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5章 第539 540章 報復!

第495章 第539 540章 報復!

天氣一天比一天熱,在等待了近半個月後,終於等來了法院的開庭通知。張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將在下週一早上九點開庭。

法院第十審判庭內,旁聽席上坐着一位老太太,不知道與張文是什麼關係,張鳳纔沒有來旁聽,他在辦公室心神不寧的等待着方軼的消息。

審判長是位中年捲髮女法官,大臉蛋子,大眼睛,陰沉着臉,有一種生人勿近的感覺。兩邊是兩位女法官,看起來都比較年輕。

公訴人席上坐着兩位檢察員,做在首位的是一位留着齊耳短髮,三十多歲,五官端正的女檢察員,她姓宋,方軼之前去檢察院閱卷時見過她;另一位是留着寸頭,二十多歲的男檢察員,估計是宋檢察員的徒弟。

此時,宋檢察員正在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張文系合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讓其親屬經營與其任職公司業務範圍同類的經營活動,並從中謀取非法利益。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文的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審判長,起訴書宣讀完畢。”

“被告人張文,剛纔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審判長問道。

“我對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對於罪名不認可。我雖然是公司的部門經理,但我們公司是合資公司,不是國企,我的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張文道。

在開庭之前,方軼去見過他,把訴訟方案和相關法律規定都告訴了他,讓他心裡有數。怎麼說張文也是上過大學,又在社會上摸爬滾打那麼多年的人,自然知道自己該怎麼說。

“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宋檢察員看向被告席,問道:“被告人張文,你在合資公司擔任什麼職務?”

“銷售部總經理。”張文面無表情道。

“你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宋檢察員問道。

“負責合資公司的汽車產品及零部件的銷售和售後服務工作。”張文道。

“萬佳銷售公司跟你是什麼關係?”宋檢察員突然問道

“萬佳銷售公司是我母親和岳母註冊的,代理我們公司的汽車零部件的銷售。是我們公司授權的代理商。”張文明白檢察員想問什麼,乾脆都說了出來,反正這些事案卷中都有記載,早晚也得說。

“萬佳銷售公司是誰在實際經營?”宋檢察員看了一眼張文,接着問道。

“是我在經營,業務也是我聯繫的。”張文看向宋檢察員,說道。

“萬佳銷售公司代理合資公司的業務有多久了?”宋檢察員問道。

“十個月。”張文道。

“萬佳銷售公司作爲合資公司的代理商,在這十個月內,營收和利潤各是多少?”宋檢察員問道問道。

“銷售額是四十八萬六千四百二十五元,利潤十二萬二千一百元。”張文道。

“萬佳銷售公司有沒有其他業務?這些銷售額都是代理合資公司產品所得嗎?”宋檢察員問道。

“萬佳銷售公司只做合資公司的業務,沒有其他業務。”張文道。

“你在經營萬佳銷售公司期間,萬佳銷售公司出售的合資公司的產品價格是否符合合資公司制定的相關規定?”宋檢察員問道。

“萬佳銷售公司是按照合資公司制定的銷售方案和價格進行的銷售,不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萬佳銷售公司有賬目。可以隨時查閱。”張文道。

“審判長,公訴人問完了。”宋檢察員看向審判長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被告人張文,你是如何進入合資公司的?”方軼問道。

“我是社招進去的,之前我在外省的一家外資公司做銷售。”張文道。

“你在合資公司除了擔任銷售部總經理外,是否擔任其他職務?”方軼問道。

“沒有其他任職。”張文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和被告人是否有新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新證據需要提交。”三方均道。

“先由公訴人出示證據,被告人和辯護人質證。”審判長道。

……

對於公訴人指控的事實張文都認可,所以對於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他自然也都認可。方軼對於反應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沒有任何異議。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公訴人認爲,被告人張文作爲合資企業的部門總經理,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萬佳銷售公司經營與合資公司業務範圍同類的經營活動,並從中獲得非法利益十二萬二千一百元,數額巨大。

被告人的行爲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要求的犯罪構成相符,其行爲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公訴人建議對被告人處以有期徒刑三年。完畢。”宋檢查員是按照頂格標準建議的刑期,這也可以被看作是對張文不認罪的報復。

“被告人張文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對設立公司並經營與合資公司同類業務的事實認可,但是我們公司不是國企,我也不是公司總經理、董事,所以我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張文辯解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張文的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理由如下:

一、合資公司系中方和外方合資經營的公司,不應被認定爲國有公司。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合資公司的股權結構爲:中方(國有企業)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外資方持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合資公司由雙方委派人員負責經營管理。合資公司的性質屬於中外合資經營公司,不是國有公司。

二、被告人張文系中外合資經營公司的部門經理,不符合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要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從上述條款可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其他人員不能成爲該罪的主體。

這是因爲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應維護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職權爲自己謀取利益,因此,《公司法》對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作了競業禁止性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是指公司董事會的成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和一般董事等。董事的選舉和委派、更換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述的‘經理’是指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議決議等的高級管理人員。

在實際經營中,公司的各個部門也會設置部門經理,如行政部經理、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項目經理等等。

上述部門經理是出於管理需要而設置的,其並非《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說的公司經理,僅僅是日常稱謂,其負責的不是整個公司的管理,而是某個部門或者某項業務的管理,其經營和管理的權限由公司自行規定,因此《公司法》未對其作競業禁止性規定。

作爲法定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要件應直接援引《刑法》的規定,而不宜做出擴大解釋。故國有公司、企業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人員,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文雖然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萬佳銷售公司經營與其所任職務的合資公司業務範圍同類的經營活動,並從中獲利,但由於張文任職的合資公司並非國有公司,而且張文爲中層管理人員,不具備《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這一特殊身份,所以其行爲不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完畢。”方軼道。

“公訴人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公訴人認爲,國有公司應包括:國家全部出資,國家絕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相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產權佔絕對多數的企業。本案被害公司雖然屬於中外合資經營公司,但是國有企業出資佔百分之五十,也應被認定爲國有公司。”宋檢察員道。

其實在中外合資公司是否爲國有公司的問題上,檢察院內部也有不同意見,爲此檢察院內部還特意研討過,然並卵,宋檢察員只好將這一問題推給法院。

導致這一結果的主要原因是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公司和企業的出資主體也由原來的單一性發展爲多樣性,但是法律的發展是滯後的,再加上相關部門對“國有企業”概念的認識不統一,由此給國有公司、企業性質的界定帶來了困難。

“辯護人可以迴應公訴人的意見。”審判長道。

“根據公訴人的辯護意見和迴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爲,國有公司、企業應嚴格限制爲資產全部爲國有的公司、企業。其他公司不應認定爲國有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公司作爲依法設立、以營利爲目的經營的獨立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並對其資產享有管理、收益和處分的自主權。

公司依法設立後,股東的出資變爲公司的資產,歸公司所有。而股東按持有的股權比例取得相應分紅。

因此,如果把國家控股公司,國有資產佔多數的公司認定爲國有公司,不但否定了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同時也有損其他投資者的主體資格和股東權益。

第二,國有資產出資的多少,是絕對控股,還是相對控股,只是一種國家參股的表現形式,而並不能直接把公司性質定爲國有,所以,國有公司必須是出資人全部爲國有單位的公司。

回到本案,合資公司系中方與外資方等額出資設立的公司,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其性質爲中外合資經營公司,而不應被認定爲國有公司。完畢。”方軼道。

……

在十一點四十分時,方軼走出法院,站在法院大樓的大門口,擡頭看了看灰濛濛的天空,長處一口氣。後面跟着的周穎提着公文包和案卷材料,一路上邁着小碎步跟了出來。

方軼拿出手機撥了出去,不一會兒,話筒中傳出了張鳳才的聲音。

“方律師,結果怎麼樣?”張鳳才的聲音顯得很焦急。

“當庭宣判,張文無罪。張文還要去辦下手續,一會兒就能回家了。”方軼微笑道。

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文任職的合資公司不屬於國有公司,其所擔任的職務不屬國有公司董事、經理職務,與《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要求的犯罪構成不符,故不應按犯罪論處。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採納。依照《刑法》第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文無罪。

聽到話筒中傳來的“無罪”二字後,張鳳才心中的一塊石頭總算是落了地,臉上也有了笑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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