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物質因素對幸福感的影響
(一)主觀情感與客觀指標
脫離物質因素來講,幸福不存在於外界,更在個人的主觀意念之中。因爲社會人的角色使然,每個人或多或少的都會遇到比自己生活水平,或者經濟條件優越的人,這些攀比的心理自然就會造成自身的一種挫敗感,從而帶來一種自身心理上的不幸福感。其實,反過來講,也就必然存在着一些羣體以我們自身作爲比較對象,羨慕我們的生活,從我們身上產生了不幸福感。所謂知足者常樂,人應該學會知足,在自己得到幸福的同時去幫助別人獲得幸福,這種幸福感不應該來自於他人,而是本身的一種主觀意向。這樣,對於每個個體而言,幸福則顯得相對簡單,這樣,每個生存在社會中的人則都是幸福的人。幸福就成爲了一種人的主觀的情感因素,內心的滿足就成爲了幸福的來源。
幸福也有着客觀的因素所在,很多國家和機構都有評價幸福的指標體系,例如幸福指數的存在,從社會層面來講,建立一些幸福的衡量體系和幸福數據,有利於從客觀層面對幸福這一概念做一個客觀的分析。通過這一些客觀的科學的幸福數據分析來做出一個幸福指標和衡量標準,有利於和諧社會與幸福社會建設,這樣在個體和社會兩個層面都有利於幸福感的提升。
實際上,現實生活中人們的生活質量是由其主觀評價和客觀評價兩者綜合起來的一種理想模型,客觀生活條件可指具體的可確定的生活環境,主觀感受則包括了對生活總體或具體某一方面的評價,包括了認知的和情感的評價。綜上,對於幸福生活,個體和社會都有着主觀和客觀的認知,因此對自身幸福和社會幸福感的分析討論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這樣,對於整個社會幸福感提升的分析將更加全面。
(二)道德素養與精神幸福的關係
幸福與道德並不對立,但幸福必須以道德爲前提才具有真正的意義和價值。道德在中國意味着中華美德,美德的內涵十分複雜,陳根法先生講道:“有德的人給自己的生活帶來無限的幸福和喜悅。因爲真誠和坦率不僅能贏得周圍人的信任,也能讓自己內心獲得道德上的滿足,從而產生精神上的幸福感。”因爲人不僅僅是一個個體的存在,同時還是社會人。對於個體而言,道德既是個人魅力的體現,也是自己精神境界的展現,作爲社會人而言,道德更是一種社會公德。
胡錦濤同志提倡的“八榮八恥”充分總結了中華民族的美德所在:堅持以熱愛祖國爲榮,以危害祖國爲恥;以服務人民爲榮,以背離人民爲恥;以崇尚科學爲榮,以愚昧無知爲恥;以辛勤勞動爲榮,以好逸惡勞爲恥;以團結互助爲榮,以損人利己爲恥;以誠實守信爲榮,以見利忘義爲恥;以遵紀守法爲榮,以違法亂紀爲恥;以艱苦奮鬥爲榮,以驕奢淫逸爲恥。中央電
視臺的“感動中國”節目樹立了衆多社會典範,堪稱道德楷模。對於德者而言,道德不僅僅是自己的立身之本,是自己的幸福所在,更是社會幸福的穩定劑。社會因爲有了這些德者而顯得溫暖,社會的普遍幸福感也因爲有了這些德者,纔得到了大衆的普遍認同。
(三)法制規範是保證幸福感的基礎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講到,我們的立法不是爲了城邦任何一個特殊階級的幸福,而是爲了全國作爲一個整體的幸福。法制的存在不僅是爲了維護社會正義,更是爲社會謀求一種整體幸福的硬性的幸福條例。法制作爲維護公民和社會穩定的保障,對於營造社會的普遍幸福有着強有力的作用。當公民個人遇到問題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解決時,當社會秩序需要法律來維護時,法律規範便凸顯了它的保障作用。
然而現實中的法制規範卻並不盡如人意,還有很多執法不公的事件,一些部門打着“公衆利益”的旗號,侵害其他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滿足小集團的利益。這類事件不僅僅給當事公民帶來巨大損失,破壞了社會秩序,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還產生了相當嚴重的長遠危害。司法不公使人們對法律法治的信心受到打擊,出了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託人找關係,更加加劇司法不公和社會不滿。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底線,可以想象,如若司法不公,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自然無法保障。
只有在嚴格執法的前提下公民的個人權利才能得以保障,進而從法律規範中獲得個人幸福的滿足感,社會也才能因法律規範而獲得更大的社會公信力,社會的整個普遍幸福感纔可以獲得提升。
(四)分配公平是幸福的保證
社會學家孫立平教授在很多著作中談到分配不公的問題,由分配不公引出的財富分化和城鄉差距是其主要研究對象,他講到在中國實際的收入分配有幾種:1.按勞績分配;2.按資分配;3.按權力分配;4.按資歷分配;5.按人頭分配;6.按人道主義原則分配。這些現實中的分配原則帶來的更多的是分配在某種程度上的不公現象,而由此產生的差異會使大衆在心理上產生一種不滿情緒。對於整個社會羣體而言,分配不公帶來的利益固化和階層分化是必然趨勢。一旦利益集團形成,那麼社會階層的流動便變得困難,這樣在階層分化中便會有優越和低等之分,這顯然對於整個社會的普遍幸福而言是有害無益的,帶來的可能更多是負面的影響。總之,分配問題和其他因素息息相關,從宏觀上來講對整體幸福感有着重要的影響,也正因爲如此,黨和政府對於分配公平問題十分重視。
我國的分配製度從大鍋飯到包乾制,是一個不平凡的歷程。改革開放以後,逐漸確立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隨着改革的深入,確保基本的生存權和
發展權的分配原則得到進一步的貫徹。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領域投入大量資金,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同時,針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手段進一步完善,針對中等收入羣體的減稅、增收等措施得以落實,通過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和救濟等社會安全網進行的“兜底”制度進一步完善。這些都體現了分配公平的因素。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體人民,是我黨未來一個階段的首要目標。
(五)民主參與是幸福社會的關鍵
政治清明是幸福社會的前提,社會主義民主參與是幸福社會建設的關鍵。每個個體都有着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而對於政府來講,民主政治就是重中之重。民主政治有兩個含義,一個是國家的民主化,政府的產生以及政府公共管理要由人民當家作主; 一個是社會的民主化,許多社會事務由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後一點也就是所謂的公民社會建設,也叫社會建設。人民的幸福與政府公共管理的水平和質量密不可分,社會的普遍幸福與公民社會建設密不可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是國家民主的直接體現。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多黨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人大、政協參與管理國家和參政議政;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通過多種渠道實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吸收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中的優秀人才到國家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政治協商制度是民主參與最好的體現,俞正聲同志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0週年暨上海市政協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談到:“要加強政協自身建設,完善民主監督機制。1.要切實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2.要不斷完善民主監督機制。3.要努力提高參政議政的實效。4.要切實加強政協自身建設。”這種政治協商的制度恰恰是公民間接參政的方式,也是幸福社會建設的政治保證。
公民社會建設在中國有兩個重點領域,一是基層民主,即在城市與農村的社區實行直接民主,二是各種公民組織、社會團體的培育與發展。從實際情況而言,第二點中國的差距更大,主要的問題是限制較多。在社會中,公民通過各種社會組織團體來表達自己的利益需求,這些社會組織承擔了公民和政府之間一個樞紐性的角色。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十七大會議都對社會組織做了明確的定義,對建立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意義也進行了較爲詳細的表述。通過抱團式的方式參與社會管理,一是有利於創新社會組織管理模式;二是有利於發揮人民團體固有的橋樑紐帶作用和自身優勢;三是有利於促進各類社會組織發展;四是有利於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此外,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離不開發揚基層民主、擴大民衆的社會參與。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