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學界認同度頗高的共識是:隨着北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進一步強化,強制性勞役比前代大大加重。[①]而筆者則以爲:北宋與前代相比,賦稅雖有較大幅度的增長,但徭役有所減輕。一言以蔽之,北宋賦重而役輕。
一、職役非役
按照通常的說法,北宋的役包括職役和伕役兩種。有必要指出的是,職役和伕役的性質並不相同。職役不可與“身任軍旅土木之徭役”[②]混爲一談,一般應當排除在徭役範疇之外。其主要理由有二:
第一,從承擔差事上看。馬端臨說:“古之所謂役者,或以起軍旅,則執干戈,冒鋒鏑而後謂之役。或以營土木,則親畚鍤,疲筋力,然後謂之役。”[③]職役既不“親畚鍤,疲筋力”,也不“執干戈,冒鋒鏑”,而是承擔胥吏一類的職責。用北宋人晁說之的話來說,便是:“有官府則有府吏胥徒,有府吏胥徒則差役於民。”[④]諸如主管官物、負責輦運的衙前、掌管督催賦稅、參與推排戶等的里正之類,在當時雖有“差役”之稱,但斷斷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力役或徭役篪,甚至還應當將其視爲一種特權。這些所謂“差役”確實是有機會利用手中的權力,騎在百姓頭上作威作福的。
第二,從差派對象上看。北宋人韓琦稱鄉村上三等戶爲“從來兼併之家”,[⑤]或許言過其實。然而他們的財產與經濟狀況確實殷實或較爲殷實,並非貧苦農民。可是,北宋職役的主要差派對象正是這些殷實富戶,並非四等戶以下的普通農民或貧苦農民。北宋人劉摯曾就職役而言:“中戶之役簡而輕,下戶役所不及。”[⑥]總之,北宋職役的主要性質不是徭役,而其主要承擔者也不是普通農民。簡言之,職役非役。
二、關於役輕
在將職役基本排除在徭役之外以後,我們不難發現北宋普通農民的徭役負擔,較之前代確有減輕。其主要依據有三:
首先,兵役基本消逝。唐中葉以後,均田制破壞,府兵制解體,兵農分離的募兵制逐漸取代兵農合一的調兵制。南宋人王栐說:北宋“兵農既分,軍制大異於古。”[⑦]募兵制已佔居主導地位。兵源既不像唐代前期那樣調集世襲軍戶,也不像南唐那樣差調全國農民,[⑧]而主要是來自招募和僱傭的普通老百姓,特別是饑民。府兵制雖有殘留,諸如存在於某些特定地區的弓箭手之類的鄉兵,但也不是全國各地的普遍現象。北宋的基本狀況是:職業士兵“以起軍旅”,普通農民“無預徵役”。[⑨]政府一般不再“籍農民之身以爲兵”,轉而“賦斂農民之粟帛以贍正軍”。[⑩]北宋人韓琦在比較漢唐調兵和北宋養兵的優劣時說:“杜甫詩中《石壕吏》一首,讀之殆可悲泣,調兵之害乃至此”,進而得出了養兵"自有利民處不少”[11]的結論。蘇轍也曾將北宋兵制同前代兵制作對照,稱:“古者兵出於民","民之於兵,可謂勞矣”;“近世兵民既分”,“民可謂逸,而兵可謂習矣。”[12]從當時人這些前後對比和勞逸、利害之論,都是北宋農民大體擺脫兵役負擔的確證。
其次,廂軍分擔伕役。北宋農民的主要徭役負擔是包括春夫和急夫在內的伕役。簡單地說,春夫即是每年春季差調農民治理黃河,而急夫則是臨時調集百姓林事修橋、補路等土木工程。以士兵代替農民承擔徭役,唐代已有之,但畢竟較罕見。[13]蘇轍稱:“國有武備之兵,而又有力役之兵。”[14]北宋被稱爲“武備之兵”的禁軍以外,專門編制有“力役之兵”之稱的廂軍。其主要職責很明確,“備諸役使”、[15]“給役而已”。[16]甚至連郵置也由“役民”改爲“役兵”。據王栐記述:“前代郵置,皆役民爲之。自兵農既分,軍制大異於古,而郵亭役兵如故。(宋)太祖即位之始,即革此弊。建隆二年(961)五月,詔諸道州府以軍卒代百姓爲遞夫,其後特置遞卒,優其廩給,遂爲定製。”[17]據此,南宋人章如愚指出:“自三代後,凡國之役,皆調之民,故民以勞弊。宋有天下,悉役廂軍,凡役作工徒營繕,民無與焉。”[18]《宋史》卷177《食貨志上五·役法上》稱:“衆役多調廂軍。”《文獻通考》卷12《職役考一》說:“宋朝凡衆役,多以廂軍給之,罕調丁男。”北宋伕役“民無與焉”、“悉役廂軍”云云,言過於實。但並非“皆調之民”、“一皆用民”,則是事實。如太平興國九年(984)三月,黃河再度決口於韓村,朝廷爲治理決口,“發卒五萬人”。[19]天禧元年(1017)十二月,宋真宗“詔京畿諸州築河堤,悉以軍士給役,無得調發丁夫。”[20]元祐四年(1089)正月,黃河堤岸潰決於孫村,“兵夫之役者日二萬有餘,八九月而止。”[21]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第三,伕役僱法推行。人們通常所稱王安石的免役法或僱役法,指的是差役即職役僱法。值得注意的是,伕役也經歷了由差到僱的過程。北宋初期,伕役“止有差法,元無僱法。”[22]王安石變法以後,伕役的僱募和夫錢的交納制度化,普遍化了。其制度規定是:“歲有常役則調春夫,非春時則調急夫,否則納夫錢。”[23]這個制度並非純屬一紙空文,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施行。如熙寧十年(1077)十月,“河北,京東、淮南等路出夫赴河役者,去役所七百里外,願納夫錢者聽從便,每夫止三百、五百。”[24]不僅“河上所科伕役,許輸錢免夫”,[25]而且在某些地方百姓甚至一般不再負擔雜徭,只交納免夫錢。如鄧州淅川縣(今屬河南),“春夫自來科納僱錢,更不起發。”[26]其實,僱募丁夫的事早已出現於北宋初期。王安石變法以後,伕役僱法的頒行無非是對社會實情的認可和推廣而巳。早在北宋開國之初,宋太祖曾“出內府錢募諸軍子弟數幹人,鑿池於朱明門外。”[27]他還一反役夫“不給口食”的古制,訂下“一夫日給米二升”[28]的夫糧制度。此後,伕役僱法在愈來愈多的範圍內和場合下逐步推行。終北宋一代,在治理河道,修
築道路、建造橋樑等各種工程中,單獨使用傭夫者爲數不少。如修建汴京(即今河南開封)城壕,“日役三四千人,和僱伕力,調發不及民”;[29]修築邕州(治今廣西南寧)城池,“止於側近州軍,優給錢米差僱。”[30]有時傭夫、兵夫兼而使用的,如修建明州(治今浙江寧波)城池,“其力出於籍兵、傭夫,而不以及民”;[31]修築潼川(治今四川三臺)府城,除“劃刷廂軍止及若干”外,又“和僱人工若干”。[32]固然,還有在傭夫、兵夫之外,徵調民夫的。如王稱《東都事略》卷65《宋祁傳》稱:“朝廷每有伕役,更籍農民,以任其勞。”需要指出,伕役僱法實施當中,確實產生過“名爲和僱,其實差科”[33]等弊端,但不能以這些弊端作爲否認伕役僱法實施的依據。由此進而認爲,北宋“每逢遇到重要工程”,“幾乎無不大量調發民夫”,與事實就相去更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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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何以賦重
北宋徭役比前代減輕是個應當正視的歷史事實,同它相聯繫的另一個歷史事實是賦稅比前代成倍增加。北宋王朝確實可謂“浚取天下,豈復有遺利。”[①]其征斂賦稅的手段,誠如朱熹所說:“古者刻剝之法,本朝俱備。”[②]宋人的類似說法頗多,諸如:“正稅之外,雜賦至繁,詭制異科,醜名暴斂”;[③]“其色不一,其名不同。”以致世人“不能盡舉”,[④]“當官者不能悉其詳”。[⑤]無怪乎李覯在其詩歌中呼號道:“幾多率斂是無名!”[⑥]其苛取賦稅的數量,正如張方平所說:“自古有國者”,“無若是之多”,“無若是之廣”。[⑦]究竟是前朝的幾倍?宋太宗稱:“國家歲入財賦,兩倍於唐室。”[⑧]林勳說:“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⑨]蔡戡講:“其賦斂繁重,可謂數倍於古矣。”[⑩]各人的具體說法雖然不盡一致,但共同之處是肯定賦稅的成倍增加。賦稅倍增的結果無疑是:“民間苦賦重。”[11]百姓哀嘆:“王稅何由備?”[12]
北宋賦重,衆口一詞,少有異議。如前所述,役輕也屬事實。問題在於:北宋賦重而役輕,二者之間有無聯繫?其實,北宋賦重與役輕不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現象,而是一個密切關聯的過程。這個過程表現爲徭役由差到僱、徭役變爲賦稅。前面述列的徭役減輕的三個方面,無論哪一個方面都是直接或間接地由差到僱,變役爲賦,因而它們正好成爲賦稅增加的三個因素。蘇軾說:“不知僱人爲役,與廂軍何異?”[13]這寥寥數語道破了廂軍分擔伕役的實質,也揭開了禁軍承擔兵役的性質。如果說廂軍是朝廷僱來的役夫,那麼禁軍則是官府僱來的士兵。正如當時人所說:“財出於民。”[14]北宋政府的養兵之費就是如此,即“賦農民谷帛以給其衣糧”,[15]而農民則“出谷帛以養兵”。[16]況且北宋“養兵務多不務精”,[17]這就造成軍隊的龐大冗雜,長期保持在百萬以上。加上養兵花銷又大,當時人說:“十戶而資一廂軍,十畝而給一散卒”,[18]“一百萬貫養一萬人”。[19]於是,在北宋財政總支出中,軍費所佔據比例極高。張載稱:“養兵之費,在天下十居七八。”[20]陳襄講:“六分之財,兵佔其五。”[21]蔡襄說:“一歲所用,養兵之費,常居六七。”[22]羊毛出在羊身上,冗繁的軍費最終成爲農民承擔的苛重賦稅。難怪有人悲嘆:“君家歲計能多少,未了官軍一飯錢!”[23]同時,冗繁的軍費弄得北宋政府“國用無幾”,[24]“財用不足”。[25]爲了解決財政問題,北宋政府千方百計擴大稅源。以錢代役,變役爲庸的夫錢,就是因減免徭役而直接增添的一項新稅。北宋末年,免夫錢高達“每夫二十貫”,[26]甚至“稅一千者輸一萬”。[27]而且在徵稅免夫,以錢僱役的實施過程中,官府光要錢而不免夫即所謂“庸錢白輸,苦役如故”[28]者有之,官吏光拉夫而不給錢即所謂“不價其錢,謂之白作”[29]者也有之。這樣,夫錢有時竟一變而爲純粹的無名苛稅,變成了橫徵暴斂的名目和口實。範純仁曾說:百姓“出錢以免三分之夫工”,官府“取其十分免夫錢”。[30]總之,北宋徭役減輕程度有限,而賦稅則成倍增加。
其實,北宋的變役爲賦,賦重役輕並不是不可理解的事情;如果把它提到一定的歷史範圍之內加以考察,即可窺見:它完全是符合規律的現象。對於前代來說,北宋的變役爲賦、賦重役輕既是一種承襲,又是一個變革。衆所周知,變役爲賦肇端於春秋、戰國之際,其地租形態呈現出與西歐中世紀不盡相同的個性特徵。它不曾經歷由勞役而實物而貨幣三個依次更替的階段,而是始終以實物地租爲主,並混雜了若干勞役地租的成分。隨着歷史的演進、社會的發展,地租中混雜的勞役成分總的趨勢是漸漸減少。而政府徵派的賦役也相應地經歷了一個賦稅即實物、貨幣部分逐漸增多,徭役部分逐漸縮小的過程。北宋的變役爲賦、賦重役輕,就是這個演進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但是,這種情況的出現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歷史淵源的。人們熟知的唐代租庸調製中的庸,便是變相的徭役,由徭役演化而來的賦稅。蘇軾將北宋兵制和役法由差到僱的轉化,視爲“雖聖人復起不能易”(65)的歷史發展趨向,無疑頗有見地。可是這一歷史趨向在北宋表現得如此顯著、如此典型,不能不說明它已經不是單純的量變,而是經過數量的一定積累之後出現的賦役制度的部分質變。當然,它是發生在封建社會內部,爲封建時代所允許,並服務於封建制度的。它只不過從一個側面表明到北宋中國傳統社會了形成期、發展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即發展期。
處於中國傳統社會發展期起點位置的北宋,具有許多不同於前代的特點,變賦爲役、賦重役輕就是這些特點
中的一個。北宋的社會生產力比前代有了新的提高,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發展水平也非前代可比,無論官府還是個人大多成了所謂“販賣之人”,同商品經濟結下了或深或淺的緣份。在這個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置身於商品琳琅滿目的花花世界之中的高官富豪,其貪慾簡直膨脹到了“惟意所欲,無復分限”[31]的地步。他們養成了“競尚華居,競服靡衣,競嗜珍饌,競用美器”[32]的奢侈習俗和“殖貨射利”、“坐邀厚利”[33]的經商風氣。對於他們來說,榨取佃農的地租比支配他們的人身更重要;對於北宋政府來說,勒索農民的賦稅比徵派他們的徭役更重要了。在同樣的歷史條件下,包括佃農,半自耕農、自耕農在內的整個農民階級都急切需要有更多的人身自由和更多的勞動時間來從事農副業生產。爲此,他們甚至寧肯多交些地租,多出些賦稅。韓琦曾經指出:“良民雖稅賦頗重,亦已久安之”(72)。拋開“久安”這粉飾昇平的溢美之詞不論,這句話不止點明瞭賦重與役輕的關聯,也多少曲折地反映了農民不惜付出極高的代價以換取人身自由和生產時間的無可奈何的心理。正是這些有了較多的人身自由和較多的生產時間的佃農,纔有可能向地主提供更多的地租,正是這些“或習末作”(73)、“兼作商旅”(74)的農民,纔有可能向北宋政府交納更多的貨幣形式的賦稅。因此,變役爲賦、賦重役輕作爲社會的需要和可能的結合,就同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一道,勢所必至地出現在北宋了。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變役爲賦、賦重役輕不失爲一個值得肯定的歷史進步。思格斯曾經指出:“由於文明時代的基礎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剝削,所以它的全部發展都是在經常的矛盾中進行的。生產的每一進步,同時也就是被壓迫階級即大多數人的生活狀況的一個退步。”(75)。傳統社會的歷史發展正是在這種進步與退步的矛盾中進行的。西歐三種封建地租形態的依次更替固然是上升型的運動,可是它意味着地租率的提高。中國古代地租中混雜的勞役成分的逐漸減少無疑是前進性的變化,然而它伴隨着剝削量的增大。北宋王朝用役輕的一手減少了農民某些“往回奔走與執役之勞”,[34]多給了他們一些改進和提高生產的時間。同時又用賦重的另一手“不留其有餘”地掠奪百姓,把他們改進和提高生產的成果囊括一空。難怪當時農民羣衆的奮鬥目標以由反對沉重的徭役變爲反對苛重的賦稅,響亮地提出了“不收民稅”[35]的口號。
(原載《四川師範學院》198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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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方平:《樂全集》卷24《論國計事》,。
[②]黎德靖編:《朱子語類》卷110《論兵》,中華書局1994年點校本。
[③]宋庠:《元憲集》卷31《論蠲除雜稅札子》,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蔡戡:《定齋集》卷5《論州縣科擾之弊札子》,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⑤]徐度:《卻掃編》卷下,《學津討原》本。
[⑥]李覯:《直講李先生文集》卷36《有感》,《四部叢刊》本。
[⑦]《樂全集》卷24《論國計事》。
[⑧]《長編》卷37至道元年五月丁卯。
[⑨]《宋史》卷173《食貨志上一·農田》。
[⑩]《定齋集》卷5《論州縣科擾之弊札子》。
[11]《文獻通考》卷4《田賦考四·歷代田賦之制》。
[12]文同:《丹淵集》卷4《宿東山村舍》,《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3]蘇軾:《東坡七集·東坡奏議》卷1《上皇帝書》,,《四部備要》本。
[14]《長編》卷428元祐四年五月丁酉。
[15]《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17《遺表》。
[16]《宋史》卷338《蘇軾傳》。
[17]《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25《論財利疏》。
[18]王明清:《揮麈後錄》餘話卷1,前中華書局上海編輯所1962年點校本。
[19]章如愚:《羣書考索·別集》卷21《兵門·古今兵制總論》,《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0]張載:《張載集》卷13《邊議》,中華書局1979年點校本。
[21]陳襄:《古靈集》卷18《論冗兵札子》,《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2]蔡襄:《忠惠集》卷18《論兵十事》,《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3]《直講李先生文集》卷36《有感》。
[24]《蔡忠惠公文集》卷18《論兵十事》。
[25]《元憲集》卷31《論蠲除雜稅札子》。
[26]黃以周等:《續資治通鑑長編拾補》卷48宣和六年條引《續宋編年資治通鑑》,浙江書局本。
[27]曾敏行:《獨醒雜誌》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點校本。。
[28]章潢:《圖書編》卷90《自三代至宋末役法總論》,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9]《宋會要輯稿》食貨9之18。
[30]《長編》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
[31]《司馬文正公傳家集》卷25《論財利疏》。
[32]李之彥:《東谷所見·物價》,《百川學海》本。
[33]《長編》卷86大中祥符九年三月、卷63鹹平三年五月戊辰。
[34]《長編》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
[35]《朱子語類》卷133《本朝七·盜賊》。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