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法(上)

經過了一個多月的研究,大宋朝廷終於在建興二年(1171年)三月初,頒佈五條新法:經界法,畝稅法、免役法、社倉法和農田水利法。

經界法是甴趙汝愚提出的,不過經界法其實到也不算是什麼新法,早在紹興十二年(1142年)就由當時的顯謨閣學士,兩浙路轉運副使李椿年提出。

其實就是針對當時官戶、權勢戶乘戰亂之機,大肆兼併土地,並且依仗權勢拒不納稅,用分戶與降低戶籍等級等手段來逃避稅賦,而貧下戶賣田之後,卻依舊產去稅存,造成賦稅負擔不均,不僅嚴重地影響了朝廷財政收入的情況,而且使普通農戶的生存艱難。因此李椿年提出,丈量田畝,措置經界,並清查出了隱田、挾戶,達到均推賦稅的目的。同時還將田主姓名、人口,田數量、質量、稅額等登記,統一制定“砧基薄”,地方留一份,州府留一份,轉運司留一份,土地發生買賣之後,必須另行登記,以便查尋。

在實施了十幾年之後,效果很顯著。在不同程度上安定民生,發展生產,從而也達到增加朝廷收入的目地。

不過甴於經界法在實施過程中,損害到不少擁有大量田產的官員、富豪的利益,因此也遭到許多反對意見,由其是當時執政的宰相秦檜,趁着李椿年丁憂之機,指定親信王鈇篡改“經界法”,把“丈量田地”,改爲“自行陳報”;把由下而上地確定稅額,改爲由上而下的攤派,結果暗地裡增民稅達四成,反而造成的百姓負但加重。並且在李椿年丁憂復職之後,怕被李椿年察出,又指使侍御史曹筠彈劾李椿年,逼迫趙構將李椿年罷官。

孝宗繼位之後,又繼續推行經界法,但由於阻力太大,執行情況也時好時壞,加上後來北伐和金軍南侵,不得不又中斷。

現在大宋的情況與當時實行經界法時十分相似,戰爭剛剛平息,兩淮、兩浙、兩江、兩湖等地的生產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戶籍、田畝都需要重新統計,因此趙汝愚提出,現在直接實行經界法,查實田畝戶籍,均稅分賦,一方面減輕百姓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朝廷的收入。

而畝稅法則是趙汝愚在經界法的基礎上,制定的一種新的計收稅賦制度,即將農戶的所有田賦、徭役、丁役等等都攤入田畝中計算,不再另行收取。並且在收取稅賦時一率按銅錢支付,其他物品則一率折算成銅錢計算。

因爲無論怎樣查實土地,都不可能禁止土地買賣,因爲一般的農戶在出現天災,事故的時候,唯一的辦法只有買出田地,渡過難關。但沒有田地之後,稅賦和徭役依然不會減少,最後還是會出現產去稅存,稅賦負擔不均的局面。

而畝稅法的好處就在於,以田畝作爲徵收賦稅的依據,使無田少田的農戶負擔相對減輕,而佔有大量土地的富戶的負擔相應加重,佔田越多的納稅也越多,從一定程度上也能遏制土地兼併。而且無論土地如何買賣,也都能夠保證朝廷的基本收入不會減少。

免役法是由辛棄疾提出的,也叫僱役法,本是當年熙寧變法中的一條,原意是將徭伇拆成稅錢交納,由官府用這筆錢僱擁勞役,免除農戶的徭伇。

但當時在實施過程中,卻因爲計稅是按農戶等級制定,即富戶多交,貧戶少交。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卻造成一些不法官吏則在劃分農戶等級上上下其手,又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司馬光稱此法是“不免使人不敢求富”也不是沒有道理。同時免役錢是直接收取銅錢,而不少農戶因爲缺少銅錢,不得不用實物換取銅錢,不免又被商人藉機壓價,從而又遭受一層損失。

但辛棄疾提出的免役法卻與以前不同在於,是否免役,每役多少,都由農戶自便,官府不得做強求。同時也十天即一個月的服役時間爲準,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而且可以用實物拆算成銅錢交納。這樣一來,使免役更爲靈活,對於農戶而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農忙時交納免役錢,以免誤了農時,而在農閒時服役,降低支出。

社倉法本是由朱熹創立,本質上與王安石的青苗法類似,即在在青黃不接時,由社倉將糧食借於農戶,渡過難關,待秋收之後,再由農戶交還社倉,並相應支付一定利息。

但社倉法和青苗法最大的不同在於:青苗法是由官府主持經營,容易造成營私舞弊,強行攤派的現像,而社倉糧源來自於富戶和豐收之年社民的自行自願積累,並由社民選舉出品行端正的人爲社首和社副責任,接受每一個社民的監督,政府和官吏不得插手社倉事宜,免除了“吏緣爲奸”之弊。同時青苗法規定,農戶是以銅錢償還所借的糧食,也被商人藉機壓價,而社倉法則是以糧還糧,從而能夠減少損失。

但社倉法也非盡善盡美,問題在於,一般社倉都是以鄉村爲單位,只對本鄉村的農戶放貸,而不是所有鄉村都有條件成立社倉。而且社倉畢竟是民間組織,容易散夥。而且還有一些農戶再借糧之後,因爲種種原因,秋收之後還是還不上,社倉也難以處理。

這一條是由陳亮提出,並且在朱熹的基礎上,作出一定的修改,一是由官府出面組織,以一鄉或是數鄉之力,成立社倉,但官府只付責監督,而不責任運營管理。但獲利之後,分爲兩份,社倉取一份,官府取一份。二是對於借糧之後,實在還不上糧食的農戶,就由官府來替他交還,並由農戶以服徭役的形式來償還官府,以彌補免役之後的勞役不足。三是一但發生災害,戰亂等事件,官府有權調用社倉後諸糧應急,等災難平息之後,再由官府償還補上。這樣一來,也綜合了社倉法和青苗法的優勢,成立社倉的富戶和官府也都能從中獲利。

這幾條提出,到還不太出人意料。因爲趙汝愚、辛棄疾、陳亮等人都是支持趙忱推行新法的大臣。到是農田水利法,居然是由史彌遠提出來的。這到有些出人意料,因爲史浩遞上辭呈之後,趙忱馬上就批准了,大臣們也都心知肚明是怎麼一回事,還以爲史彌遠要麼也請求外任,要麼也辭職,那知他居然也提出一條新法來。

不過漢族王朝一向都是以農業爲國之本,因此興修水利,是歷朝歷代都十分重視的大事,熙寧變法中也有這麼一條,也是最無爭議的一條。由其是宋室南渡之後,南方河流衆多,也具備大量興修水利的條件。也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不過這五條新法其實都是針對農業,除了畝稅法之外,其餘四條也都不是什麼新鮮東西。主要是因爲趙忱聽從楊炎等人建議,變法不宜操之過急,還是應當循序漸進爲好。而目前大宋的當務之急,就是恢復各地的農業生產。

大宋的財政收入大約由四部份組成,爲兩稅(即農稅)、商稅、專買、雜稅。其中兩稅約佔三成,商稅達到二成五分,專買約佔二成,雜稅佔到一成五分。

儘管農稅仍是大宋財政收入的最大一部份,但與前朝相比,在財政收入中的比例要小得許多了,但農業依舊是大宋的立國之本,而且甴於金軍南侵,雖然對兩淮、兩浙、兩江、兩湖等地造成了大量的破壞,但也沉重打擊了各地的地方豪強勢力,也使反對變革的力量小了許多,因此趙忱、楊炎、趙汝愚、辛棄疾、陳亮等人才選擇以農業革新爲開始。

這五條新法提出之後,趙忱立刻交給朝臣們討論。

道先農田水利法依舊是最沒有爭議的一條,跟本沒有任何人反對。而經界法反對的意見也不多,因爲清丈土地,實查戶籍都是大亂之後,恢復生產必須要做的工作,只是俱體如何實施、監督的問題。雖然大臣們大都擁有大量土產,經界法一但施行,必會損害到他們的利益,但這個理由卻是擺不到檯面上來。

而免役法和社倉法其實之前也都有類似的條例,有過一些持行的經驗,優劣點也都非常清楚,這一次也針對以前的不足之處,進行了一些補充和修訂,也算是比較完善了,因此雖然會有一些爭議,但通過的問題也不大。

唯有畝稅法,這是自唐朝中期,出現的兩稅制定之後,又一次針對稅收制度的一項重大變革,以前也重來沒有施進過,雖然從理論上來說是不錯,但俱體執行起來效果會如何還很難說。因此也成爲衆臣討論的重點。

中書的幾位執政大臣經過討論之後,劉珙首先發問:“如果將田賦、徭役、丁役等等都攤入田畝計算,但每畝田地產量有多有少,如果按照統一標準收取,豈不是不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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