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2章 被害人過錯的認定

“我覺得被害人顧傳富和被告人房雲林對於案件的引發均有過錯。

顧傳富的行爲雖然威脅了被告人房雲林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前因是被告人房雲林曾教唆未成年人蔘與盜竊。

當年二人共同盜竊電纜時,被害人才十三歲,被害人死亡時才十六歲,被告人很有可能是看他年紀小好糊弄,所以纔沒給被害人分贓,我認爲雙方對引發該案均負有責任。被告人很有可能會被判死刑。”周穎嚥下口中的冰激凌說道。

雲喬和周穎有一樣特別好,只要是團隊內部討論案子,不管對不對,二人特別敢說,每次最先發言的基本上都是這二人,絕對不冷場。

在周穎看來,這是一個難得的學習的機會,在大家沒有發言前,說出自己的想法,可以避免自己的思路被其他律師帶歪,有利於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和完善自己的邏輯思維。

雲喬的想法更簡單,他覺得姐夫組織大家討論問題,一定不能冷場,不管想沒想好,一定要拋磚引玉,同時也可以驗證下自己的想法,反正自己剛拿證,說錯也不怕人笑話。

“老宋,你怎麼看?”方軼吃着冰激凌,看向拿着冰激凌若有所思的宋輝。

“我不這麼認爲。被害人顧傳富的行爲不屬於被害人過錯。顧傳富雖曾對被告人房雲林的人身和財產實施侵犯,但前因是二人曾共同盜竊分贓不均,屬於共同犯罪人爲分贓引起的內訌。

顧傳富爲索要盜竊贓款而威脅、強拿財物的行爲,緣於房雲林佔有二人共同盜竊的贓款,所以不能認定爲被害人過錯,房雲林亦因不具有任何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情節,又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我估計法院會判他死刑。”宋輝放下冰激凌說道。

“我同意宋律師的意見。”孟廣達在表態的同時,習慣性的捋了下頭頂並不多的頭髮,這是他的標誌性動作,也是自信的象徵。

“嗯,這個案子是因爲分贓不均導致的被告人故意殺人,根源在於贓款,可贓款不是合法的財產,這應該不能算是被害人侵犯被告人的財產權益吧?”杜庸撓了撓頭,顯然還沒想通透,不太確定。

“師父,您怎麼看?”雲喬在律所還是更習慣喊方軼師父,畢竟是工作場所,叫姐夫不合適。

“我同意老宋的意見,被害人因盜竊分贓不均數次威脅被告人索要贓款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被害人過錯。”方軼回道。

“是因爲,被害人追討的是贓款嗎?”周穎追問了一句。

“嗯。《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於故意,實施違背社會倫理或違反法律的行爲,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引發被告人實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爲危害程度的情形。

我記得《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

杜律師,上次咱們討論你辦的一個死刑案子時,我記得咱們好像提到過這份紀要,你還有印象嗎?”方軼看向杜庸。

“有印象。那個案子是被害人有過錯,故意挑事,被被告人用刀捅死,最後法院判的死緩。

我記得紀要中規定,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那個案子我就是利用的這份紀要,爲被告人進行的辯護。

這份紀要第一次明確將被害人過錯引入刑事量刑體系,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對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互動性非常明顯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對案件引發或矛盾激化具有明顯過錯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中。”杜庸回答。

“對,根據這份紀要,被害人過錯需要具備的條件主要有:

1、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針對的必須是有過錯行爲的被害人。

2、被害人必須出於故意,由於被害人過錯通常出現在互動性明顯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中,單純的過失行爲或者不可歸咎於被害人的其他行爲,不能認定爲被害人過錯。

3、被害人須實施了較爲嚴重的違背社會倫理或者違反法律的行爲。

被害人過錯從性質上說就是違反法律或違背道德的行爲,但是並非所有的過錯都能爲刑法所評價,只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纔有可能被納入刑法評價體系,纔可能成爲酌定量刑情節。

紀要明確規定被害人須有‘明顯過錯’,至於是否明顯,通常應以一般人的認識判斷爲標準。

4、被害人的過錯行爲須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者正當利益。

所謂的‘合法權利’是法律明確規定予以保護的利益,‘正當利益’一般是指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根據社會倫理爲公衆讚許或認可的利益。

被害人的不法或不良行爲如果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被告人因此對被害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被告人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相對會減輕。

5、被害人的過錯行爲須足以引起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爲或者激化了加害行爲的危害程度。

被害人的過錯行爲既可能引發刑事犯罪發生,也可能在犯罪中激化矛盾,致使被告人提升加害程度。

被害人的過錯行爲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爲必須具備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聯繫。

以上五條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被害人過錯的主要標準,以後碰到類似的案子,大家可以參照適用。”方軼說道。

一旁雲喬雙手十根指頭上下翻飛,在鍵盤上有節奏的敲打,記錄現場衆人的意見。

這份記錄可不是走形式,只要是在會上討論過的案子都有記錄,爲的是案子判決後覆盤時,拿出來分析法院的審判的思路與團隊意見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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