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6章 丈夫與妻子的那點事

“被告人,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麼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員看向被告人問道。

“有異議,我跟我媳婦幹正事,沒違法。雖然我們兩口子感情不好,但是也沒離婚啊,結婚證是民政局發的,我們是合法夫妻,我們幹正事也是合法的……”杜孝生極力爲自己辯解。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員說道。

“被告人杜孝生,案發當日你爲什麼去被害人家裡?”檢察員例行公事的看向被告席,問道。

“我是去找我媳婦鄧瓊英,勸她回家。”杜孝生說道。

“被害人鄧瓊英爲什麼回孃家,不在家跟你過日子?”檢察員追問道。

“之前我們吵了一架,她一生氣就回孃家了。”杜孝生嘟嘟囔囔的說道。

“你跟被害人鄧瓊英的關係如何?”檢察員問道。

“不是太好,經常吵架。”杜孝生說道。

“案發前,你們的關係到了什麼程度?”檢察員冷着臉繼續問道。

“她回孃家後,打電話給我說要離婚,但是彩禮的事沒說好,所以一直就這麼拖着。”杜孝生看了一眼檢察員說道。

“案發當日,你去被害人家裡,被害人鄧瓊英是什麼反應?”檢察員問道。

“我勸她回家,我老丈人也說讓我們回家去。但是她不肯,然後她上炕脫衣服睡覺。我跟老丈人說晚上住家裡,插上門後,我也上炕了……”杜孝生低着頭說道。

“後來呢?被害人是否同意你留下?”檢察員問道。

“她見我上炕,就坐起來穿衣服,想要下地,我不讓她走,把她按到了炕上,然後……”杜孝生將說了記不得多少次的案發經過,又說了一遍。

“也就是說,從始至終,被害人都沒有同意跟你發生關係,爲了不讓你得逞,甚至用剪刀扎你,對嗎?”檢察員冷冷的問道。

也許她也是女性的原因,在問這話時,語言中明顯帶着一絲怒氣,一絲陰冷。讓人莫名的感到一絲寒意。

“……對。”杜孝生點頭道。

“審判員,公訴人問完了。”女檢察員衝着審判員說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片刻後,審判員說道。

“被告人,你在去被害人家時,對方對你的態度如何?我是指你老丈人一家。”方軼問道。

“當時我去時,我老丈人沒說啥,我老丈母孃在屋裡沒出來。”杜孝生想了想說道。

“你提出在老丈人家留宿時,你老丈人一傢什麼反應?”方軼繼續問道。

“我老丈人沒反對,也沒同意,他勸我媳婦回家去睡,可能是怕我們兩口子又吵吵起來,被鄰居笑話。”杜孝生撓了撓頭說道。

“你插門上炕,你老丈人是什麼反應?被害人鄧瓊英是什麼反應?”方軼接着問道。

“我插門時,我老丈人出屋去了,等於默認我留下。我媳婦沒說話,起身穿衣服要出門,我理解,她不想跟我睡一塊,後來我就把她按在了炕上……”杜孝生說着低下了頭。

“直到目前爲止,鄧瓊英是否再次向你提出離婚?有沒有向法院起訴離婚?”方軼問道。

“沒有,我沒有接到法院的傳票。也沒聽說她要起訴我離婚。”杜孝生擡起頭看向方軼。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員說道。

“審判員:……我們認爲,被告人杜孝生與被害人鄧瓊英感情破裂,被告人在與被害人協議離婚期間,以強制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鄧瓊英發生X關係的行爲,構成強姦罪。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女檢察員底氣十足的說道。

……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員看向方軼。

“審判員:辯護人認爲,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的行爲雖然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但鑑於雙方系夫妻關係,雖然雙方感情不睦,但未發展到必須離婚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本案中,被告人杜孝生與被害人鄧瓊英之間的婚姻關係一直處於合法有效的狀態。

在案發前,雖然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過離婚,但其並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也沒有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

因此,截止目前爲止,被告人與被害人仍是夫妻關係,雙方之間對房事的承諾仍然有效。因此杜孝生的行爲不構成強姦罪。

二、被告人的行爲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的行爲。在一般的強姦罪中,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構成強姦罪的必備法律要件。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與妻子發生X關係時,未必都經過了妻子的同意,這與構成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X關係具有本質的區別。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自男女雙方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取得結婚證之日起,雙方之間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關係。

同居和房事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是對X生活的法律承諾。因此,合法的夫妻之間是不存在丈夫對妻子X權利自由的侵犯的。

換句話說,即便妻子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第三人劈腿,依然構成對夫妻間合法婚姻的侵犯。

如果本案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係,或者已經進入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告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關係,則有可能構成強姦罪。

但是截至目前爲止,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婚姻關係一直持續穩定的存在,雙方雖然感情不和,曾商議過離婚事宜,但綜合全案證據來看,雙方的離婚意願並不是那麼強烈。雙方家庭對雙方的離婚也持否定態度。

在本案被害人賭氣回孃家期間,被告人(丈夫)不顧被害人(妻子)反對,甚至採用暴力與其強行發生關係的行爲,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違背婦女意志,也就不能構成強姦罪。完畢!”方軼說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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