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擡頭看向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本案中,被告人沙叢叢秘密竊取被害人數額巨大以上財物的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盜竊的地點是在被害人租住的連鎖酒店房間內,被害人無論將自己的手錶放在何處,均應認爲被害人仍實際佔有該手錶。
二、被告人自認,她拿走被害人的手錶是因爲在X交易過程中被害人的行爲粗暴,她拿走手錶的目的是爲了泄憤,由此可見被告人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
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去衛生間之際,將該表拿走,屬於秘密竊取。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沙叢叢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數額巨大以上物品的目的,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因被告人盜取的手錶品牌爲寶珀,價值爲十二萬四千元,盜竊數額巨大,我們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完畢。”檢察員發言道。
方軼看了對面的公訴人一眼,心道:這傢伙可以啊,庭下肯定做了不少功課。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針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但是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沙叢叢對所盜手錶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不應按照手錶的實際價值對被告人進行處罰,應免除處罰。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對手錶的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
第一,被害人將價值如此巨大的手錶隨便放在桌上,與香菸和打火機放在一起,使沙叢叢產生該表價值一般的錯誤認識。
第二,被告人沙叢叢歸案後,在歷次訊問中,始終不能準確說出該表的品牌、型號等具體特徵,而且一直認爲該表只值千元左右。這表明其對名錶確實一無所知,也不關心該表的實際價值。
第三,被告人沙叢叢將手錶帶回家後,既沒有馬上逃走、也沒有將手錶處理掉,只是放在了不帶鎖的抽屜裡,這說明被告人對該表的實際價值沒有明確的認識。如果被告人知道該表的實際價值,是不可能不妥善存放的。
第四,被害人在給被告人打電話詢問手錶的過程中,始終未說手錶的實際價值,僅稱該表‘對自己意義重大’,並表示手錶並不值錢,願拿出一千元作爲獎勵,拿回手錶。
以上情況,加深了被告人對所盜手錶的實際價值的誤認。
綜上,我們認爲,被告人順手拿走他人手錶的行爲,主觀上雖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被告人當時確實沒有認識到手錶的實際價值。
也就是說,被告人主觀上只有非法佔有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故意內容,而無非法佔有‘數額巨大’財物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沙叢叢對手錶價值存在嚴重的認識錯誤,其所認識的數額遠遠低於實際數額,不應讓其對所不能認識的財物數額承擔犯罪的責任。
二、對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鑑於被告人沙叢叢對所盜手錶的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且所盜手錶已追繳並退還被害人,其行爲屬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沙叢叢免予刑事處罰。完畢。”方軼讀完了剛剛修改過的辯護意見。
“公訴人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說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發表以下觀點:
被告人對所盜手錶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來認定,否則,在案件中被告人均可以自稱對所盜物品價值有重大認識錯誤,以此來規避或逃脫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因此,我們認爲僅憑被告人的供述及案發時現場的情況不能認定被告人對所盜手錶價值存在認識錯誤。應按照手錶的實際價值定罪量刑。完畢。”檢察員迴應。
“辯護人可以迴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看向方軼。
“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迴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判斷被告人是否對所盜手錶價值存在重大認識錯誤,應從行爲人的個人情況及其行爲前後的表現來綜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沙叢叢出生於本地縣下面的自然村,其家庭條件不好,從沒有見過如此昂貴的手錶,既不知道也沒聽說過此類名貴手錶。
沙叢叢不過二十多歲,從農村來到城市不過三年多,此前從未接觸過帶有如此昂貴手錶的人,案發地也不是高檔酒店,而是普通的連鎖酒店,而且不管是案發地,還是其居住地附近,最好的商場內出售的最好的手錶也不過幾千元。
因此,以本案沙叢叢的出身、作案時的年齡、職業、見識、閱歷等狀況來看,其對所盜手錶的實際價值不可能存在明確的或概括的認識。完畢。”方軼迴應道。
……
沙叢叢的案子,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進行了當庭宣判。
法院認爲,被告人沙叢叢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以上的財物,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被害人將價值巨大的手錶與打火機和香菸放在一起,一方面足以使對名錶缺乏起碼認識的被告人產生該表價值一般的錯誤認識;另一方面也可能讓一個以賣Y爲生計的被告人產生謀小利的貪念。
被告人在被羈押後、知悉其所盜手錶的實際價值前,一直誤認爲其所盜取的只是一隻價值近千元的普通手錶。
結合被告人的出身、年齡、職業、見識、閱歷等狀況來看,被告人誤認所盜手錶的價值是真實可信的,並非被告人故意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