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在創新社會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們必須更加自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重視社會治理領域法制建設,加強社會治理方面的立法、執法工作,儘快提高依法治理社會的能力,使各項社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社會秩序的穩定狀態得到有效保障。
第一,必須加快社會治理法制建設的步伐,解決社會治理領域法律體系不夠完善配套的問題。由於社會治理涉及範圍極爲廣泛,特別是隨着各種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涌現,有的領域還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地帶、薄弱地帶,如作爲社會治理基本依據的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尚未出臺,亟待研究制定,對於規範現階段依然存在的大量信訪行爲,如何更好完善公民社會保障權益,如何引導和規範網絡輿情等問題,也都缺乏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等等。隨着經濟社會變革步伐的加快,社會矛盾和糾紛日益增多,更加複雜多樣,社會治理中對法律法規的需求也迅速擴大,要求相應法律法規及時修訂更新,更加系統配套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必須加強社會治理領域法治研究和立法工作,加快社會治理領域的法治建設步伐,加強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工作,適時制定出臺新的法律法規,防止因無法可依出現執法混亂、司法不公等現象,防止民衆因找不到合法有效的訴求途徑,在面對和處理社會矛盾問題時採取過激、極端行爲。
第二,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社會治理法治化運行機制。多元共治的社會治理體系通過政府、社會組織、公民等各主體之間積極合作、相互借鑑、優勢互補,實現從共治到共贏再到共享的發展方向。這個良性發展的社會治理
體系能否高效順暢運行,取決於有沒有建立起符合法治化要求的運行機制,特別是不同主體是否能夠明確各自職責權限,準確找準各自定位,發揮各自最大效能,避免主體之間由於權責界限不清發生內耗、衝突、惡性競爭等問題,或者由於法律救濟不足使相關主體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從而破壞體系內部的“化學反應”,浪費社會資源,降低治理效率。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將社會治理主體真正納入到法治化的運行軌道。一是明確界定各自權限,規範不同主體參與社會治理的方式途徑。使不同的治理主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不越權、不錯位,依法有序運行,產生良性互動。該由政府管的政府要切實依法管好管住,該由社會組織承擔的就由社會組織具體負責,符合居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居民自行處理。二是強化司法權威,對不同主體的合法權益給予法律法規上的充分保護,使其行爲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都能夠依據法律法規得到保障。與此同時,必須健全懲戒機制,對各類主體違法違規的行爲進行有效制裁,使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使政府權力的行使、社會組織的活動、公衆對社會事務的參與都處於嚴格依法辦事的狀態。
第三,必須強化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羣衆的法治思維,提高他們運用法治方式認識、對待、處理社會問題的自覺性和積極性。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法治是發展的可靠保障。必須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設法治經濟和法治社會,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依法治理社會的理念要真正轉化爲現實,需要人們的法治思
維能夠跟上,也需要法治方式得到通行,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因此,既要強化法治思維,解決人們懂法會用的問題,又要營造法治方式得以通行的好環境,讓他們願意用法。爲此,必須做到以下兩點。一要加大法治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人們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強化人們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進而形成良好的法治思維。因此必須繼續常抓不懈地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和宣傳活動,加強普法陣地法治宣傳和骨幹培訓,通過多舉措、多形式、多渠道開展活動,使民衆不斷增強法治觀念,不斷提高法律知識和水平。二要堅持依法治理社會,使法治成爲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首先,黨和政府要從立法、行政、司法、監督等各個層面堅持法治理念,各級領導幹部、執法人員要率先垂範,帶頭依法辦事,向社會展示公正的法治形象,在羣衆中發揮示範引領的作用。其次,要大力開展法治服務,堅持依法辦事和依法維權相結合,切實讓法治惠及民生。特別是要加大對基層羣衆的法治服務力度,及時有效地幫助基層羣衆解決實際問題。同時,要深化法治參與的層次和水平。按照決策治理科學化、民主化要求,積極研究制定公衆參與決策治理的可行機制,鼓勵社會公衆參與公共決策和社會治理,使廣大人民羣衆在廣泛參與法治創建、親身經歷法治進程的實踐中,使法治思維得以強化。
人類社會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法治纔是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最強動力。對當前的中國來說,只有充分發揮法治在維持社會秩序、協調利益關係、化解社會矛盾中的功能和作用,推進社會治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效果和長期效益,才能在利益多元、矛盾凸顯的社會轉型期,理順各種關係,實現社會和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