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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六章【締約】
黃傑想要圖謀日本的心思,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只是此時的鳥羽既不知道匹夫何罪,更不知道“璧”在何處,雖然看起來貌似有點不公平,但這也是沒辦法的事情。
也不說黃傑是如何說服鳥羽,以黃州建設在日本國中的探礦權和開採權作爲交換,換取大宋對他復辟行爲全力支持。只是說他從黃傑的書房裡出來時,不但心悅誠服的對黃傑行了一個五體投地的大禮,在回去後還命人與黃傑送來了一雙日本武姬。
所謂的日本武姬,其實也就是習了武的侍女,瞧着鳥羽一番盛情,黃傑自然不會拒絕,便也收了。讓黃玉娘探問之後,也才知道這對武姬本是鳥羽院中武將服部十兵衛之女,姐姐名百合子,妹妹名千鶴子,都是年芳十九歲,容貌倒也麗質,最爲難得還是對雙胞胎,不過明顯是一對異卵雙胞胎,二人的長相區別十分明顯。
而她們的父親據說在保護鳥羽逃出日本後被白河天皇判了個切腹,所以如今黃傑答應幫助鳥羽回去推翻白河,對於她們而言也是報了殺父之仇,所以對鳥羽將她們送給黃傑之事也沒有什麼不高興的。
至於黃傑,他原本對這姐妹二人也不怎麼在意,他如今家中夫人那麼多位,身邊還有種萱和折月美等着攤牌,又豈會在意一對侍女。只是在聽說兩人姓服部,而且的父親是這一代服部家族的半藏後,這也才生出了興趣,決心先留在身邊看看什麼情況。
還是要多說一句,日本服部家族本姓爲秦氏,是日本古代豪族之一,祖先是自華夏春秋時吳國渡海過來的移民。而後世日本戰國時代至江戶時代初期時德川氏麾下的武士一族中赫赫有名的忍王服部半藏,名字其實叫做服部正成,“半藏”一名是服部家用來代代相傳的名號。
所以,這服部姐妹花的父親服部十兵衛,算起來鐵定就是服部半藏正成的祖先沒跑了。
也不說黃傑要怎麼研究姐妹花的事情,與鳥羽談過之後,一夜倒也無話,翌日一早便也命人在城外車中再次搭起高臺,準備起了草簽戰俘公約的活動。
回頭來說戰俘公約,除掉金國是堅決反對簽約之外,實際上西夏和北遼對此約也抱着反對的態度,畢竟這兩國算起來都是半封建半奴隸制國家,依舊認爲戰俘就應該是奴隸,哪能享受什麼人的權利,所以對於黃傑提出的戰俘公約,他們只是覺得其中提到的交戰國可以贖買本國戰俘這一條原則上表示同意,對其餘的什麼給戰俘人道主義的待遇、不驅逐、斜坡平民參與戰爭之內的條款都表示嗤之以鼻。
對了,他們對贖買戰俘這一條保持原則上同意的原因,不是他們覺得贖回本國的戰俘是應該的,而是覺得這個條款對於他們售賣捕獲的別國戰俘相當有利,要知道不管是大宋與遼國或大宋與西夏的戰爭,都極少出現過交換俘虜,更沒有什麼贖回俘虜的先例。
至於其他小國,普遍上也都認爲這什麼戰俘公約就是個異想天開的笑話,先不說這公約有沒有可能真的形成有效約束,光是“我國離宋千萬裡”這一條,也就成了這戰俘公約的死穴。
不過,礙於大宋一早就表示,不簽約就是不給面子,不給面子的話,以後就不必再來大宋朝貢的現實,以及不簽約的話“大宋又怎麼可能賣給你們先進武器”的要挾,對於各國使者來說,籤個字倒也不是什麼費事的事兒,反正他們都已經知道了草簽的概念,也就是走個過場而已。
當然了,即便是此時,除了黃傑身邊的人之外,也沒人知道黃傑早就研究好了日後大宋維和部隊的戰旗圖樣,他敲定的戰旗圖案倒也並不複雜,便是將代表了醫療救護的紅色太極旗圖案換成了藍底白圖的藍色太極旗,外文字母簡寫爲as(alert-警告song-宋,來自大宋的警告)。
簡而言之,言而總之,對於這天的簽約儀式,自然毫無意外,莫約也就是在正午前後,算上大宋自己,共計三十九國到場,便是金國也派了一位名叫完顏赤裡達的使者前來觀禮,隨後只有西夏和北遼僅願意在簽到冊上簽名,並未參與戰俘公約草簽,其餘三十六國使者便也高高興興地在黃杰特意準備的七份以羊皮製成的羊皮紙書上留下了名字,並且現場勒石爲碑,將這次會盟簽約的盛況流傳於世。
還特地請三十六國使者安坐高臺,命宋廷派來的宣和畫院的十位畫師現場作畫,製成了一副寬六尺,長達十丈的“遼陽列國締約圖”,更有史官詳盡的將當日盛況記錄詳盡,永載史冊。
至此,黃傑主持並推動的“保護戰俘及平民公約”終於名留青史,時間定格在了大宋乾道三年四月初十,史稱“遼陽公約”或“遼陽戰俘公約”。
公約最終以漢文、契丹文、阿拉伯文、英文、真臘文(馬來語系)寫成,內容如下:本公約意在約束交戰雙方(含第三方),不以違揹人性及道德原則下,對傷病、受俘交戰人員及平民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別是禁止謀殺、酷刑、祭祀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器材和人員不受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白底紅色太極旗或另行約定的旗幟和標誌作爲區別。
戰俘系處在敵國國家權力管轄之下,而非處在俘獲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權力之下,故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並給予人道待遇和保護;戰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應仍歸戰俘保有;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衛生醫療照顧等應得到保障;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強制監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勞動;戰事停止後,應立即釋放、交換、贖鍰或遣返戰俘,不得遲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一部或全部權利;在對某人是否具有戰俘地位發生疑問的情況下,未經主管軍事法庭作出決定之前,此人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附加平民條款如下:處於衝突一方控制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離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等;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扣押人質等。
如在本公約簽訂之後,在公約有效性存續期間,如有交戰方人員違反本公約規定之準則,故意傷害戰俘及平民的行爲,可是視爲對本公約的褻瀆和挑釁,屆時本公約締約方(含第三方)有義務將違反者極其團體抓捕歸案,以反人倫罪除以極刑(包括但並不拘於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