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棄嬰案庭審二

棄嬰案庭審(二)

法庭進入雙方辯論階段。

首先公訴人謝誠儒陳述:“徐偉20XX年2月25日17點30分把他的一歲零兩個月兒子徐振風遺棄在G市孤獨兒院門口的愛嬰島,證據確鑿,雖然我國法律目前並無“棄嬰罪”,刑法裡有遺棄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國內法律對棄嬰行爲沒有細化的界定和分類,我想問問在坐的所有人,愛嬰島設立的初衷是什麼?”嚴靖曦環顧了一下在場的人,“建立‘愛嬰島’的目的是爲防止棄嬰在野外受到不良環境侵害、延長嬰兒存活期,作爲棄嬰接收設施和臨時庇護場所。”

“愛嬰島只接收一歲以下的棄嬰。”謝成儒挼了挼頂上稀疏的頭髮,“徐振風已經一歲零兩個月,將對遺棄一歲以上嬰兒的惡意棄嬰行爲,這次惡意遺棄已死亡嬰兒的事件,當事人已嚴重違反我國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這種做法並不合法。”嚴靖曦反駁道,“目前法律上對遺棄行爲不是按照年齡界定的,1歲以上孩子如果是遺棄,1歲以下也是遺棄。這種矛盾、模糊不僅讓送嬰兒去嬰兒島的父母要偷偷摸摸、擔驚受怕,也讓民政、公安部門管理執法的時候難以把握。既然是違法的,那爲什麼要建這個島”

話音剛落,旁聽席上一片譁然。

謝成儒被堵得無話可說。

嚴靖曦舉着一份報紙指着上面的報道:“‘愛嬰島’收到棄嬰全部患病,包括兔脣、腦癱、先心病以及與遺傳因素有關的唐氏綜合徵、蠶豆病、苯丙酮尿症。我的當事人在這一年來爲醫治他的兒子徐振風已經花光了家裡的積蓄並向親朋戚友舉借了十幾萬,在山窮水盡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選擇送到愛嬰島。”

“但是自己的小孩,陪他走最後一程也是一種尊重生命。”

“公訴人,你對我的當事人理解有誤。”嚴靖曦反擊道,“他的目的就是讓孩子能夠生存,生存就是人最基本的權利,送去‘愛嬰島’並不是對生命的放棄,相反是寄予了希望,我的當事人在無能爲力的情況下把孩子託付給政府,作爲這個家庭最後的救命稻草。試問誰家的孩子不是父母身上的一塊肉?”

被告席的徐偉雙手捂臉,旁聽席上徐偉的太太已經泣不成聲。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現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由被告人作最後陳述。”

被告人徐偉用指腹抹掉淚水,哽咽着說道:“我...我真是捨不得,一年...整整一年,從出生的喜悅到知道病情的嚴重,仿如人生過山車,由峰頂跌到低谷,我們沒想過放棄,G市的大醫院都跑遍了,Z市也去了,如果還能借到錢我甚至想過帶孩子去帝都。家徒四壁,能借都借過了,而這個病卻像無底洞一樣,只能寄望於政府。”

“我看不到將來,還曾經萌生一死了之的念頭,爲了孩子我甚至連血都賣。”徐偉顫抖着挽起衣袖,手臂內側針孔附近積着青紫色的淤血,“我沒想過他會死的,抱着孩子出來時還有氣息的,還特意換上新的氧氣袋。如果我知道他熬不過那天,絕不會選擇把他送去愛嬰島,我真的很後悔!真的!”

旁聽席上一片唏噓。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活動進入下一個程序,即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時將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意見。”審判長宣佈,“休庭。30分鐘後繼續開庭。”

休庭結束,審判長花玲宣讀結果:“G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徐偉遺棄嬰兒一案,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控辯雙方當庭陳述、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當庭辯論等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和法官聽述、聽證、聽辯後,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認真評議,作出一審判決,現在宣判。”

全體起立後,審判長宣判,“G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偉的指控成立,考慮到被告的家庭情況及困境,予以從輕判處,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執行。”

審判長敲了法槌,宣判閉庭。

最後判決結果嚴靖曦並不意外,以儆效尤法庭肯定不會作出無罪的判決,作爲輕罪辯護,這已經是很理想的結局。

插入書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