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章 萬事不求皆順心,但請不要違背良心
“看什麼看,趕緊開車去。”萬可法故作狠厲的瞪了他一眼。
“我車沒在這兒。”方軼苦着臉道。
“車呢,你不是有個膏藥旗國的車嗎?”萬可法一臉疑惑的問道。
“咱這裡的停車費太貴,我把車停在輝煌的地下停車場了。反正也不遠,就幾步路的事。”方軼尬笑道。
萬可法一聽,抿着嘴晃着頭,醞釀了半天,手指方軼道:“方律師,你可真會過,一個月八百元的停車費你都省啊,你可真夠摳的。”
“沒辦法,小本生意省點是點,八百元夠我一個月的中午飯錢了,剩下的還能再買幾條紅梅,再說了,我也不總開車……”方軼嘿嘿一笑道。
“少廢話,趕緊打車去。”萬可法見方軼如此冷哼一聲道。他可不想走二十多分鐘去輝煌泡澡。
輝煌VIP浴室的浴池內,不知道放了什麼中藥,聞起來很舒服,池水錶面上的霧氣緩緩的升騰着,萬可法半躺在池水中呼吸平緩,一副很享受的模樣。
方軼靠在池壁上,微閉雙目,回想着趙雲妨害作證一案的細節,分析案情,琢磨着如果趙家委託自己辦這個案子,應該如何制定辯護方案。
“小方,想什麼呢?跟老僧入定似得。”萬可法瞥了一眼方軼,然後坐起來用池水洗了把臉,見他閉着眼時不時的皺皺眉頭,問道。
“沒事,我在想今天上午會見的那個刑事案子,有很多法律點我覺得如果把它們拆開分析,有時候效果可能更好,更透徹。”方軼道。
“我算是見識了,泡個澡都能想到法律問題,要不大家都說你專業功底紮實呢。感情都是泡澡泡出來的,哈哈……”萬可法開玩笑道。
方軼一笑:“這些年我突然發現,學校裡學的很多東西我都忘記了,而且越來越喜歡研究法理,凡事都想追根溯源,感覺法理這門學科是最實用的學科。只不過當年上大學時我覺得法理太無趣,沒認真學。
您執業了那麼多年,怎麼評價法學這個專業?”
“我記得有位業界大咖曾經說過,法學這個專業需要背最厚的書,參加最難的考試,忍受最低的初次就業率,更重要的是,會讓你在精神上脫胎換骨。
法學是成年人的工作,它會毀掉你幼稚的童年,毀掉你的平民心態,讓你直面邪惡,徹底明白正義的含義。
而我則希望律師內心深處,除了金錢、地位、美女、豪車、別墅外,能給良心留些餘地!萬事不求皆順心,但請不要違背良心。”萬可法想了想道。
方軼聽完後點了點頭。
“哎呀,快到點了,我得回醫院去,再晚就得被人發現了。”萬可法瞄了一眼放在一旁的手機,急忙出浴池去沖洗,然後跟方軼打了招呼後,去了更衣室。
李書明不再輝煌,一個人飲酒沒意思,方軼又泡了一會兒後,便回住處去了。
次日上午十點,趙鳳祥來到了律所。
“方律師,聽您剛纔的分析,我們家趙雲肯定構成犯罪,只是量刑的問題?”趙鳳祥眼神中充滿了擔憂。
“對,從目前案卷材料和會見的情況看,您兒子趙雲大概率構成妨害作證罪。”方軼點頭道。
“方律師,這幾天我向幾個擅長做刑事案件的律師諮詢了下。他們說現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趨勢,犯罪嫌疑人如果爲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而實施虛假訴訟的,還有可能構成詐騙罪。而且據說這種觀點越來越得到理論界和實務界的認同。
您說我兒子的案子,會不會構成詐騙罪?”趙鳳祥的眼神中擔憂之色越來越濃,神色緊張。
趙鳳祥的擔憂是有道理的,詐騙罪是重罪,以涉案金額(超出實際借款金額的部分:四點九萬元)來說,如果構成詐騙罪,趙雲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構成妨害作證罪,趙雲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情節嚴重的,纔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鳳祥肯定不希望兒子構成詐騙罪!
“目前來說,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您說的情況,而且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該觀點都比較認可。
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突破了‘必須是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自願交付’的邊界,認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而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爲,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和詐騙罪的,應該按照從一重罪原則處斷,即按照詐騙罪處罰。
如果行爲人具有正當的理由參與訴訟,只是想在其合法的訴訟標的上多佔一些他人的便宜,一般不會以詐騙罪論處。
但如果想要非法佔有的他人合法財產在整個訴訟標的中佔比過高,那性質就變了,法院大概率會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當然全國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不太好量化這個具體比例。
咱們回過頭來看您兒子的案子,魏三兒本來欠趙雲近二十萬元,通過虛假訴訟僅增加了四點九萬元,鑑於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出現誇大損失、增加訴訟標的的情況,所以,我認爲您兒子趙雲的案子大概率是不會按照詐騙罪論處的。
而且我去檢察院閱卷時,負責案件的檢察員也沒有這方面的意思表示,很可能檢察員根本就沒有往這方面考慮。”方軼解釋道。
“嗯,您這麼一說我心裡就踏實多了。還是您解釋的詳細,之前那幾位律師只是那麼一說,解釋不了這麼細。還是您牛!”趙鳳祥一臉大寫的“服”字。
“您過獎了!”方軼謙虛道。
方軼心中盤算着:說歸說,笑歸笑,但是律師費是不會因爲你誇我兩句就打折的。
“方律師,我心裡還有一個疑問。”趙鳳祥道。
“什麼疑問?您說。”方軼道。
“您看啊,按照您的說法我兒子趙雲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而同案的魏三兒有可能構成幫僞造證據罪和信用卡詐騙罪。
我回去特意看了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妨害作證罪,第二款規定的是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兩個罪名分別具有不同的犯罪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就更不用說了,與前面兩個罪名都不在一個法條內,我兒子趙雲與魏三兒應該不屬於共同犯罪纔對。
共同犯罪不是要求二人必須構成同一罪名嗎?如果二人構成不同的罪名,能成立共同犯罪嗎?”趙鳳祥疑惑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