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晉王朝法律文化的結晶——泰始律

一個王朝,最重要的是皇帝登基,然後就是頒佈法律。

在司馬炎登基的第3年,就是公元267年,西晉的根本大法《晉律》終於編修完成。

在此,我們要特別感謝一下司馬炎的老爸司馬昭,因爲在司馬昭掌權的時候,他已經命令他的親信們開始制定一部未來國家的根本大法,到司馬炎登基的時候,《晉律》終於編寫完成,由於《晉律》是在司馬炎當政的泰始年間編成的,所以《晉律》也叫《泰始律》。《泰始律》的最高宗旨和最根本目的,就是爲了強化儒家道德觀念,把儒家思想貫徹爲強制性法律,儘可能的按照儒家思想去治理士族國家,很多儒家思想道德,第一次變成了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規定。

很遺憾的是,這麼一部重要的《泰始律》,由於一千七百多年的風雲變幻,曾經一度完全失傳,我們只能通過後人寫的許多關於晉朝的書籍,去得到這部西晉根本大法的零星片段。公元2002年9月10日,甘肅省考古所在甘肅玉門市花海鄉畢家灘的古墓羣中的一個墓坑中,在一塊由三四片木板釘在一起的棺材板上,發現一張寫滿了字的紙胡在了上面,而且有很多正規、漂亮的寫經體漢字,經過細緻的辨認,正是遺失多年的《泰始律》註解的一部分。

《泰始律》的主編是司馬炎的首席寵臣賈充,參與編寫的,是當時的太傅鄭衝、司徒荀顗、中書監(皇帝辦公室副主任)荀勖、中軍將軍(中央禁衛軍司令)羊祜、中護軍(中央禁衛軍副司令)王業、廷尉(司法部部長)杜友、河南尹(洛陽市長)杜預、散騎侍郎(皇帝騎馬侍從)裴楷、潁川太守(河南許昌東)周雄、齊王相(齊王封地最高行政長官)郭頎、騎都尉(騎兵指揮官)成公綏、尚書郎(國務院司局長)柳軌、吏部令(人事部委員)史榮邵等14人。這些編訂者,都是西晉當時最爲傑出的法律人才,其中很多人都是西晉王朝的頂級高官,還有很多人日後也成長爲西晉的頂樑柱,這麼多的高人匯聚一堂,編出來的法律自然值得詳細介紹一下了。

據《晉書》記載,《泰始律》一共21章、620條、27657字,但是經過很多學者的研究,也只找到了20章,如果不是古人數錯了,那應該就是有一章丟失了,至於到底是怎麼回事兒,也就只能靠大家自己去研究了。

由於中國古代法律都是以懲治犯罪的刑法爲主體,所以刑事法律佔很大比例。其中,刑名、法例二章在最前面,它們類似於我們今天法律的總則部分;盜律、賊律、請賕、詐僞、水火、毀亡、擅興7章主要規定了各種違法犯罪行爲;囚律、告劾、系訊、斷獄5章,類似於我們今天的訴訟法部分,主要規定了審理各種案件的程序;雜律、戶律、廄律、關市4章基本屬於民法、行政法的範圍;衛官、違制主要規定了西晉王朝的各種政治禮儀制度;諸侯律主要規定了爲數較多的親王們應該遵守的各種規範。

《泰始律》由於是根本大法,所以各種內容不可能規定的十分詳細、也不可能經常改動,像軍事、農業生產這些比較容易變化的方面,都通過一種叫做“令”的形式來做臨時規定。“令”只要經過政府批准,是可以隨意變動的,因此十分靈活,實行起來針對性和時效性也特別強。

根據《晉書》記載,西晉初年的律令都加起來,一共有2926條、126300句,全部編寫成書一共60卷,各種已判決案例30卷。這樣,西晉的法律體系通過律令結合的形式,既保持了自身法律的威嚴和穩定,又做到了結合實際,可以說是全面、精密、客觀的古代法律的經典。

《泰始律》規定已知的刑罰主要有死刑、流放、杖刑、鞭刑、囚禁、剃光頭髮(髡刑)、罰金刑,大量減少了適用於死刑、滅族、連坐的罪行,而且規定了出現謀反這種抄家滅族的大罪時,已經出嫁的女人不受牽連;還去掉了禁固相告之條,也廢除了沿用很久的將逃避國家稅收勞役的人罰做國家奴僕的規定。

最有人情味的是,《泰始律》還對過失犯罪者、老人、小孩、婦女做出特別照顧,如果這些人依法應該判杖刑,那麼一律減少一半;如果有姦淫長輩妻子的,直接殺掉然後扔到街上示衆;如果姦淫守寡的婦女,在監獄裡關3年。最有突出特點的是,《泰始律》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了親屬之間犯罪的處罰原則,叫做“準五服以制罪“,也就是說血緣關係越近,晚輩冒犯長輩的處罰就越重,長輩對晚輩犯罪就越輕。也就是說,在西晉時代,兒子敢打老子,那幾乎就是死罪,老子即使打死兒子,也會有很大的機率不受任何處罰。

司馬炎在看到這部厚厚的根本大法以後,非常滿意,頒佈詔書對編訂人員給與了高度讚揚,根據貢獻大小一律升官賞錢,司馬炎還親自在金鑾殿上講解法律,並讓大臣裴楷宣讀。公元268年1月,《泰始律》正式頒佈施行,司馬炎宣佈在這一年大赦天下。

不久,司馬炎又命令明法掾(大法官)張裴和河南尹(洛陽市長)杜預對《泰始律》的相關規定再做進一步的解釋和補充。張裴和杜預靠着對法律的深刻理解,對《泰始律》中很多容易混淆和沒有提出的地方做出了明確的解釋:

1、在犯罪理論和罪名方面,明確的提出了很多常見犯罪的識別方法,比如說解釋了欺君罪、詐騙罪、聚衆造反罪、不敬罪、不道罪、惡逆罪、盜竊罪、貪污罪的表現形式;也明確區分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不同;還提出了犯罪預謀、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概念。

2、在刑罰方面,提出了可以用錢贖刑,並提出了各種刑罰的種類,比如說將死刑明確分爲斬首、棄市(殺死後放到公共場所示衆),以及其它刑罰數罪併罰的最大期限。

3、在官員職務犯罪方面,規定了官員利用自己的權勢非法侵佔國家、百姓財產的罪名,同時規定了官員不能非法對百姓進行毆打和侮辱。

4、在案件審理程序方面,提出了官員正確審理案件的方法、程序,最能體現出這個法律解釋水平高超的是,它提出了刑罰對象的年齡限制,比如80歲老人除非殺人不再判刑,即使告他謀反都赦免,而且告他謀反的人要以謀反罪處罰,而年齡小於10歲的人,一律判定沒有行爲能力,所以不能告別人也不能成爲被告。

《泰始律》已經足夠科學,而張裴和杜預的解釋,更是讓這部法律錦上添花,張裴和杜預的解釋,也在完成以後和《泰始律》本身一起頒佈施行,因此《泰始律》也被後人稱作張杜律,以表達人們對張裴和杜預這兩位法律大家的敬意。

爲了顯示《泰始律》的威嚴和普及這部大法,當時的侍中(皇帝高級顧問)盧珽和中書侍郎(皇帝辦公室委員)張華同時給司馬炎寫信,請司馬炎把《泰始律》當中涉及死刑的條文摘抄下來,放到公共場所的布告欄上讓百姓學習。

但是我們仍然要強調的是,《泰始律》終究是士族控制百姓的一部保障士族特權的法律,所以它當中有很多保護高官貴族特權和侵害百姓利益的地方。比如說,它繼承了曹魏帝國時期的“八議“制度,就是當皇帝的親戚、朋友、三品以上官員和享有一品爵位的人、對國家有大功勞的人、有巨大才幹、道德十分高尚、勞動模範、前朝皇帝的後代等被尊爲國賓的這8種人,他們如果犯罪,司法部(廷尉)不能直接把他們逮捕判刑,必須請示皇帝決定,或者合法的減輕處罰。再比如說,如果家裡的奴僕、傭人敢頂撞主人,那麼主人就有權殺掉他。

但是,無論如何,《泰始律》都是我們古代中國法律當之無愧的瑰寶,它不僅在西晉時代通行全國,在西晉滅亡以後,仍然在中國大地上建立起來的不同國家不同程度的使用着,並且,這種法律儒家化的思想,一直影響到幾百年以後的隋唐時代,進而一直傳承到清朝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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