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曹汝霖之苦衷

或許,袁世凱總覺得自己有話要說,不久,又密諭給各省的文武長官,全文如下:

“立國今日,非自強無以圖存,而強弱之分,悉由人事!日本前在閉關時代,其學術政治與中國無殊,自明治維新以來,上下一心,步武西法,乘時而動,發憤爲雄,四十餘年所慘淡經營者,無非求達其東亞大帝國之政略。

“當合並朝鮮之時,現在首相大隈重信已自命爲中國將來之統監。蓋其兼營並進之圖,遠交近攻之策,處心積慮,殊非一朝。究其致強之由,則以國民教育爲根本,而明恥教戰,即寓於教育之中。

“故人人以當兵爲義務,以戰死爲殊榮。就其近年軍事言之,徵發陸軍,可達百萬,海軍戰艦,已逾六十萬噸,席其方張之勢,日思拓地殖民,彼爲刀俎,我爲魚肉,實逼處此,岌岌可危,厝火積薪,早成險象。

“前清末造,政失其綱,泄杳成風,人無遠慮,加以親貴用事,賄賂公行,各私其家,何知衛國?迨至武昌事起,舉朝失措,列強響應,瓦解土崩。

“日本浪人,利用此機,秘計陰謀,無所不至;我人民之生命財產,間接直接而受損失者,不可勝計。

“蒼赤何辜,言之流涕!幸而天佑中國,禍亂削平,予得以衰病餘生,底定全局,殊出強鄰意料之外。回憶當日,萬險環生,至今心悸。國事粗定,歐戰發生,關係於均勢得甚大。

“日本利歐洲列強之相持,乘中國新邦之初建,不顧公法,破壞我山東之中立,軍隊所至,四境騷然;官吏見侮之橫,居民被禍之慘,筆不能罄,耳不忍聞,我國受茲痛苦,方以退兵爲抗議,彼不之省,又提出酷烈要求之條款,其中最爲難堪者,曰切實保全中國領土,曰各項要政聘用日人爲有力顧問,曰必要地方合辦警察,日軍械定數向日本採買,併合辦械廠,用其工料。此四者直以亡韓視我!如允其一,國即不國,牛馬奴隸,萬劫不復。

“予見此四條,曾向在京文武重要各員,誓以予一息尚存,決不承諾,即不幸交涉決裂,予但有一槍一彈,亦斷無聽從之理。具此決心,飭外交部人員堅持磋商,此外凡損失利權較重者,均須逐字斟酌,竭力挽回。

“乃日人利用我國亂黨,各處滋擾,而又散佈謠言,鼓惑各國,分遣大枝六軍,直趨奉天之瀋陽,山東之濟南,海軍亦時在渤海出沒遊弋。因之舉國惶恐,全球震動,不知其用意之所在。予以保全國家爲責任,對外則力持定見,終始不移;對內則撫輯人民,勿令自擾,將及四月,持之益堅,彼逐以最後通牒迫我承認。

“然卒將最烈四端,或全行消滅,或脫離此案,其他較重之損失,亦因再三討論,得以減免,而統計已經損失權利頗多!疾首痛心,憤慚交集。往者已矣,來日方長。日本既有極大政略,謀定已久,此後但本進行,斷無中止。

“兼弱攻昧,古有明訓,我豈可以弱昧自居,甘爲亡韓之續?處此競爭世界,公理強權,勢相對峙,人有強權之可逞,我無公理之可言,長此終古,何以爲國?經此次交涉解決之後,凡百職司,痛定思痛,應如何劌鉥心神,力圖振作?儻仍復悠忽,事過輒忘,恐大禍轉瞬即至,天幸未可屢邀,神州六沉,不知死所。

“予老矣!救國捨身,天哀其志,或者稍緩須臾,不至親見滅亡,顧此林林之衆,齒少於予者,決不能免,而子孫更無論矣!予爲此奇痛之言者,萬不願予言之竟中,誠以存亡呼吸,斷非予一手足之力,所可轉旋,持危扶顛,端資羣策。

“我國官吏,積習太深,不肖者竟敢假公濟私,庸謹者亦多玩物喪志,敵國外患,漠不動心,文恬武嬉,幾成風氣,因循敷衍,病在不仁;發墨鍼肓,期有起色。

“所望凡百職司,日以亡國滅種四字懸諸心目,激發天良,屏除私見,各習職守,協力程功。同官爲僚,交相勖勉,苟利於國,生死以之。

“其有親民之責者,尤當隨時設法勸導人民,使蚩蚩者氓,鹹曉然於各國之大勢,國民之義務。但能治人者事事以循名責實爲歸,受治者人人以視國如家爲志。

“能由此道,則中國可強,我人民及身與子孫可免亡國之痛,此則予所獨居深念,寢饋不忘者!但堅忍始可圖成,虛憍足以害事。京外各官,當規勸僚屬,申儆人民,忍辱負重,求其在己,切勿妄逞意氣,空言謾罵,非徒無益,反自招損。務各善體此意,努力爲之。

“今之言革命者,動稱排滿,試思滿洲以一二百萬人入主中國,國祚尚近三百年,我漢族以四萬萬人如不能久主其國,人必視我漢族爲天生受役之性質,無人類自立之資格,詎非奇恥!我漢族皆神明之胄裔,詰以斯言,能甘心忍受否?其亡其亡,繫於苞桑,惟知亡,庶可不亡。凡百職司,其密志之!此諭。”

日政.府與袁世凱談廿一條時,國民黨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部分主張暫時停止反袁,“俾袁可以專心對日“,黃興、李烈鈞、柏文蔚、陳炯明、鈕永建等聯銜發表通電,表示在袁和日本交涉期間不予干擾。

而歐事研究會的林虎、熊克武、李根源等亦發表通電,附和黃等主張,電雲:“吾人第一主見乃先國家而後政治,先政治而後黨派,國苟不存,政於何有?政苟有成,何分於黨。故吾人之對政.府有惡於其人,而有不足於其政,雖欲大革其政而不敢有違於國也。”

這樣的一些主張,中.山先生是不贊成的。林森曾致電孫中.山,請示對日意見,可否暫停國內革命運動,實行一致禦侮,免遭國人責難。

孫中山覆電說: “袁世凱蓄意媚日賣國,非除去之決不能保衛國權,吾黨繼續實行革命,即如清季之以革命止瓜分。”

中日廿一條簽訂後,日本舉國狂歡,大隈首相入宮向天皇祝賀,日本僑民公然在中國領土上,對中國人民舉行侮辱的示威慶賀。

北京城內日僑飲酒舞蹈,高呼:“大日本帝國萬歲”。

內務部竟命令警察廳加以保護,並派便衣偵探監視日僑居往地區附近的中國居民。

五月十三日漢口日僑準備舉行提燈慶祝,許多愛國學生激於義憤,欲作示威反對的遊行,以阻止日僑提燈慶祝。

全漢口商店停止夜市,閉門熄燈,日本方面竟出動水兵來彈壓。後來還是由中國軍警自行出面制止愛國遊行,日兵才撤回日艦上。

事後日本駐北京公使竟以漢口暴動反日爲理由,向袁**提出警告,袁**也鄭而重之地向日方道歉。

在中日“二十一條”交涉期間,袁世凱爲了謀求外交助力,有意將交涉內容漏泄於外,以爭取各國同情與暗助。同時,利用國內的輿論和民氣,給日方施加壓力。如暗中授意一些有背景的報刊披露一些有關日本提出“滅亡中國”條款的消息,讓報章刊登一些抒發愛國反日言論的文章,藉以鼓動各界發起抵制日貨與救國儲金運動,爲**交涉提供支持。

而自“二十一條”的消息傳播開來之後,北京、上海、漢口、廣州、奉天、吉林、哈爾濱等地先後掀起抵制日貨運動,並迅速蔓延至全國,致使日本對華商品輸出銳減。

“二十一條”簽訂後,國內輿論譁然。各大城市愛國團體奔走呼號,集會遊行,誓不承認賣國“二十一條”。上海各界召開萬餘人蔘加的國民大會,表示拒日到底。上海等地工人舉行罷工,各地青年學生組織團體,呼籲抗日救亡,掀起規模更爲巨大的抵制日貨運動。全國教育聯合會決定,將接受日本最後通牒的五月九日定爲“國恥紀念日”。

日置益向袁政.府施壓,要求袁政.府取締各省的排斥日貨運動。

袁世凱害怕全國的形勢失控,不敢任由這種反日情緒膨脹。

六月十六日袁世凱下令:“重申取締排斥日貨”的命令。湖南巡按使劉心源因取締排斥日貨不力,引起日本領事的不滿而被撤換。

同時,一面下令說:“遇有亂黨藉故暴動以及散佈傳單,煽惑生事,立即嚴拿懲辦。”一面授意參政院通過《懲治國賊條例》,於六月十六日明令公佈。

《懲治國賊條例》中有“取締中國實業家與外國人簽訂條約”的一條,此又引起了日中公使於七月八日提出強硬的抗議,袁政.府費了許多脣舌才敷衍過去。

在強烈反對簽訂簽訂“二十一條”的呼聲中,全國各地還喊出了懲辦賣國賊的口號。被點名最多的是外交部次長曹汝霖、駐日公使陸宗輿,主持談判的陸徵祥當然也不能倖免。

陸徵祥剛進入外交界時,正逢《馬關條約》一案。許景澄曾痛心地對他說:子欣,子欣,不可忘了馬關,日後當努力洗盡國恥,收我失地。

出任外長後,陸徵祥請林琴南寫了“不忘馬關”幾個字掛在辦公室,提醒自己勿忘國恥。

《二十一條》簽字後,陸徵祥感到身心俱瘁,他對袁世凱說:“我簽了字,也簽了自己的死案了。”

或許,大家都清楚陸徵祥是被臨時推出的,是被迫籤的字,更多的時候把矛頭指向了,被認爲是親日派的曹汝霖。

全國各地紛紛電請:“誅賣國賊曹汝霖以謝天下”,

嚇得陸徵祥和曹汝霖都通電辭職。

陸徵祥的通電中有“曹次長誤籤四字,益費躊躇”。曹通電則說:“此案和平了結,一出於大總統之獨斷,一出於各總長之公意。……日使要求第五項尤力,經用電話請陸徵祥總長向主座請示後,方敢加註容日協商。”關於加註“容日協商”四字,袁說曹未請示而擅自決定,曹汝霖則說是請示後而行。

其實籤已經簽了,加不加這四字,已經沒多大關係了。

曹汝霖(1877年—1966年),字潤田,祖籍浙江,民國初年高級官員,新交通系首領。生於上海。幼年入私塾,後去漢陽鐵路學堂讀書。早年留學日本法政大學。

曹汝霖在回憶錄《一生之回憶》中對這段歷史記述道:“此次會議,我與陸子興(陸徵祥)總長,殫精竭力,謀定後動……日本提之二十一條,議結者不滿十條;而第五項辱國條件,終於拒絕而撤回。會議結果,雖不能自滿,然我與陸總長已盡最大努力矣。”“世人對此交涉不究內容,以訛傳訛,盡失真相。”

曹汝霖所撰《我與廿一條》,提供了很多細節資料,現附錄於下:

餘就職(外交部次長)之二年,即民國四年一月,我國全國統一,各國正式承認,白“狼”之匪已平,中央威信已立,國是粗定,即可從事建設。

惟歐戰方酣,日本已佔領青島。時日本總理大隈重信、外相加藤高明,都是對中國有野心之人,忽令駐華公使日置益回國述職,示以方略,議定廿一條覺書,令日置益公使攜之回任。

日置公使回到北京,即請見總統(袁世凱),總統以爲回任之儀式訪問,令我同見。豈知日使寒暄後,即說:“本國政.府爲謀兩國永久親善和平起見,擬有覺書一通,希望貴總統重視兩國關係之切,速令裁決施行。”總統答言:“中日兩國親善,爲我之風望,但關於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當交曹次長帶回外部,由外交總長與貴公使交涉。”言已即將日使覺書向桌上一擱,並未展閱。日使辭出後,總統即對我說:“日本覺書留在這裡,容我細閱。”餘即回部。

翌晨,總統即召集外長孫寶琦、秘書長樑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及餘四人到府。

總統說:“日本這次提出的覺書,意義很深,他們趁歐戰方酣,各國無暇東顧,見我國是已定,隱懷疑忌,故提此覺書,意在控制我國,不可輕視。至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視我國,萬萬不可商議。”又說:“容我細閱後再交部。”

各人唯唯聽命而散。其時陸子興(徵祥)並未與議,(《陸徵祥傳》一書所記與事實不符,且說我與慕韓主張即行承認,不必商議,更屬無稽)。

越日總統召我入府,他說:“我已逐條細閱批示,你與子興即照此商議。”

覺書分五項:

第一項、關於旅大南滿鐵路展限問題;

第二項、內蒙古東三省路礦、添置商埠問題;

第三項、日本將來把德國青島租地,仍歸還中國,惟在山東德國取得的權益,及膠濟鐵路等,應由日本繼承;

第四項、南滿及內蒙須建設鐵路,吉奉兩省應準日本人內地雜居,及福建省不能讓與第三國,漢冶萍鐵礦鐵廠中日合辦,並開發相連的鐵礦,建浙閩鐵路;

第五項(注:希望條件)、一、聘用日本人爲軍事顧問。二、合辦兵工廠,中日兩國用同一之軍械。三、聘日本人爲主要省市警察教官。四、中國小學校僱用日本教員。五、日本僧人許在中國內地傳教(大旨如此,條目字句次序容有錯誤)。

總統逐條用硃筆批示,極其詳細,並囑開議時,應逐項逐條議商,不可籠統並商。現只能記其大意如下:

對第一條批:此本於前清中俄協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對於年限沒有多大關係,此條不必爭論。

對承認德國利益問題批:應雙方合議,何能由日本議定,由我承認,這是將來之事,不必先行商議,可從緩議。

對於合辦礦業批: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

對於建造鐵路批: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與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覈權,惟須斟酌慎重。

對於開商埠批:須用自開辦法,並應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爲主。

對漢冶萍鐵礦廠批;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

對浙閩鐵路批:須查卷,似與英國有關。

對福建讓與批: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

對內地雜居批:治外法權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雜居。

至第五項則批:此項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覺不妥,故注“希望條件”,不理可也,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兩句加硃筆密圈)。

越兩日,高尾通譯官電話問我,何時開議?餘答以貴公使沒有將覺書交與我總長,何能開議?蓋諷其直遞總統,有軼外交常規也。

次日,日置公使來見孫總長(外長孫寶琦),面遞覺書。

詎孫總長接了覺書,稍一展閱大發議論,並將各條一一指摘,加以評論。

日使笑謂:“貴總長於覺書內容已如此明瞭,將來商談自更容易。”

言時視我而笑,蓋譏我電話說,未交外長,從何開議之言,分明是謊言也。

孫總長與日使會談筆記(此是外部慣例向來與各使會見都有筆記)呈閱總統,總統閱後大不爲然,謂:“我已囑咐不要籠統商議,慕韓(孫字)何以如此糊塗,初次見面即逐條指摘,發議論,以後何能繼續商議。慕韓荒唐,太粗率,不能當此任。”

當晚即囑楊杏城(政事堂左丞)徵得陸子興同意(時陸任高等顧問),翌日即令陸徵祥任外交總長,孫調稅務處督辦。外人稱其敏捷,日本則有後言。

到一月下旬,在外交部大樓開議,出席者,我方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秘書施履本,日方公使日置益、一等書記官小幡酉吉,通譯官高尾亨。

我國陸總長以此次會議關係重大,聚精會神,從事討論。

首次會議,日本公使先致詞,大旨謂此次所提條件,爲兩國永久彼此親善起見,希望從速議定等語。陸總長亦致詞,答以中日兩國真似脣齒相依,自應互相親善,本席一向主張兩國親善,並引前在總理任內,財政聘阪谷芳郎男爵爲顧問,交通聘平井博士爲顧問,法律聘有賀博士爲顧問爲證。

日使說,久仰貴總長曆辦外交,譽滿歐美,今日得與貴總長商談,深爲榮幸。這次敝國對此事極願速結,故擬每星期開會五次,每次從下午二時開始。

陸總長答以每週五次,我身體素弱,且部中每週須接見公使團一次,改爲每週三次如何?日使即表同意。

陸又謂,會議記錄不必互相簽字,日使亦照允,並聲明會議沒有發表以前,不能對外泄露。陸亦應允,並雲會議應照原條件循序進行,議決一條,再議一條,日本亦同意。遂開議。

第一條,日使說此係既定事實,惟日本接收時年限已過大半,故請照原約年限,重新更定。

陸答當東三省會議時,那時年限已過,貴國全權已允繼承俄國未滿的年限,何以現在又要重定?

日使謂重定年限於原則並無變更,希望照允。

略加辯論,即予同意通過,日使笑謂:“貴總長真是明白痛快,希望其餘各條,都能這樣的痛快商定。”

第二次會議,即議第二項,日使謂膠澳租地德國所得權益,日本致德國最後通牒時,已聲明無條件讓與日本。俟德讓與後,爲尊重貴國主權,應請中國承認。至該項租借地(指青島),俟日本向德取得後,完全交還中國。

陸氏答以日本與德國宣戰時,聲明取得德國租借之膠澳全境交還中國,並沒有提到其它權益。

日使謂日本攻佔青島,一爲協助協約國,一爲尊重中國主權領土,故特聲明取得後交還中國。其中權益,自應由日本繼續一併取得,將來開和會時,自有商定適當之處置,故不必先向貴國聲明。現要請貴國承認者,即是和會商定之辦法,與當時日本得了俄國的權益,請中國承認同一意義。

陸氏答以既要將來和會商定,現在不必先行承認,俟和會開時再看情形,何必先行聲明。

日使則謂日本取得德國權益,可謂既定事實,現在商定大旨,可免將來再費口舌。

陸又答以攻佔青島還有英國參加,不單是日本方面的事。

日使謂英雖參加,但日本出力最多,犧牲最大,如何商定,英國決無異議。

我方始終不允先行聲明,日使謂,請先商一範圍,只限於青島有關連之事,決不越出範圍。彼此辯論很久,直到散會,沒有解決。

次會日使提議,先議東北路礦問題。

我方答以東三省會議錄,有不能再說並行線之約,此條有違前議。

日使謂此次商議者,系南滿與內蒙之交通,與前會議是兩事。該處地壤相接,商業日繁,僅是古老運輸工具,不合實用,非敷設鐵路不能發展商業,此舉與地方大有裨益,並非爲日本設想。

我方以蒙人風氣未開,恐遭反對爲詞。

日使笑謂,現在內蒙人民與東省人民無異,他們亦願意修造鐵路,便利交通,決不反對。磋商結果,只記得先允一路,以後再看情形,路線記不清了。

繼議開礦。

日使謂中國向稱地大物博,資源豐富,若任它藏在地下不事開採,豈不可惜,故應彼此先行調查,再商開採。此事可由中日合辦,使兩國同沾利益,且於地方人民亦大有好處。

我方同意先行調查,擇優良先辦,惟合辦方法須照中國礦業條例,中國即以礦產礦權爲合辦之資本,須派監理。如有盈餘,應合理分配。

日使謂合辦公司,是商業性質,中國既是股東,自能同等選出董事、監察人,**不必再派監理,利益當然均沾。遂允以先調查兩三處,地名也記不清了。

繼議東三省增開商埠問題。日使謂東三省發展迅速,比前不同,中日商業與時俱進,原開的商埠不足以應付現實,故須添開商埠,仍照貴國自開商埠成例,更可增進雙方貿易。

我方答以東三省商埠,前在東三省善後會議時已開設甚多,照目前情形,似無增開之必要。

日使謂中國自開商埠,一切管理警察行政權,仍歸中國辦理,不過便於各國通商,不但發達中日兩國商務,於各國均有利益。後允斟酌地方實際情形,仍照自開商埠辦法,允增開三四處。

日使繼提內地雜居問題。日使謂日本地狹人稠,東省卻地廣人稀,若使日本移民到東省不受限制,正是互相調劑,各得其益。

陸氏答以東省商埠已多,現又允許增添,都是爲解決貴國人居住問題,不單是爲經商。內地風氣未開,教育又未普及,風俗習慣,各不相同,現在雜居易生誤會。將來民智日開,教育普及,自然可以開放雜居,現在爲時尚早。且貴國氣候溫和,東省寒冷,前我在俄國,見俄人只有往南遷居,沒有見南方人往北來者,即是此故。

我又補充說,中國山東人往東省者,都是春往冬還,亦是爲此。

日使笑對我說,君曾在日本,應知北海道寒冷程度,與東三省不相上下,但我國人往北海道去的亦不在少數。

陸外長則說,目前治外法權尚未收回。貴國治外法權未收回以前,亦不許外人內地雜居。

彼此辯論幾次,我方堅持,不得解決。

日使提議,此案彼此研究再議,前議山東問題,尚無結果,續議山東問題如何?我方同意(我方又修改答案)。

適日使墜馬受傷,會議停了三次。小幡來部告我,公使傷未愈,腿塗石膏,不能下牀,但急於會議,擬請陸總長與您枉駕使館會議。

餘告陸總長同意,遂移至日本使館會議。日使不能下牀,就在牀前設桌會議。

日使先說抱歉之意,又說內地雜居,難於解決,我們先議山東開埠及合辦礦業問題。我方同意。

陸氏先說,查山東沿海,都已開爲商埠,此次貴方提出各處,近於內地,不通海道,輪船不能進出,不合開埠條件。

討論後,日使允先撤回,調查後再議。

先議開礦問題,日使謂山東煤礦、鐵礦都有,久藏於地,不使開採,殊爲可惜,若中日合辦開採,彼此有利。

我方答以本席亦同有此意,但貴方所提各礦,均已由人民領得開礦執照者,未便取消。

日使謂,聽說貴國商民,往往領得執照,取得利權,永不開採,此種利權應即取消,另給他人。

陸氏答,我國商民請領執照,亦定有限期,若逾限不勘測,亦予以撤銷。

餘又補充說,亦有斟酌情形,在限期未滿即行撤銷者,惟中國商民集資不易,政.府爲體恤民艱,定限較長,不能若貴國商民之踊躍投資可比。

陸又云,貴方所提各處,都沒有逾限,故不便撤銷。

日使請主管部再行詳查,如有逾限不事勘測,或確知其無力集資開採者,應依法撤銷,此是各國通例,並非優於日本也。

後由商部清查撤銷一處,允與日本合辦,惟聲明須按照中國礦業條例。

越數日,日使能支柺杖而行,會議仍遷回外部官邸,然答案已改了三次矣。

每件議案,總須磋商兩三次,故屢改答案,請示總統而行。

在移回外部會議時,日使即說,上次會議關於膠澳租借地內權益問題,尚未解決,今日先將這問題解決如何?

陸氏堅持不允先議。

日使問爲何理由?

陸氏答以總要有了相對事實,才能決定承認與否,本席對於青島之德國權益,不甚明瞭,何能先予以籠統承認?且事或許有變化,目前先行承認,將來豈非爲難?

日使謂,日本佔領青島及膠濟鐵路,這是既成事實,不會變化。

陸謂凡事變化,豈能預知?

日使追問,貴總長所謂變更,到底所指何事,本席不能明白,請明白指示。

陸氏謂,貴國佔領青島,將來仍還我國,這自決無變化。至其他權益,我尚未調查明白,即在將來開和會時,我國對於德國取得之權益,何去何從,尚未由政.府決定,現在何能先議。

日使謂德國在青島之權益,自應由日本繼承,這是天經地義,將來開和會,各國決無異議。

彼此爭論兩日,陸氏堅持不肯先議。

日使強調日本決不以未經中國承認之事強中國承認,貴總長既然不肯先議,且看將來和會開議,決不會有與今日不同之處,只先作存案可也。

後又議及閩浙鐵路問題,我方告以此案因與英國有關係,須要知會英國後再議。日使即說,既與英國有關,我方自可撤回。這是第一次痛快撤回,可知日本對英國聯盟之重視。

日使繼提福建不能讓租與他國問題。陸氏正色道,福建爲我國行省,何能與他國有讓與行爲?貴國提出此案,深爲遺憾。

日使笑謂,因貴國有例在先,故請注意。

陸謂前**有此糊塗行爲,本**決無此事。

日使仍一再要求,須請聲明,不用換文,亦不向日本聲明。

後改由中國自行聲明,中國領土,永遠自保完整,無論何省,決不與他國有讓與行爲,福建亦不例外,將此聲明抄送日本。

我覺得這辦法,等於自騙自,不很妥當,然陸氏既已如此作,不必再說。

對於漢冶萍合辦問題,我方答以此係民間商營公司,**不能越俎代謀,應與該公司自行商議。

日使請爲介紹亦未允。

越日又議內地雜居問題,日使堅持甚力。會議多次,各執一辭,終未獲解決。

每當會議不能解決之時,總統常命餘與日使或小幡交換意見,爲側面之商談,探聽對方真意所在,有時因此而獲解決之途徑。

此次總統又命餘爲側面之商談,這種商談,僅是個人行爲,不負正式會議之責任。

我去見日使,告以我國對日本人內地雜居爲難情形。

日使說中國不允日本人內地雜居,不過仍有排外之心而已。

我答以中國並非有排外心,實在是日本人優越感太甚,致使彼此發生不愉快事情。中國人對外國人向來一視同仁,很有禮貌,而日本人對我國人往往輕蔑,甚至欺侮,因之使中國人受不了時,激起不快之事,反與國交有礙。所以不允內地雜居,在都市尚且如此,何況內地?

日使謂,東省地面遼遠,人煙稀少,多些日人有何關係?我答以奉吉兩省內地,亦有人煙稠密之處,且東省人習慣,喜歡聚族而居,往往一鄉即是一族,他們與別族同住尚不願意,何況與外人雜居?東省商埠如此之多,又有南滿廣大的附屬地,難道日本人尚不夠居住?

日使謂,商埠與附屬地,一爲經商,一爲護路。日本人長於農事,你是知道的,若今日人雜居內地,即可從事耕種墾荒,不出十年,東省荒地,變成熟地,多產糧食,於兩國都有益處,豈非兩利?

我記得他在會議時,沒有提過農事墾荒的話,

我即說此確是與兩國均有益處,但恐日人不慣寒冷耳。

日使笑謂,這是他們自己之事,我又說,中國租地耕種,各省都有**慣,各處不盡相同,日人能照地方習慣否?

日使謂,當然要照當地習慣。

遂辭出,歸告陸總長,並報告總統,日使所言,意在墾荒耕種,若照此意,與雜居不同。

總統說,雖然如此,日本借墾荒爲名,行其侵略陰謀,亦不可不防,你們姑擬一方案,就耕種方面,謀解決之法亦是一法。遂擬方案如下:

“吉奉兩省,不論官有民有地畝,允許日人訂立契約租借耕種(如系官荒,向地方管轄官吏商訂租約),定明晌數(東省一晌約合內地十畝),期限二十年,滿期後應無條件交還原業主。日本租地人應照納課稅,並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及不違背地方上租地耕種之習慣。”

呈閱總統,亦以爲然,遂又續商雜居問題。

陸氏說,雜居問題本席尊重貴方意見,再三研究,擬成新方案,與雜居之意不但不違背,且取雜居精意,希望貴使容納,解決此案。

日使閱後謂,此案容研究,下次再議。

及下次會議時,日使謂此案對於年限交還業主,及不背地方習慣各點,都有商量餘地,惟服從中國法令,聽中國警察指導,絕對不能同意,日本人無服從中國法令及聽中國警察指導之義務。若照貴方所擬,不啻剝奪條約上應享之權利,須知貴國尚未收回裁判權也。雖經餘等再三說明解釋,仍不得同意而散。

我又去使館見小幡書記宮,我說我方所擬方案與雜居已頗相近,日置公使不同意,且誤解方案之意,甚爲可惜。

小幡問所謂法令,係指何項法令?如何性質?請爲說明。

我謂不過違警令之類,並非法律。若不聽警察指導,設有兩人互鬥,沒有警察勸解,豈不有釀成人命之虞。至課稅更是輕到無可再輕,這是地方收入,請加調查,即可明白。此事不要看得太嚴重,須在事實上着想,不在法律觀點上着想,纔是解決此案之辦法。從前貴國明治初年,外國人只居留在長崎,不準自由往來他處。我國商人居留於長崎者,都遵照日本法律而行,今日中國情形與日本明治初年情形相仿,然中國待外國人比日本寬得多了。

反覆辯論甚久,小幡始允轉達公使而別。

我方將方案二十年改爲“三十年”,滿期交還後又添“如雙方同意,可再展期,但不得過十年。”

服從中國地方法令,聽警察指導改爲“服從中國警察法令”。此案已會議五次,側面商談多次,答案又改了三次,爭到舌敝脣焦,對於“服從中國警察法令” 爭論最烈,我方始終認爲維持秩序爲不可少之條,與條約絕無關係,堅持不讓,終於就範。

至此,應商之案,都已商結,計第一條列爲條約,此外議定者八件(或九件),均作爲換文。

陸總長起立致詞謂:“此次貴國所提條件,我方始終努力尊重貴方意見,均已議定解決,亦是貴公使開誠佈公,得以有此結果,實爲兩國前途之幸,謹代表**向貴公使深致謝意。”

日使亦答言:“貴總長深知兩國關係之切,前途非和平親善不足以增加友誼,顧全大局,至爲感佩。尚有第五項各條,亦希望開誠商議,則兩國親善友誼益臻鞏固,不但爲兩國前途慶,實爲維持東亞和平慶,務請貴總長諒解此意。”

陸外長答謂:“此次會議,本席已盡最大之努力以酬貴國之願望。至第五項,貴國本爲希望條件,本**亦以貴國提出此項條件,有損兩國友誼,本席絕對不能應命商議,務請原諒。”

日使請交換意見亦不允。日使再三要求,陸外長遂正色說:“此等條件不應對於對等友邦提出,本席無論如何,不能商議,應請貴公使撤回。”言頗激烈。

日使亦謂:“爲兩國謀永久和平合作,本國**才提出條件,貴總長謂有礙兩國友誼,實深遺憾。”遂於不歡中散會(原注:以上記述,因年代久遠,手頭又無資料,只憑記憶,頭緒紛繁,大略如此,難免有錯之處,深抱不安)。

休會至一星期,餘亦不去見日使,彼此僵持,瀕於決裂。

當日本提出廿一條向我國交涉以前,以盟邦關係,曾通知英政.府,但不提第五項。後聞我國因不肯商議第五項,瀕於決裂,英報提到第五項,日政.府從沒有向英政.府提過,這種重要條件,不先告友邦,有欠誠意。

西報又謂,日本想獨佔東三省,與美國開放門戶,利益均沾,實有違背之意。

日本曾來責問中國事前泄漏,有違預先聲明,我方自然極力否認。其實當時英國名記者莫理遜,美國記者端賴均在北京,與參事顧少川(維鈞)、五梯雲(朝樞)等時有往來,會議情形知之甚詳。日使因無憑證,只口頭抗議亦無他法。

餘以會議僵持已久,終須設法打開,遂向總統建議,請密遣公府顧問有賀長雄博士,回國向日本元老疏通。

總統問,此着有效否?

餘答,有賀博士在日本不但學者地位很高,他在明治初年設元老院時即是元老院的幹事,與陸奧宗光(甲午中日之戰後與李鴻章在馬關議和時之日本外相)同事,故於元老方面,頗有淵源。日本政.府對於元老很爲尊重,元老都是持重有遠見之人,若告以第五項條件不但於兩國不利,且易引起人民仇日之心。我曾與有賀談過此次交涉情形,他亦很以爲然。請總統召見有賀,假以詞色,懇切相托,他必肯效力。

總統遂特召有賀進府,告以此次日本提出的覺書,由外交部總、次長盡最大之努力,以副日本之願望。今日置公使又要求商議日本希望條件之第五項,實在令我爲難,請回國向元老詳細說明,請其諒解,顧全兩國之友誼。君必能諒解我意,及政.府爲難情形,務請善爲詳辭。

有賀果然自告奮,願回國盡力向元老報告,力說利害。

時日本元老以鬆方正義侯最關心中國情形,有賀見鬆方侯陳說此次中國政.府已盡力商結日本覺書之各條,日置公使又要商議希望條件之第五項,未免逼人太甚,難怪中國政.府爲難不肯商議。

鬆方侯聽到第五項,似未知道,又聽有賀報告第五項內容,面現詫異之色,隨即召加藤外相,訪問他覺書中有第五項,何以沒有報告?

加藤說,這是希望條件。

鬆方即說,既然只是希望條件,對方不願開議,即不應強逼開議,設若交涉決裂,你將何以處置?

加藤答,不惜使用武力,不出三個月中國可完全征服。

鬆方笑說,莫要把中國看得太輕,若用武力,恐三年未必成功,遑說三月,應速自行善處(日本對善處之語,意頗嚴重)。

加藤知是有賀進言,遂令監視有賀,不許行動,幸有賀已完全報告矣。

加藤外受盟邦猜疑,內招元老之詰責,進退兩難,圖窮而匕首見,竟決下最後通牒,以強迫我國;一面又將第五項在最後通牒內謂“暫時脫離,容後再議”。這種措詞等於自行撤回,對外尚箭撥弩張,對內已色厲內荏矣。

陸公使(宗輿)亦探得內容,密電報告。

最後通牒電達北京日使館,一面將副本送達中國駐日陸公使,陸公使即電告外交部。

而北京自使館方面接到通牒,不即送交我外部,由小幡來見我說,政.府即預備下最後通牒,不惜一戰,若將第五項酌議幾條,即可免此危險。

我答以貴國已將最後通牒副本送達我國駐日公使,已來電報告,公使爲政.府代表,送交公使,即無異送交我政.府,既下歸後通牒,有何再商之可言?小幡語塞而去。

日本外交官總想得寸進尺以邀功也。

翌晨,日使即將最後通牒親到外交部送交陸總長,態度嚴重,不發一言。陸總長只說了“可惜”一語,他即告辭。日方一面關外調動軍隊,渤海軍艦遊戈,迨下通牒後,訓令日僑預備撤退,下戒嚴令,盡其恫嚇之能事。

此次會議,我與陸子興總長,殫精竭力,謀定後動,總統又隨時指示,餘每晨入府報告,七時到府,總統已在公事廳等着同進早膳,報告昨日會議情形,討論下次應付方針,有時議畢又入府請示。

陸閏生公使(宗輿)又以日本內情時常電告。

陸總長確能恪遵總統批示,決不越出批示範圍。正式會議之外,又有側面商談,卒以說動日本元老挽此危機。

日本所提之廿一條,議結者不滿十條,而第五項辱國條件,終於拒絕撤回。會議結果,雖不能自滿,然我與陸總長已盡最大努力矣。

揣日本此所提廿一條,包羅萬象,集衆大成,勢力由東北、內蒙以至閩、浙,權利由建鐵路、開礦產以至開商埠、內地雜居。甚至第五項要求**機關設立日本顧問,兩國用同一軍械,警察由日本訓練,小學用日本教師,日本僧人到內地傳教。

凡此苛刻條件,思以雷霆之壓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遂其所欲,直可亡國。幸我府院一心,內外協力,得此結果,亦是國家之福。

世人不察,混稱廿一條辱國條件,一若會議時已全部承認者,不知廿一條之第五項各條,不但辱國,且有亡國可能,已堅拒撤回不議。

而所議定者,不滿十條。世人對此交涉不究內容,以訛傳訛,盡失真相。尤異者,我雖列席會議,而此約之簽字者是外交總長陸徵祥,我是次長何能籤爲?世人都誤以爲此約由我簽字,張冠李戴,反未提及陸氏,亦是不可思議之事。

總統召集各機關首長、參議院議長、府院秘書長、陸軍次長、外交次長等開全體大會,討論日本最後通牒,應否接受。外交總長陸子興尚未到,以電話催請,雲與英使朱爾典會晤,等侯三十分鐘後,陸氏纔到,報告與朱使特別會晤情形:

朱使(英使朱爾典)雲,今日大會,關係重大,我因關心,特於會前來見。日本因各國忙於歐戰,不遑東顧,提出最後通牒,意在挑釁,測非恫嚇,袁總統明白內外情勢,不至中他詭計。

聞陸軍段總長(祺瑞)主張強硬對待;我知他已秘密動員,晚間運輸徹夜不停,已三星期,這明明是在備戰,設若開釁,不堪設想。

我與袁總統是三十年老友,不願見他遭此慘運。目前只能暫時忍辱,只要力圖自強,埋頭苦幹,十年之後,即可與日本一較高下。

今日之會,重在外交,貴總長應負起責任力爭,不可聽陸軍總長輕率之行動。我這次與貴總長會晤,不比尋常會晤,貴總長若不與我以確實答覆,我不告辭,言時聲淚俱下。

我答以今日之會,由總統親自主持,必能慎重將事。

朱使又重申前言,相持很久。我見他堅定誠懇,遂答稱,我必以貴使之忠告,報告總統與大會,若不照貴使之忠告,我必以去就力爭。

朱使方辭去,故到會已遲,請大家原諒。

總統聽了陸外長報告,遂慎重發言,謂朱使之言亦爲中國前途着想。日本此次提出之覺書,附了第五項各條,真是亡國條件。今外部歷時四月,開會卅餘次,盡了最大之力,避重就輕,廿一條中議決者不滿十條,且堅拒開議第五項,外部當局,恪守我的指示,堅拒到底,已能盡其責任,使日本最後通牒中,已將第五項自行撤回,挽救不少。惟最後通牒之答覆,只有“諾”與“否”兩字,我受國民付託之重,度德量力,不敢冒昧從事,願聽諸君之意見。

段總長即表示反對,謂這樣遷就,何能立國?寧爲玉碎,不爲瓦全。

總統說,段總長之說自是正辦,然亦應審度情勢,量力而行,倘若第五項不撤回,我亦與段總長同一意見。現在既已撤回,議決各條,雖有損利益,尚不是亡國條件;只望大家記住此次承認是屈於最後通牒,認爲奇恥大辱,從此各盡各職,力圖自強,此後或可有爲,如朱使所言。若事過輒忘,不事振作,朝鮮殷鑑不遠,我固責無旁貸,諸君亦與有責也。

段總長猶持異議,謂民國肇興,即承認此案,倘各國效尤,如可應付?總統又就大勢剖析說明,我豈願意屈辱承認,環顧彼此國力,不得不委曲求全耳,兩國力量之比較,您應該最明白。段亦無言,遂宣告散會。

散會後,我回外部,與參事顧少川(維鈞)商擬復日使照會稿。我們以爲雖然接受通牒,然我方應駁之處,仍應聲明,仔細斟酌,三易草稿,請少川以英文譯述,亦覺妥當。

脫稿時已逾深夜四時,假眠片刻,黎明後,餘即攜稿入府,總統已在辦公廳,狀甚興奮,似未睡眠。

正在閱稿時,日使館即來電話,請餘接話。餘接話時,知系高尾,他說今日已到限期,貴方覆文何時發出?我答必在期內發出。

他又說最後通牒覆文,只有諾否兩字已足,若雜以他語,彼此辯論,過了期限,反恐誤事,務望注意。

我答知道了,即將電話掛斷回報總統。

可知我方舉動,彼均留意偵悉,總統聽了,嘆了一口氣,即命內史長阮鬥瞻(忠樞)重擬一稿,將我原稿交閱,且說將辯論之處,一概刪去,只要簡單,惟於末尾稱“除第五項外餘照允”等語。

後高尾又來部雲,奉公使命,請先閱覆文稿,以免臨時有誤限時,反爲不便。

餘以干涉太甚,不允交閱。彼再三要求,且說你如不允,請見總長。

餘乃請示總長,總長說時間侷促,免生枝節,即先給他閱看吧。

豈知閱後又生問題,他說“除第五項外”這句,不是通牒原文,須照原文更正。

餘說這是事實,並無不合。

他說原文是“暫時脫離容後再說”,非照原文改正不可。秘書往還磋商,易稿數次,終不同意。直至黃昏,時限將到,仍未商妥,

陸總長乃謂此事由我負責,即照原文,以後再議與否,要看那時情形,不必在此時文字上爭執。

遂定稿繕正,由陸總長及餘並方秘書,親送至日使館,交與日使置益,已在午夜,時爲五月九日十一時也。

是時餘心感淒涼,若有親遞降表之感。

歸途與總長同車,他說前隨節俄館,俄財長維德爲租借旅大問題,與楊欽差磋商不洽,後竟將條約擺在公案,令楊欽使簽字。

楊答以未奉我皇命令,不能簽字。維德拍案咆哮,出言不遜,驕橫無禮,其情形比這次兇狠得多,餘爲傳譯,猶覺心悸。

楊使氣憤填胸,年事又高,出門時在石階上滑跌,遂至不起。弱國外交,言之可嘆。

餘以商租事屬創舉,地方官恐不能明瞭,特召集吉奉兩省特派交涉員及警察長官來京,告以此次交涉之困難情形。

日本提出內地雜居條件,本部以治外法權尚未收回。外人內地雜居,此例一開,各國效尤,永無收回治外法權之望,再三磋商,不得已而定商租耕地辦法。

商租不是賣絕,又不同典租,必須定明年限,如何分利,均應照各地習慣,訂立租契。租契應由官制,發交各處應用,以期劃一。應貼印花收契張費等可由各省自定。至“服從中國警察法令”這八個字,爭了幾次,才得照允。此與主權有關,本部甚爲重視,執行時不必節外生枝,亦不可隨便通融。

至警察條例兩省諒均有規定,最好兩省大旨相同,以便執行時免生枝節。

惟須切實執行,一次通融,即成慣例,務請諸位格外注意等語而散。

後來兩省照行,在張作霖時代,未聞發生問題,後張學良繼承父業,廢止商租章程,人民有以田畝商租者,以盜賣國土論。

日本總領事以學良片面取消兩國所定之協議,提出抗議,學良亦不理。適有日人在萬寶山,以商租田畝鄰近地上,商租一條地爲開溝引水種稻田,地主自然不敢租與,日本竟派警察保護,開始挖溝。中國亦派警察阻止,彼此衝突。日本改派軍隊,我方亦改派軍隊,雙方就此開火,越鬧越大,尋至釀成九一八事變之原因。故九一八事變,實起因於萬寶山事件也。

總統以屈於最後通牒,變爲國恥,發表告誡百僚書後,一時曾力圖振作,督促各部,於興利除敝應行建設之事,指示周詳,以期百廢俱舉,於國務會議時,時時警惕,憤懣之情,現於辭色。

每次會議,必有新案提出討論,且令各部按照新案,剋期擬成計劃,付之實行。尤其對於軍事,格外注意,謂當歐戰之時,不能有外力援助,只有自己努力進行,籌建鍊鋼廠,添設鞏縣兵工廠,整頓各兵工廠,福建造船廠,又練模範團三混成旅。

對於整理財政,發行國內公債,改革幣制(廢兩爲元),整頓稅收,請各國退還庚子賠款,專辦學校,有已施行,有在籌備。各部亦振作精神,努力從事,一時頗有朝氣。

嗣以日本議院抨擊政.府對華政策之失當,西報亦有誇獎袁總統以弱國外交,得此結果,總算勝利等語,遂漸生自滿之心。加以左右逢承,以爲日本伎倆不過如此,只要用心對付,不足爲慮。

且忽作奇想,以爲環顧世界,除美國外,君主國多,日本與中國同處亞洲,種族相同,我改共和,與日本政體不同,易生隔閡,帝制自爲之思想,從此醞釀於胸。加以張勳、倪嗣沖之流,常言地方民情與共和制度格格不入,楊皙子(度)等又以中國行共和制度尚早,引美顧問古德諾之話爲證。項城受此浸潤之言,政事激生懈怠。

曾幾何時,朝氣又成暮氣矣,真是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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