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族都出了兩個郡這麼大的地方,已經足夠作爲法術聯盟的領土了,畢竟根據江川的估計,修煉者的人數肯定不會太多,在初期能選出一萬就已經非常不錯了,即使加上他們的家眷,肯定也不會超過十萬人!這四個郡加上江川的領地,幾乎相當於四個半郡的地盤了,哪怕有有幾百萬人生活其中也足夠了。
當然,這些土地上原來還有一些居民,但是江川估計兩族應該都會出臺一些優惠政策,然後把他們遷徙到其他郡去,江川也沒有反對,因爲他覺得人多了也管理不過來,單單是管好那些法術修煉者,估計也夠他頭疼的!
兩族談判有條不紊地進行着,爲了彌補兩族的損失,江川提議,在法術聯盟正式成立之後,可以給兩族王室各派遣一支五百人左右的法術聯修煉者隊伍,由兩國王室直接統管,所需一些和報酬也皆由兩族王室提供,作爲兩族機動力量拱衛王城,支援緊急作戰等。
另外,江川希望這支力量採取輪換制,一到兩年一換,並且會根據法術聯盟的實力,隨時調整這兩支隊伍的構成。
這是什麼意思呢?大概就是初期可能派出的法術修煉者等級都不高,頂多三級到五級,可是到了後期如果等級都高了,七級八級甚至九級的都有的時候,那麼就可以調整一下隊伍構成,增加一些高級一點的修煉者。此外,如果隊伍的構成不太適合戰鬥需要,比如某一法士職業多或者少的時候,也可以做出一些調整,適當增加一些稀缺職業,減少一些用處不大,或者有點過剩的職業,等等。
另外,江川還提出一條,所有挑選出來的法術修煉者,如果在十年內無法突破到三級法士,那麼就可以選擇回到自己族內效力,由兩族王室做出統一安排,法術聯盟不再對他們的行爲進行制約,除非他們違反兩族法律或者法術聯盟制定的管理規則,需要法術聯盟出手抓捕或者懲戒,否則的話法術聯盟不再過問他們的一切。
這也變相增加了兩族的勢力,讓兩族不至於在這場變革中一無所獲!江川看中的是那些具備一些天賦的人才,如果修煉者十年都不能突破到三級以上,那麼基本上可以確定這人的修煉天賦平平,未來的發展空間不大,戰鬥力也不會很強,頂多就是輔助大軍戰鬥還有點用處,因此還是放他們去各族增強他們的實力爲好,哪怕是回去傳授修煉知識也是好的,說不定還可以發現更多的法術修煉人才。
所以說,江川更注重的是高端修煉者,這些人隨便一個如果能修煉到法師級,其在戰場上發揮的作用,幾乎不下於一個普通千人隊,也就是一個校的人馬!
當然,這些高級修煉者如果單獨面對一個校的人馬,那估計肯定也是有死無生,除非體力超羣展開游擊戰,不給對方圍毆的機會,否則的話累也能把他給累死。這也爲什麼江川更重視法力和元力都可以修煉的雙重修煉者的重要原因,元力的修煉讓他們身體強健、耐力超羣,完全可以單獨執行一些戰場任務,而單獨修煉法力的就差多了,多數時候還是需要派遣一定數量的隊伍保護着才行,不然一旦陷入包圍,肯定就是死路一條。
基於以上種種想法,江川做出了這個讓步,不然的話,江川覺得這個提案在人族那邊不一定能夠獲得王室的同意!
經過了半個月的協商,兩族終於協商出了一個比較成熟的方案,然後將這個方案通過信鷹穿回到了人族王室,交由陛下和各位人族大臣還有貴族們一起審覈。
幾天之後,人族信鷹就返回來了,方案除了一些小的細節上的改動,其餘大部分人族都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改方案很快便獲得通過,然後由人族和月靈族,還有江川在內的三方代表一同簽署,即刻生效。
這份協議非常繁複,共分三章七十二款,一共六十多頁,因爲以前沒有先例,因此這份協議想要儘快做到細緻和準確,但是概括起來,還是隻有三步:
第一步,便是準備階段,江川將各種修煉方式和入門方法交給兩族,並且派遣一定數量的人員前去指導。這個江川已經準備好了十幾個人,都是給人族那邊準備的,月靈族這邊有自己在,況且這邊起步早了兩個月,已經有很多月靈人開始走上修煉的道路,甚至有些已經達到二級法士,所以暫時不用派人。
這個時間江川估計大概需要一年到兩年,才能在兩族完全篩選一遍能修煉的人才,然後把他們集中後一起轉移到法士聯盟的地盤上進行統一教導。
不過在篩選進行的同時,兩族需要把劃給法術聯盟的土地給騰出來,然後還要在江川領地旁邊,免費出人出物資幫着江川建立一座修煉者城市,初期以能容納兩萬到三萬人爲準,後期如果不夠的話,由法術聯盟自己出資募人擴建,兩族不再插手。
所以說,這第一步是最繁瑣也是最累最難的,需要做的事情實在是太多了。
接下來是第二步,所有修煉者到達之後,法術聯盟開始統一教導,並且在三年之內向兩族各輸送五百名法術修煉者,這是之前談判中商定好的,並且如果兩族因戰事需要,可以向法術聯盟申請支援。當然,這個支援的數量以及需要付出的酬勞,在協議條款中都有嚴格規定。
第三步,法術聯盟每三年在兩族展開一次選拔,招募新的修煉者加入,兩族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並且在十年後,或者法術聯盟認爲人數足夠的時候,也可提前遣返一部分未達到三級的修煉者到各自族內效力。
另外,隨着法術聯盟實力的增長,第二步中規定的各派遣五百人的數量,將隨着實際情況進行增加,但是總人數不能超過法術聯盟所有修煉者的二分之一,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