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趣的是在2006年,楊鵬參加一個叫做“烏有之鄉”的沙龍,他針對“原罪”講了幾個小時,開頭就從我們萬通講起。他說民營企業自己認識到自己有“原罪”,是從萬通開始的。他說:“私有企業有‘原罪’的說法,是萬通房地產公司的董事長馮侖最早提出的。後來這個提法被好事者宣傳開來,似乎給私有企業一個形象定位,這個定位就是,從事私有企業那幫人的發家史,就是‘原罪’發家史,更廣泛地說,有錢人,就是有‘原罪’的。這是一些人關於中國私有企業的‘罪惡出生論’……”
楊鵬的確明白我當時提出“原罪”的自省和進步的意義。他分析道:“當年馮侖提出‘原罪’說,着眼的目標是清楚的,他希望自己和其他私有企業家強化道德倫理,提高商業道德意識,追求陽光下的利潤,創建一個健康公正的中國經濟。”
但他也憂心忡忡地看到,“馮侖也許沒有料想到他的‘原罪’說引發了另外一種聲音,刺激了一種潛在的政治取向。有人開始強調要對私有企業家進行追查和清算。”
楊鵬還強調說:“絕大多數企業家忙於做生意,忙於做事,沒時間來關心理論爭論和輿論風向後面‘原罪’概念的酵母作用,甚至有人覺得這些概念爭論很無聊。但是,民意與國家政策越來越受輿論風向的影響,企業家的事業環境在企業家羣體逐漸被理論界和輿論界一些人妖魔化的過程中悄然開始惡化,成爲不少企業家倒黴的背景因素,這一定與馮侖提出‘原罪’說的初衷偏離了。”
楊鵬接着從法律、道德、經濟文化和哲學層面系統講解了對“原罪”的看法,其核心內容是對張維迎的結論即赦免說的系統論證與註解。有趣的是楊鵬的文章在網上貼出後,招來另一方面的議論,其中一位以“秋石客”爲筆名的人更是搬出“文革”大批判的看家本領,幾近謾罵,好一番熱鬧景象。
學術界的爭論,最終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和政治層面。2003年“孫大午事件”後,河北政府出了一個文件,明確說對民營企業的“原罪”要給予赦免。然而這個文件出臺以後,事實上也沒有辦法執行,因爲赦免不赦免不是政府文件的事,它牽扯到很多法律,包括《刑法》、《合同法》等等。到2006年,關於“原罪”的問題,不斷又有人掀起爭論的聲浪,這實際上牽扯到對改革開放的評價。改革開放究竟是對是錯,其中一件事情就牽扯到“原罪”。
如果說大家都認爲民營企業的“原罪”是存在的,而且它是一切的罪惡如暴利、圈錢、侵佔國有資產、腐蝕幹部等等的源泉,如果真這麼嚴重,那麼我們今天改革開放是不是錯了?如果不是這麼一個問題,那就應歷史地看,改革之初我們國家市場經濟的制度本身還不健全,甚至根本就沒有。由於當時的制度本身的缺陷(而這正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帶來了當時的一些做法。比如說當時沒有《公司法》,做生意本身就會被當成“投機倒把”抓起來,所謂投機倒把就是做買賣,華遠的任志強就曾因爲“投機倒把”被關了一年。“投機倒把”,今天的人都不知道是什麼了,可當時就是個罪,後來新《刑法》就沒這個罪了。再比如,當初沒有民營企業,也沒有《公司法》,怎麼判他出資不實?本來那個時候也沒有國有資產管理的那些政策和法規,怎麼能說侵不侵佔啊!如果不尊重民營企業這個發展歷史,就這個問題揪住不放,怎能促進改革開放呢?
這一爭論到2006年末達到了白熱化。2006年11月17日,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胡德平在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時說,民營經濟的誕生,非但沒有“原罪”,而且應該早生十年、二十年;現在要來清算“原罪”和“第一桶金”,就等於是對改革開放巨大成績的否定。之後,中央統戰部部長劉延東出面說,政府不主動擴大“原罪”的爭論。所以目前“原罪”問題就不討論了,這個事情就變成了不了了之。
暫時是不了了之了,但總體來看,或者從民營企業發展的過程來看,隨着每一個階段的不同,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急劇轉型的社會,隨着財富積累的進度越來越快,我們的傳統文化、習慣,包括我們意識形態領域裡沿襲下來的一些說法,會不斷地挑起對“原罪”問題的討論和對“原罪”的再追究。所以在中國,財富的創造和積累,始終潛伏着一些威脅。
那麼,究竟什麼纔是求生之道和解決之道呢?我認爲解決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着手。一個方面是企業自己,在面對這個問題時,要堅持我們曾經提過的“四化”,就是“資本社會化、公司專業化、經理職業化、發展本土化”。用這個“四化”使你的自有資本金得到充實,同時讓公司在一個專業領域形成自己的競爭能力,再培養一個好的團隊,然後認真地經營企業,堅持在本土市場成爲強者。我堅信,只要按照這“四化”走,“原罪”的繩結就可以解開。
另一方面,我覺得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不了了之實際上是最明智的一個方法。所有的所謂“原罪”,如果是原始積累那一段,特別是在《合同法》、《公司法》、《破產法》、《銀行法》等很多法律出來以前的那些事情,到現在法律上追訴期都過了,也就是說當時就算是有罪,現在追訴期也過了。今天即使想給他定罪,從法律上講也不太可能,因爲1993年以前連《公司法》都沒有,說他抽逃資本金,他抽逃什麼?按照現在的《公司法》,抽逃資本金最多判5年,追訴時效也就5年,所以今年還要說1993年以前他有“原罪”,抽逃資本金,當時頂多也就判他5年,何況此事早就過去了。所以不了了之最好,因爲不了了之就是依法辦事嘛!
另外,凡是追訴期沒有過的,那麼按照今天的法律,誰撞到了,那就逮誰,也不用赦免,就當“現罪”而不是“原罪”去懲辦好了。比如有人有合同欺詐的嫌疑,按照今天的辦法,只要有人起訴就得辦,沒人起訴國家也犯不着搞運動、強行清理、將哪一年以前的涉案企業全部抓起來。有人起訴,那說明你不是惹的國家,你是欠了別人,有人追你一直追到今天,法院該受理的就受理,按程序依法追究。總之,沒過追訴期的,和其他任何犯罪一樣,有人起訴法院才受理。這個對國家來說就叫做依法辦事。
歷史的天空
面對“原罪”的紛擾,實際上需要一種歷史的大智慧,要從一個更長遠和更寬廣的視野來看。比如,把改革開放的歷史放到100年的背景下來看,我們現在這個改革所要解決的根本變革,就是要把經濟運行模式從單一的公有、國有,轉化爲私有、民營爲主的市場經濟。這麼大一個轉變,實際上就牽扯到一個財產的騰挪問題。人類歷史告訴我們,這種財產的騰挪或財產關係的根本變革,只有三種形式。一種就是戰爭和暴力,比如從1921年成立起與國民黨打到1949年,28年的鬥爭,中間還有抗戰,死了幾千萬人,才把私人財產從國民黨官僚統治集團即四大家族手裡,轉移到領導的國家來,從私有變成了公有和國有。這是一種財產轉移的方式。
第二種方法,是意外的饋贈。比如歐洲的小公國的國王互相贈送,乞力馬紮羅就是德國人和奧地利人送給法國人做生日禮物的。但這種饋贈,在歷史上很少見。
第三種財產轉移方式,就是通過市場和交易,通過民間千百個分散的行爲,合理卻不合法的,合法卻不合理的,或者合理又合法的,慢慢這麼倒騰。
用第一種方法,和國民黨打了28年仗,使得官僚資本轉移到黨和國家手中。我們現在又是個28年,改革開放,做買賣,通過市場和交易的方法把一部分財產倒騰到民間的無數多的私人手裡,而在這一過程中,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也大大增值,國有資產最近幾年增長的速度不比民間的資產增長得慢。顯然,這是一種最成功的雙贏的辦法,也許我們應該從這樣一個角度來理解所謂“原罪”。如果我們從改革開放最初十年開始,連這個所謂的“原罪”都不能容忍,那我們永遠不可能完成這種財產的歷史性的轉移過程,也建立不了市場經濟,更不可能出現私人產權制度帶來的競爭和市場。
我們經過28年,靠一代人的時間,實際上已逐漸建立了以私有財產爲核心的市場經濟。那怎麼建立的私有財產呢?一定是第一代人相對來說有一部分“原罪”,第二、第三代人就沒有了。第一代人叫“原始積累”,第二代人叫“資本積累”,以後就完善了。所以我們要有歷史的大智慧,那就是寬容,這實際上不僅是寬容某些民營資本,更是在寬容改革開放中所付出的代價,也是寬容過去管理經濟的舊政策與僵化的體制。因爲只有允許民營資本經過五到十年這樣的原始積累,我們才能夠穩定地過渡到現在的市場經濟。如果連這個智慧都沒有,我們就等於自己把社會進步的路子堵住了。
從另一個角度看,爲什麼說國家保持寬容也是寬容自己呢?因爲國家當時的法律不完善,是國家的責任,你現在不追究,等於承認自己當時制定的法規有漏洞、不健全,這就行了。你如果現在追究,就說明當時那個法律是對的,這豈不是說沒改革的必要、自己否定自己嗎?比如說沒有《公司法》,國家當時就沒制定,法律上有空缺,怎麼反倒怪別人呢?所以寬容民營企業的一部分“原罪”,實際上是使市場經濟在初期得到一個發展的空間、解決自己的一個救贖問題,也就是說,任何一個財產轉移的過程當中都會出現這個問題。我們發展市場經濟,如果當時不讓民間的資本“摸着石頭過河”,經歷這麼一個過程,那麼也就不可能取得今天改革開放的巨大成果了。
所以,我覺得用寬容和歷史的智慧、以不了了之的方法逐步淡化“原罪”問題是最明智的選擇。今天人們可以看到,凡是新創辦的企業已經沒有這些所謂“原罪”問題了,市場規範了。現在所有新辦的企業都得有資本金,而且如果你違反法律,就會被起訴,依法治企,現罪現辦。所以,如果今天還繼續談“原罪”問題,實際上是在談一個歷史上的問題,而不是一個現實性問題了。
如果今天還把“原罪”作爲一個現實問題來討論,那我們這個社會就很麻煩了,天天都吵架,永遠不是鬥地主,就是鏟農民,鬥來鬥去,越鬥越窮。如果是歷史問題,那我們大家都用歷史的態度和時間來解決歷史上的問題吧。就像萬通,萬通的“原罪”問題也就是靠時間和歷史的智慧解決的。到今天爲止,我們已經把所有的歷史欠賬還掉了,跟別人的法律糾紛也沒有了,資本壯大了,公司業務也正常了。解決了歷史上的“原罪”,就變成一個正常企業了,這個事花了我們多少年呢?我們花了十五年,用十五年把公司愣給做正了,自然也就沒有那個“原罪”了。
總之,我覺得面對民營企業的早期歷史,需要我們用大智慧來化解歷史矛盾,千萬不要立足一個簡單的道德標準評說是非。今天,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規範和完善,民營企業的“原罪”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了,既有的問題也就成了一箇舊話題,我希望它成爲一個過時的話題,而不再是個新的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