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9章 前提條件

韋選沒辦法,被迫打電話給親友聯繫借款之事,可電話打了一圈,一聽說借錢,親友都是各種理由,總結起來一句話:沒錢。

劉小民傻眼了,沒想到韋選的人緣這麼差。

韋選也愣住了,之前自己對親朋好友都不錯,誰家有事他都沒落下,咋一提借錢就都變臉了呢,真是不試不知道,一試嚇一跳。

這幾年搞裝修,韋選從早忙到晚,看起來挺風光,其實很多錢都沒收回來,成了三角債,拿到手的錢扣除員工工資和材料錢,沒剩多少,根本拿不出多少錢。親朋好友都知道他的情況,怕他還不了錢,所以一提借錢推三阻四的。

萬般無奈之下,劉小民出主意,讓韋選起草並簽署一份借款協議,內容爲:本人借給劉小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保證在一個月內款項全部到位,簽署當日先付五萬元,年化百分之十五的利息,兩年內還清。

劉小民將自己的房產作爲抵押,且雙方約定由劉小民無報酬幫助韋選討債。

協議簽署完畢後,二人打車回到了市裡。韋選去人民醫院就醫時,劉小民因害怕被警方發現而逃跑。韋選見劉小民跑了,立刻借了一部手機報了警。

次日一早,劉小民被警方抓獲歸案。

二個多月後,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小民犯強迫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區法院認爲,被告人劉小民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以借款爲名,欲強行劫取他人錢財,並致人輕傷,其行爲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劉小民當場使用暴力,迫使他人“借款”,並強迫他人當場籌借部份款項,不屬於在市場交易中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接受服務的強迫交易行爲,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小民犯強迫交易罪的定性不當,應予糾正。

被告人劉小民雖未得到數額巨大的錢財,但其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輕傷,屬於犯罪既遂。據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劉小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一審宣判後,劉小民以其是向韋選借錢,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爲構成強迫交易罪爲由提出上訴。

劉小民的姐姐劉小花看到弟弟被判了六年,對之前的律師十分不滿,於是找到了李明博。

李明博家與劉小花家住在一個小區,她想請李明博爲弟弟辯護,但是李明博去看守所會見了劉小民,瞭解了全部情況後,認爲這案子二審被駁回的可能性極大,但是劉小花不認可。

後來也不知道是誰告訴她,李明博與方軼認識,而且關係不錯,讓她找方軼再諮詢下。

方軼當年在縣裡執業時,差不多縣裡人都知道他,劉小花自然也聽說過方軼,她琢磨着說不定方軼有辦法,就這樣她跑去磨李明博,李明博實在沒辦法便打電話給方軼,約好時間後二人跑來了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找方軼諮詢。

見方軼放下了判決書,劉小花看向他:“方律師,您說我弟弟這案子能改判嗎?”

“您弟弟向韋選借款一百五十萬元,以自己的房產抵押,您弟弟到底有沒有房產?”方軼看向劉小花。

“他哪有房產抵押啊!這麼大的人了,要是有房早就娶媳婦了,還至於一天到晚的去賭?沒有,他絕對沒有房產。”劉小花晃着腦袋回道。

“方律師,一審時檢察院認爲,劉小民違背被害人的意願,強行書寫借條並無報酬幫被害人討務,系採用暴力手段強迫他人交易,且情節嚴重,劉小民的行爲構成強迫交易罪。您說二審法院有沒有可能改判劉小民強迫交易罪?”李明博問道。

這也是之前劉小花問過李明博的問題,現在他當面提出來就是想讓劉小花聽聽方律師是怎麼解釋的,是否與自己解釋的不一樣。

“我不這麼認爲。被告人劉小民主觀上根本不具有交易的目的,客觀上實施的也不是交易行爲,而是以借款爲名行搶劫之實,劉小民的行爲構成搶劫罪。”方軼想了想回複道。

“爲什麼?”劉小花問道。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爲。表現形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在他人不願意買賣商品、不願意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強迫他人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第二,強迫他人以非正常的方式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第三,強迫他人以不公平的價格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

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在構成條件上有一定的重疊,這兩個罪名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爲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均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所以有時候在司法實踐中,兩罪不是太好區分……”方軼的話尚未說完,劉小花開口了。

“方律師,您說的太專業,我聽的不是太懂。區不區分的,我不關心。您能否說的直白點。”劉小花一臉懵逼的問道。

“這麼說吧,本案中,被告人劉小民將被害人韋選騙到小旅店,當場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向被害人韋選借款一百五十萬元,並逼迫韋選當場籌借部分款項。

雖然劉小民書寫了借條,並書面承諾無報酬替韋選討債,形式上有一定交易性質,但並不符合強迫交易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爲強迫交易罪,反而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搶劫罪。我之所以這麼說,原因有三:

第一,借款行爲不屬於強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行爲。

強迫交易肯定要以存在‘交易’爲前提條件。強迫交易罪中的‘交易’是指買賣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務的行爲,是市場行爲。借款既不是買賣商品,也不是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因此不屬於該罪所指的‘交易’。沒有交易行爲,自然談不上強迫交易。

劉女士,我這麼說您是否認可?”方軼說完看向劉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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