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考試史上,宋代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時期。無論是學校考試、科舉考試,還是銓選考試,都達到了相當完備的程度。宋代的很多考試製度被後代所繼承,直至今天還有借鑑意義。
宋代的學校主要有中央官學、地方州縣學以及書院等。中央官學主要有國子監、太學、武學、律學及醫學、算學、書學、畫學等。宋初設國子監,爲全國最高學府,招收七品以上官員子弟爲學生。慶曆四年(1044)建太學,國子監成爲掌管學校教育的行政管理機構。北宋時期,太學生員除徽宗時期實行州學三舍升補法之外,一般由州府長吏歲考州府學生員行藝而補之。南宋太學招收新生則採取混補法或待補法。
宋代太學考試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三舍法,即三舍考選升補之法。神宗熙寧四年(1071)十月,立太學三舍法,將太學生分爲上舍、內舍、外舍三個等級。元豐二年(1079),又訂《學令》,其外舍生,每月考覈“行”、“藝”。所謂“行”主要指遵法守紀的品行,所謂“藝”主要指每月由學官出題考試(即私試)的成績。各個學生的考試成績記爲學分,連同品行表現按月登記。到季度末進行檢查,學分積累較多又沒有嚴重違犯紀律的學生可以獲得“季選”(季度評定)。到年終,綜合學生的季選,選出積累學分最多的100人,予以“校定”(年度評定)。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員到太學出題考試外舍生一次,稱爲“公試”。公試成績列第一、第二等並獲得校定者,可升入內舍。內捨生每月考覈行藝,每季進行“季選”,每年給予30名積分最多的內捨生“校定”,分爲“優”、“平”兩等。朝廷每兩年派官員到太學爲內捨生舉行一次“公試”,合格者亦分爲“優”、“平”兩等。如果公試優等、校定亦獲優等者,即可升爲“上舍上等”,立即釋褐授官,稱之爲“兩優釋褐”;如果公試成績與校定一優一平者,即
可升爲“上舍中等”,繼續學習,待科舉考試時,免解試及省試,直赴殿試;如果公試成績和校定均爲平等或一優一否者,即可升爲“上舍下等”,繼續學習,待科舉考試時,免解試,直赴省試。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後,三舍法逐漸推廣於諸州及各類學校。徽宗時,太學三舍法又有新的變化。南宋太學繼續實行三舍法,並不斷加以完善。
北宋前期,太學的直講等學官一般由朝廷或國子監的官員推薦,經翰林學士院考試,然後由朝廷任命。至神宗時,正式創立了學官考試製度。元豐七年(1084),則建立起一套統一的中央和地方學官的考試製度。學官考試由國子監組織舉行。考試內容爲所選一經的經義。合格成績分兩等:上等者任命爲太學博士;下等者任命爲太學命官學正、命官學錄或州學教授。南宋時期,學官考試又有變化。其考試分兩場,第一場試經義,第二場試詩、賦,合格者即錄用,人數不限。先擔任州學教授,再從州學教授中選拔太學學官。
宋代中央官學除太學之外,還有武學與律學。仁宗慶曆三年(1043),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在學三年,根據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徽宗時,曾仿太學,亦實行三舍法。其武藝絕倫,文又優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授官;中等仍隸學等待參加殿試。南宋高宗紹興十六年(1146),重建武學。紹興二十六年(1156),對武學考試又訂立了新的制度。
神宗熙寧六年(1073),始置律學。元豐六年(1083)規定,命官在學,如公試律義、斷案考中第一人,可按吏部試法授官。
宋代還有附屬於中央政府專職部門的學校,如醫學、算學、書學、畫學。徽宗崇寧二年(1103),醫學實行分科教學,選試並依太學三舍法
。經過考試,上舍生成績優異者,選充尚藥醫師以次醫職,分別爲醫學博士、正、錄或外州府醫學教授。
徽宗崇寧三年(1104)始置算學,亦仿太學,實行三舍升補之法。上舍上等推恩爲通仕郎,上舍中等爲登仕郎,上舍下等爲將仕郎。
徽宗崇寧三年(1104)又始設書學。考校書法分上、中、下三等,以“方圓肥瘦適中,鋒藏畫勁,氣清韻古,老而不俗”爲上等。亦實行三舍法,按照不同等第,授予通仕郎、登仕郎、將仕郎等階官。
畫學是宋代培養繪畫人才的專科學校,亦於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始置,實行三舍考選升補之法。考試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態形色俱若自然、筆韻高簡”爲上等。
此外,宋代中央官學還有宗學、道學、在京小學等。
宋初承唐末五代之餘,州縣官學絕大多數蕩然無存,重建者也寥寥無幾。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一些州府纔開始建學。後來,則分別在仁宗、神宗、徽宗時期,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三次大規模的興學*。在興學過程中,陸續頒佈了一系列“學令”、“學規”,對州縣學的教學、考試、管理等都有較爲詳盡、具體的規定。如崇寧年間曾規定:“凡州縣學生曾經公、私試者復其身,內舍免戶役,上舍仍免藉藉,如官戶法。”
此外,宋代還設有一種初級學校即小學。宋代有州縣小學和在京小學之分。州縣小學之制,始見於仁宗至和元年(1054)京兆府小學規石碑。徽宗崇寧元年(1102),又令州縣建立小學,設教諭,立學規。元豐年間(1078—1085),國子監亦設小學。徽宗大觀三年(1109),頒佈《大觀重修小學敕令格式》。政和四年(1114),國子監及各州縣小學實行三舍法,自八歲至十二歲,依各人誦經書字數多少,分別補入內舍、上舍,每季一試,逐舍升補。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