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章 第450 451章(合併章)他沒活夠!

第427章 第450 451章(合併章)他沒活夠!

“後來發生了什麼?”檢察員眼神如刀一般。

“後來我翻牆進了她家,又撬開了門插進了屋,她正在炕上睡覺,突然醒過來看到了我,我怕她喊人就撲上去用手捂她的嘴,後來又卡住她脖子,用被子矇住她頭,跟她發生了關係,我真不是有意要殺她……”高強越說越激動。

“被害人的金戒指爲什麼會在你手裡。”檢察員問道。

“她掙扎的時候,我去掰她的手,無意中看到的金戒指,所以就順手給擼下來,帶回了家。”高強道。

“之前你供述是在強姦行爲實施後,她躺在炕上一動不動,你從她手上擼下來的。現在你又說是在爭鬥中擼下來的,到底是怎麼回事?”檢察員冷聲問道。

“之前是我記錯了,這些天我又回憶了下,是在爭鬥中我從她手指上擼下來的。”高強道。

“你離開時,被害人是什麼狀態?”檢察員道。

“她……她沒氣兒了。我當時用手試過,她沒有呼吸。我不是故意的……”高強看向檢察員,眼中滿是恐懼。

“審判長,我們問完了。”檢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審判長道。

“需要發問。”方軼道:“被告人高強,你是出於什麼目的進入被害人家裡的。”

“當時我喝了酒,就是想跟她發生關係,沒想別的。”高強道。

“審批長,我問完了。”方軼道。

……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公訴人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被告人高強酒後潛入被害人家中,採用暴力手段對被害人實施姦淫,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爲構成強姦罪;在強姦過程中,強行擄下被害人的金戒指,被告人入室搶劫致人死亡,應當數罪併罰。我們建議對被告人處死刑。完畢!”檢察員道。

“被告人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當時是豬油蒙了心,我不該去小寡婦家……”高強又是一陣懺悔,可惜他不是在教堂,而是在法庭,所以這一套說辭沒有任何作用。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方軼對檢察員的大部分指控都不持異議,但是在入室搶劫致人死亡這一點上他不同意檢察員的觀點。

“審判長、審判員:針對檢察員指控被告人的強姦罪罪名,辯護人不持異議。但是對於入室搶劫致人死亡,辯護人有不同意見,辯護人認爲被告人高強,不構成入室搶劫致人死亡,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入戶的目的是實施強姦犯罪,並不是爲了搶劫,因此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入戶’目的的非法性是認定入戶搶劫的關鍵。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搶劫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根據上述規定,辯護人認爲,認定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入戶搶劫”,關鍵在於其入戶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高強以強姦爲目的進入被害人住所,不符合入戶搶劫的成立要件,因此,被告人高強在強姦過程中臨時起意搶劫被害人金戒指的行爲不能認定爲入戶搶劫。理由如下:

(一)根據上述意見,關於‘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是指以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爲人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爲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爲“入戶搶劫。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入戶搶劫’爲加重處罰情節,另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等行爲在一定條件下可轉化爲搶劫罪。

因此,當行爲人以搶劫爲目的入戶,或者以盜竊、詐騙、搶奪等犯罪爲目的入戶並轉化爲搶劫罪的,纔可以認定爲“人戶搶劫”。

(二)上述意見中的‘搶劫等犯罪’不應被理解爲所有犯罪,僅應解釋爲搶劫及盜竊、詐騙、搶奪等圖財型犯罪。

上述意見明確規定,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爲目的,意在嚴格入戶搶劫的認定條件,將以實施搶劫等圖財型犯罪爲目的的入戶與以實施其他犯罪爲目的的入戶區別開來,以做到準確定性和量刑均衡。

因爲如果不加區分,對以實施任何犯罪爲目的入戶而臨時起意搶劫的行爲都以入戶搶劫論處,行爲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有可能使刑法規定的‘入戶搶劫’範圍無限擴大,容易導致輕罪重判。

本案中,被告人高強被媳婦毆打後,到姐姐家吃飯,飲酒後入戶實施強姦犯罪。根據公訴人提供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案發現場並無搶劫其他財物的情況,且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僅搶走了一枚金戒指,這說明高強並非爲圖財而入戶搶劫,所以不符合入戶搶劫的條件。

(三)公訴人將被告人入戶的行爲同時定爲強姦和搶劫的手段,是對同一行爲的重複評價。

禁止對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爲進行多次定罪或者處罰,是我國刑法理論和實踐中遵循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爲了禁止對同一行爲進行重複的刑法評價,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實現罪刑相當。

本案中,被告人高強入戶的目的是爲了實施強姦犯罪,該入戶行爲不應再作爲搶劫的手段進行評價。否則將導致該入戶行爲分別認定爲強姦和搶劫的手段。這不僅違反了重複評價原則,也違反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

綜上所述,被告人高強以實施強姦犯罪爲目的,進入被害人家裡,在強姦過程中又臨時起意搶走被害人的金戒指,該行爲不應認定爲‘入戶搶劫’。

二、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系因被告人暴力強姦所致,故不能認定爲搶劫致人死亡。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搶劫致人死亡’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當搶劫行爲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且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負有刑事責任時,才能認定爲“搶劫致人死亡”。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被告人的供述,案發經過爲,被告人高強入戶採用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而後與之發生關係,並在強姦過程中搶走被害人的金戒指,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

根據被告人高強供述,其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使用了被子矇頭、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屍檢報告也證實,被害人系因外力扼壓頸部、口腔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由此可以判斷,被告人高強爲實施強姦行爲而實施的矇頭、扼頸、捂嘴等暴力行爲纔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高強在強姦過程中搶劫金戒指的行爲,暴力程度輕微。可見,被告人高強搶劫金戒指的行爲與被害人死亡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爲,本案中被告人高強犯強姦罪和搶劫罪,但不構成入戶搶劫致人死亡,歸案後被告人高強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請法院從輕處罰。完畢。”方軼道。

雖然心裡一百個不情願,但是作爲被告人高強的辯護人,方軼還是向法院提出了從輕處罰的建議。

……

庭審結束後,衆人等待最後的裁決,十分鐘後,合議庭成員走進了法庭。

“……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被告人高強的行爲已分別構成強姦罪和搶劫罪,罪行惡劣,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應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高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

關於高強的辯護人提出高強的行爲不構成入戶搶劫的辯護意見,經查,高強進入被害人房間是爲了實施強姦行爲,而不是搶劫行爲。強行搶走被害人手上的金戒指,系被告人在強姦過程中的臨時起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刑法原則,對該項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現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強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審判長宣判道。

被告席上的高強聽到判決後,直接癱到了椅子上,兩眼發直,眼淚瞬間流了下來。他沒活夠!

方軼走出法院時,高強的媳婦快步走了過來:“方律師,怎麼樣?”

“判了!死刑!”方軼看着她,說道。

“哇”的一聲,高強媳婦哭了出來,她雙手捂臉蹲在地上哭的泣不成聲。

雖然老公做了不要臉的事,讓她和孩子擡不起頭來,但畢竟是一家人,打打罵罵的天長日久還是有感情的。

“庭上高強嚷嚷要上訴,我可以給您起草一份上訴狀,但是……”方軼欲言又止。他的本意是:爲了這麼個東西,您還是別在浪費錢請律師了,二審沒希望。

高強媳婦點了點頭,哭聲小了些,之後在孃家哥哥的攙扶下上了車。方軼不知道對方是否聽懂了自己的意思,事已至此,也只能這樣了。

就在高強強姦案的刑事判決書下來後的第四天,盛豐集團旗下子公司張副總經理職務侵佔罪的案子也開庭了,最終縣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建議,按照盛豐集團和直播公司達成的協議,確認了應予追繳的贓款數額。

刑事判決書下來後,直播公司扣除百分之八的服務費後,將剩餘款項退還了盛豐集團旗下的子公司。

蘭姐說話算數,在款項到賬後的第二日,按照之前的約定給方軼支付了一百六十多萬的律師費,外加十萬元獎勵。

這筆律師費律所扣除百分之三十後方軼可得一百一十多萬,當然這是不扣個稅的數額。考慮到一次性提走個稅太高,所以在律師費到賬後,方軼並沒有急着提款。

這是方軼執業以來收到的最高的一筆律師費,讓他興奮了好幾天。

十月底的時候,萬可法雄赳赳氣昂昂的走進了律所,他終於結束了治療回來了。

方軼被叫進辦公室時,胖老頭正在拿着鏡子觀察自己那紅撲撲的臉堂。

“您找我有事?”方軼小心的問道。

他搞不清楚眼前這胖老頭回來第一天就找自己,葫蘆裡賣的什麼藥,所以非常謹慎。

“小方啊,你看看我這臉是不是皮膚有些鬆弛了?”萬可法拿着鏡子擺弄道。

“啊!?”方軼心道:歲數大了不都這樣嗎?都一把歲數了,那皮膚還能跟十八九的大姑娘似得水嫩?黑山老妖啊!

“啊什麼?我問你呢。”萬可法瞥了一眼方軼道。

“那個……您這皮膚比華主任強多了,我看比老黃都好,紅撲撲的,多健康啊!”方軼拍馬屁道。

“哼!姓華的怎麼能跟我比。我琢磨着這幾天去打個美容針,我聽醫院的小護士說效果不錯。最少能年輕十歲,你覺得呢?”萬可法邊照鏡子邊道。

我滴個神啊!好不容易從飲酒的大坑中爬出來,看這意思胖老頭準備往美容的大坑裡跳啊!這是跳火坑習慣了還是咋滴!

這話該怎麼接?到時候老闆娘不會殺過來興師問罪吧,說胖老頭去美容是自己鼓動的!

方軼愁的直抽抽:我太難了!老闆啊不能換個人坑嗎?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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