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章 裡外不是人

第552章 裡外不是人

“上訴人史凌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上訴人史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要挾的手段,強行向被害人索要十萬元,實得五萬元,其行爲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均可以採用威脅的手段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但在搶劫過程中所實施的威脅的當場性和取得財物的當場性是敲詐勒索所不具備的。

一、威脅的當場性

1、搶劫罪是行爲人直接對被搶劫人實施暴力手段劫財的行爲。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是面對面的,也可以是非面對面的,比如電話,微信等。

本案中,上訴人史凌以被害人與蔣雨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爲由,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勒索錢財,雖然屬於面對面的威脅,但屬於事出有因,且未採用暴力劫財的手段。

2、搶劫罪是以當場取得被害人的財物爲目標,所以爲排除被害人可能的反抗,行爲人必須以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暴力相威脅,威逼被害人當場交出財物。

而敲詐勒索的威脅則多是以毀人名譽、揭發隱私等對被害人進行要挾。即便存在暴力威脅,其威脅要實施的暴力一般也不是直接對被害人,而是針對被害人的親友,以便達到對被害人進行要挾的目的。敲詐勒索的威脅或要挾不具有即時性,一般都是恐嚇被害人將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實施某種行爲。

本案中,上訴人在勒索錢財過程中,並未對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且在案證據顯示,是被害人自己害怕出軌的事被上訴人公之於衆,所以才提出的給予上訴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3、搶劫罪的威脅具有實施的急迫性,被害人除當場交付財產外,沒有考慮、選擇的時間餘地。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和要挾不如搶劫罪急迫,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仍有一定的考慮和選擇的餘地。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向上訴人支付錢財,以解決出軌之事,上訴人同意了被害人的建議,雙方就給付多少錢的問題上還進行了商討,可見上訴人勒索錢財的行爲不具有急迫性。

二、取得錢財的當場性

取得錢財的當場性也是這兩種犯罪行爲的重要區別。在搶劫罪中,行爲人的行爲,突出一個‘搶’字,只能是當場取得錢財,而且搶得的錢財數量具有隨機性,有可能是一元兩元,也可能是一百或者兩百。

而在敲詐勒索罪的過程中,行爲人一般是在事後取得錢財,勒索行爲與錢財的取得往往有一定的時間上的間隔,而且在實施勒索行爲前,行爲人會對勒索的錢財數量有一定的預估。

本案中,上訴人並未當場取得錢財,而且就勒索的錢財數額,雙方進行了協商,可見上訴人不具有搶的意圖。

綜上,辯護人認爲,上訴人的行爲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敲詐勒索罪。鑑於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上訴人有悔罪表現,辯護人建議法院改判上訴人緩刑。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進行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上訴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錢財,構成搶劫罪。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觀點:

本案中,上訴人跟蹤尾隨並闖入其妻與被害人在酒店所開的房間,目睹其妻與被害人在一起,隨後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毆打。

在上訴人的暴力威逼下,被害人被迫同意向上訴人支付十萬元補償款。上訴人的行爲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完畢。”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迴應檢察員的意見。”審判長道。

“辯護人根據檢察員的辯護意見和迴應,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上訴人闖入酒店房間後,看到其妻子和被害人出軌,進而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爲。

針對上訴人的暴力行爲,辯護人認爲,應當理解爲是史凌基於一時憤怒的單純的傷害行爲,不是出於搶劫的目的而實施的暴力,這也符合常理。不能簡單的將其暴力行爲與此後的勒索行爲聯繫在一起。

此後,被害人爲了避免醜事被公之於衆,也爲了儘快脫身,主動提出用錢補償史凌了結此事。此時,史凌才產生了藉機勒索其錢財的故意。

被害人具有‘破財消災’的意思表示,上訴人具有‘藉機勒索’的目的,雙方一拍即合,因此上訴人勒索錢財屬於事出有因。史凌索取被害人的錢財,屬於藉機要挾。

綜上,本案中史凌雖然實施了暴力行爲,但其勒索錢財的手段並不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是藉着被害人與蔣雨出軌之際進行敲詐,所獲錢財也非全部是當場取得,因此,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完畢。”方軼道。

……

庭審結束後,經合議庭評議,審判長進行了當庭宣判。

合議庭認爲,上訴人史凌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威脅、要挾的手段,強行向他人索要錢財十萬元,實際索得五萬元。其行爲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數額巨大。

原判以搶劫罪對上訴人史凌定罪量刑不當,應予改判。最後改判:一、撤銷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的一審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史凌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由十二年改判爲五年,史凌心裡雖然仍然不爽,但是也只能接受,宣判後他想着以後怎麼在監獄裡減刑,儘快出獄。

至於妻子蔣雨,早在他被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二年時,蔣雨便通過律師提出了離婚。她已經在史家住不下去了,史凌因她被判刑,不僅史家容不下她,孃家人也對她極其不滿,因爲孃家人裡有不少是靠着史家吃飯的。

蔣雨現在是豬八戒照鏡子,裡外不是人。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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