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錄節選二

無盡長夜 洗冤錄節選二 書旗

三、檢覆總說下

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須令將酒醋洗淨,子細檢視。如燒死,口內有灰;溺死,腹脹、內有水;以衣物或溼紙搭口鼻上死,即腹幹脹;若被人勒死,項下繩索交過,手指甲或抓損;若自縊,即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繩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詳細,自餘傷損致命即無可疑。如有疑慮,即且捉賊。捉賊不獲,猶是公過。若被人打殺卻作病死,後如獲賊,不免深譴。

凡檢驗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當雲:“皮微損,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雖小,當微廣其分寸。定致命痕,內骨折,即聲說;骨不折,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或行兇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減,恐他日索到異同。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衆打人,最難定致命痕。如死人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爲致命。凡官守,戒訪外事。惟檢驗一事,若有大段疑難,須更廣佈耳目以合之,庶幾無誤。如鬥毆,限內身死,痕損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師巫救治之類,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佈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自誤。

凡行兇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縣通吐後,卻勾追。恐手人妄生事,搔擾也。凡初、複檢訖,血屬、耆正副、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擾。但解凶身、幹證。若獄司要人,自會追呼。

凡檢覆後,體訪得行兇事因不可見之公文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面白長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近年諸路憲司行下,每於初、複檢官內,就差一員兼體究。凡體究者,必須先喚集鄰保,反覆審問。如歸一,則合款供;或見聞參差,則令各供一款;或並責行兇人供吐大略,一併繳申本縣及憲司,縣獄憑此審勘,憲司憑此詳復;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責;簿、尉既無刑禁,鄰里多已驚奔。若憑吏卒開口,即是私意。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爲信,及備三兩紙供狀,謂可塞責。況其中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及暗受買囑符合者,不可不察。隨行人吏及合幹人,多賣弄四鄰,先期縱其走避,只捉遠鄰及老人、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參互審問。御風之術%終難憑以爲實,全在斟酌。又有行兇人,恐要切幹證人真供,有所妨礙,故令藏匿;自以親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誣證,不可不知。頑兇多不伏于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別撰名色,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執人一項。若虛實未定者,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其確然是實者,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兇字下,不可姑息詭隨,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

四、疑難雜說上

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歐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弱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理有萬端,併爲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爲行刃處,小處爲透過處。如屍首爛,須看其元衣服比傷着去處。屍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錢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水類。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無繫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兇人,當來有窺謀、事蹟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爲方相打了,尚睏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渰死。落水時尚活,其屍腹肚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紮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爲見?a href=";45267/";飛仙慫穡炊ㄗ饕虼蟶嗣悅撇瘓醯乖謁冢脣蟶舜ψ髦旅掄兇鍶朔觳瘓8邢啻蟶ⅰW厙胱⒚鞽齟? 。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鬚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子細看要害致命處。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御風之術%口脣青班,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爲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元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衆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衆曰:“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併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併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併殺,餘痕無疑,即可爲檢驗,貴在精專,不可失誤。嘉慶丁卯山東督糧道孫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縣學生員顧廣圻覆校

五、疑難雜說下

有檢驗被殺屍在路傍,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斫傷十餘處。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佈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檢官指此鐮刀問爲誰者?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檢官指刀令自看:“衆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廣右有兇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焉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元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複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裡面須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即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更在審詳元情,屍首痕損,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鬚子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事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知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爲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彼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籤制算害之類。

凡檢驗屍首。御風之術%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鬚子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六、初檢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鬚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複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複檢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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