互告誡、提醒、警示,引以爲戒,充分發揮同級相互監督的作用。
第三,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這條原則講的是監督的重要規律。從根本上說,黨內監督在於經常、長期。經常就是日常,長期是指要常抓不懈。這樣,監督的效力、效能才能夠充分體現出來。從規律來看,就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就是監督的結果。黨內監督是手段,不是目的,監督手段最輕的是警示、告誡、提醒、督促,嚴重的有批評、通報等,具體形式有巡視、巡察,對特定監督對象實現約束、規範、引導,甚至節制。最後達成的目的就是“治病救人”。從系統的目標來看,是全面從嚴治黨,真正落實管黨治黨。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