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 宋朝還有女權!

中國古代的女子,有這麼自由嗎?還主動離婚、還分男人的家產?洪濤知道宋朝的女人地位並不不算想像中的那麼低,但也沒想到她們的社會地位如此之高。原本以爲允許女孩子讀書、做生意、科考、拋頭露面當促銷員就已經很不錯了,沒承想自己還是預估錯了,宋朝的女子地位之高,很多地方甚至比後世還過。尤其是在商業發達的江浙地區,很多人家更願意要女孩子不願意要男孩子,因爲男孩子賠錢!

“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由魚簿狀,家之婚姻必由於譜系。此近古之制,以繩天下,使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者也。所以人尚譜牒之學,家藏譜系之書。只五季以來,取士不問家事,婚姻不問閥閱。”這是來自鄭樵《通志》裡的一段話。

這句話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在宋朝之前,社會結構是界限分明的,士族就是士族,庶民就是庶民,不光當官要從士人裡選,連結婚也得門當戶對,不能亂娶亂嫁。但是過了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這五個朝代,到了宋朝,士人和庶民之間的嚴格界限已經被打破了,庶民可以通過科舉晉身爲官員,士庶不通婚的原則也廢了。

是什麼原因讓原本維持了上千年的階級固化鬆動了呢?答案就是商業!因爲宋代商業發達,從而改變了宋人對階級的漠視。宋朝人自己也意識到了這個現象的根源,蔡襄在《端明集》裡就曾經說過:觀今之俗,娶其妻不顧門戶,直求其財,隨其貧富。

據這些南宋商人說,不光是民間這樣,首先這樣做的是上流社會,正式因爲有了榜樣,所以民間纔有樣學樣。而且他們還舉出了實例,言詞鑿鑿的說在北宋真宗鹹平五年(1002年)。兩位當朝宰相,向敏忠和張齊賢,就爲了了爭娶一位姓柴的寡婦而互相敵視,最終鬧上了公堂打官司。

這位姓柴的寡婦是長得美如天仙嗎?不是;是家世顯赫嗎?也不是!程頤說了一句話。道出了柴寡婦的優點,他在《二程外書》中記錄了這件事,是這麼評價的:爲其有十萬囊槖故也!

看到了吧,這個柴寡婦有錢!兩位當朝宰相爲了娶個富婆打起來了,這種事兒會發生在其它朝代嗎?國家總理娶寡婦就已經很驚人了。還是因爲求財而娶,按照古話說很不成體統啊。這就說明了當時的社會風氣,宋人不以求財爲恥,反以爲榮,是個非常非常純粹的商業社會,從上到下,每個人都非常純粹!

要問這位柴寡婦最終嫁給誰了?誰也沒嫁!這兩位宰相鬧得太出格,讓皇帝很沒面子,於是就把他們倆降了職,一個去戶部當郎中。一個當了太常卿。

還有一件事是宋朝特有的,可能有的書也寫過,但它只存在於宋代,如果別的朝代有了,就是誤傳。什麼事兒呢?就是“榜下捉婿”的風氣。北宋朱彧(yu)在《萍州可談》裡寫過:近歲富商庸俗與厚藏者嫁女,亦於榜下捉婿,厚捉錢以餌誘士,使之俯就,一婿至千餘緡(min)。

每到科考放榜之日,大宋的土豪們就去放榜的地方搶學生。用啥辦法搶呢?用錢砸唄。抓到一個大學生就掏出一千貫錢來,求着大學生娶自己家的閨女。洪濤很羨慕,後世裡想娶媳婦,光大學生這個身份管吊用!你就算是博士生。沒車沒房沒存款,照樣完蛋艹!只聽說過土豪開着車去各大藝術院校門口給自己找小蜜,沒聽說有土豪去學校門口找女婿的。

這種情況也只能出現在一個純粹的商業社會裡,如果到了明朝,老朱家紛紛鍾滅了你,清朝更別提了。敢這樣幹,你家這個女兒一輩子嫁不出去,女戒都沒學好,在家學成老姑娘吧。同時這也說明一個問題,就是在宋朝,士庶之間的隔膜已經不存在了,有學問也可以娶個商人家的女子,有錢了也能抓個窮大學生回來當女婿。

除了士庶階級隔膜被打破之外,宋代女人的地位也非常高,這個高還不是民間的風氣,而是法律規定。《名公書判清明集》裡就有記載: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意思就不多解釋了,一句話,女兒有法定繼承權,繼承份額是兒子的一半兒。

可能有較真兒的人會問,這個法律有,但宋朝執行了嗎?來看看劉清之在《戒子通錄》中的記載: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府庭,與齊兄以爭嫁資。這裡記載了一位還未出嫁的女子跑到官府去告狀了,告誰呢?告她哥哥!告啥呢?告她哥哥不給她嫁妝錢。

由女兒繼承的這部分財產通常叫做奩(lian)產,如果父母活着,女兒出嫁,這部分財產會跟着女兒一起走,當做嫁妝。當女子結親的時候,會給男方送一個叫做“定帖”的文牒,裡面除了要詳細說明女方的身份、生辰八字之外,還要寫明陪嫁的首飾、金銀、物品以及隨嫁的田產、房屋,這就是奩產。按照海商的說法,廣州、泉州附近普通家庭給女兒的奩產一般價值十畝田普通水田,臨安那邊還要高,內地窮一些的地方可能會低點。

按照大宋律,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就是說妻子帶過來的奩產,男方家裡分家的時候不能分,要歸女方自己掌管。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這部分財產還是要由女方帶走的。當然了,她也可以選擇不帶走,但是支配權在女方。而具體帶走多少,兩個人結婚之前下的那份“定帖”裡都註明了,合算這份“定帖”就是宋朝的婚前財產公證書,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

那這位黃老闆離婚的時候怎麼連自己的財產也賠進去了呢?難道說是他有過錯,法官判他多賠償女方?還真不是,宋朝還沒這麼細緻的法律條紋,而且在宋朝養情人不犯法,是公開的。黃老闆之所以賠了夫人又賠錢,主要是他太奸了。爲了怕以後被家族裡的兄弟姐妹分家產,就把他的好多產業都放到了妻子名下,算作是妻子帶過來的奩產。結果他妻子和他離婚的時候,假裝不知道這回事兒,把他的財產也給拿走了。黃老闆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啊。這種行爲是犯法的,說了不光官府不會幫他要回來,估計還得挨板子,只能是破財免災了。

只有宋朝的女人有和男人一樣的財產繼承權嗎?回答是肯定的。元代《通制條格》中有一條法令: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爲主。《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也是同樣的規定,寡婦才能改嫁,但只能淨身出戶,夫家財產和自己的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爲主。

至於離婚這個事情,在大宋也是習以爲常了,宋人應俊在《琴堂諭俗編》中寫道:爲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尓而離。

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詳細描述了宋代關於女子離婚的規定,是這麼說的:不逞之民娶妻,給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適;被夫同居親強健,雖未成,而妻願意離這,聽。

這幾句話的意思就是丈夫若沒有能力養家,妻子有權主動離婚;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主動離婚;妻子被丈夫家人**,不管成功沒成功,妻子都有權主動離婚;對於這三種情況,官府是支持女方的,其它情況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程頤,朱程理學發起者,按說他應該反對給婦女這麼多權利吧?其實並不是這樣,後人曲解了他的意思。在《河南程氏遺書》中,就詳細記錄了他的一段話:夫死而嫁,故爲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

范仲淹曾經給自己家的莊園定了一個《義莊規矩》,裡面明確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看到沒,改嫁比娶媳婦給的錢還多呢。

民間如此,文人如此,皇族也一樣。宋代有個劉娥,宋真宗趙恆的皇后,宋朝第一位攝政的太后,功績赫赫,常與漢之呂后、唐之武后並稱,史書稱其“有呂武之才,無呂武之惡”。這位堪比武則天和呂后的皇后,年輕的時候先是嫁給了一位銀匠,然後家道中落,劉娥又是天生麗質,結果改嫁給了當時的襄王趙元侃。後來趙元侃當了皇帝,就是宋真宗,劉娥直接就被封爲皇后了,老趙家一點沒嫌棄她是個二婚。

宋仁宗的曹皇后同樣也是改嫁的女人,據說曹氏許配給了一家姓李的,結果新婚之夜新郎就跑了,一直沒回來,後來這位曹氏就選進宮裡,居然還當了皇后。洪濤一直就納悶,大宋皇宮選秀女之類的,合算不光要處子,連結過婚的都要啊,老趙家這個口味可真是與衆不同啊,太有性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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