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此時,雲梅的手機響了。
“姐,晚上回來吃嗎?”電話是妹妹雲喬打來的。
既然已經要成一家人了,也就沒必要再遮遮掩掩的了,於是三個人的小飯桌成了四個人的聚餐。
因爲之前雲梅只說是與朋友一起吃飯,讓她也出來湊湊熱鬧,介紹認識下,雲喬是本着蹭飯的心態來的,結果進了西餐廳才發現,姐姐的朋友居然是師父父子。
這一驚非同小可,直接勾起了她偷拍的慾望,準備當回凌凌漆弄點外快,讓自己的生活更豐富些。
結果不待她舉起手機偷拍,姐姐雲梅居然大大方方的坐到了方軼父子身旁,讓她照一張合影,給幕後老闆發過去。
這一下可給雲喬整不會了,拿着手機結結巴巴的,一時語塞,臉漲的通紅。她不知道姐姐是什麼時候發現的自己與大媽之間的秘密,這無間道當的,成了天下皆知的秘密了。衆人皆醒我獨醉!
“你臉怎麼紅了?”雲梅笑呵呵看向妹妹,問道。
“精神煥發!”方軼接了一句。
“怎麼又黃了?”雲梅一怔,緊跟着壞笑道。
“防冷塗的蠟!”方軼笑眯眯很有節奏感的回道。
“這麼說背後有人支持?是不是得了好處?”雲梅與方軼對視一眼後,看向雲喬。
“這還用說,肯定的。”方軼繼續道。
方安志看着身旁的兩位有點不明所以。但云喬卻心知肚明,臉色越發的難看。
“哎呀!咋又黃了!”雲梅調侃道。
“氣溫太低,怕冷,又塗了一層蠟唄!”方軼說完,看着雲喬一臉的囧態,笑出了聲。
“好吧,你們也別跟我來天王蓋地虎,寶塔鎮河妖那套了,我坦白還不行,不帶這麼寒磣人的。”雲喬終於憋不住了。
“算啦,過去的事翻篇了。你姐既往不咎,今天讓你出來,主要是兩家人馬上就要成一家了,正式見個面,吃頓飯。”方軼一笑。
“啥?成一家了?!”雲喬感覺有點大腦缺氧,難道無間道要結束了!外快要沒了?
“雲喬姐,這話你還聽不明白,我一個初中生都聽明白了,你個研究生咋還胡塗了呢?”方安志嘿嘿笑道。
“哦……,你們都知道了,合着我是最後一個知道的!”雲喬在心裡把眼前的事捋了一遍:“師父,你跟我姐是什麼時候定下的?”
“就在今天。剛談完,這不就請你吃飯了嘛。”方軼笑呵呵說道。
“好吧。”雲喬看向正在拿着刀叉切牛排的方安志:“我說,小志啊,你是不是該改口叫我小姨了!”
“少扯!我跟雲阿姨都說好了,各論各的,咱們倆平級。”方安志低頭吃着牛排,頭也不擡的回道。
“這怎麼行,必須改口,師父……不對,姐夫,恭喜!恭喜!這一家人總得有個尊卑吧,咱得講究講究,小志是不是應該叫我小姨?”雲喬理直氣壯的看向方軼。
“那什麼,這牛排不錯,你得多吃點,下回再來可就得自己花錢了。”方軼假模假樣的,客氣道。
“不是……”雲喬又看向了姐姐:“姐……”這一聲姐叫的,聲音拖的很長,很有九曲十八彎的味道。
“這事,我不管,各論各的,大街上我和小志還姐弟相稱呢,叫你一聲姐姐不虧!”雲梅眨着眼,笑道。
“不虧!我覺得我虧!”雲喬看向同桌的三位,有種拳頭打在棉花上的感覺,算了,忍了吧!
於是她偷偷拿出手機,將剛纔拍的合影發了出去,牛排還沒吃完,手機提示音響起,居然有五千元。讓她那顆受傷的心得到了一絲安慰。
……
耿志軒詐騙案二審開庭了。
之前省高院負責此案的法官找方軼談過,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主要爭論的焦點在法律適用和量刑上,所以開庭後,程序走的很快。很快便結束了法庭調查,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請上訴人發言。”審判長看向前面的上訴席。
上訴席上坐着的耿志軒與他哥哥長得很像,只是氣質上差了很多。
“審判長、審判員:我是以美好未來公司的名義與十二名被害人簽署的服務協議,即便構成犯罪,也是單位犯罪,而且應該構成合同詐騙罪,不構成詐騙罪。
另外,公司取得錢款後,都用在了運營公司,給公司員工發工資上,一審判決認定錢被我揮霍了,與客觀事實不符。
退一萬步講,即便我構成犯罪也屬於合同詐騙,一審判我十一年,太重,請求從輕處罰。完畢。”耿志軒看着手裡的發言稿,說道。
雖然他不想認罪,但是一審已經判了,他心裡也害怕,怕二審真的維持原判,他可不想在裡面蹲那麼長時間。所以他聽從了方軼的建議。
“上訴人耿志軒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的看向方軼。
方軼拿起準備好的辯護意見:“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耿志軒不構成詐騙罪,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人對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志軒以簽訂出國“顧問協議”的名義騙取他人錢款後潛逃境外的行爲構成犯罪,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而不是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從詐騙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屬詐騙類侵財犯罪,具有詐騙犯罪以騙取財的基本構成特徵,兩罪的關係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同時觸犯了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但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關於‘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的規定,本案不能按照詐騙罪論處,而應當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要求,適用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