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6章 情況不容樂觀
說完,高檢察員轉身拿着方軼提交的律師意見走進了檢察院的大門。對方的意思很明確,你方律師不夠專業,應該回爐再去練練,我沒工夫搭理你。方軼站在原地,雖然心中有氣,但又無可奈何,只得無奈的搖搖頭。
沒辦法,人家是系統內的人,自己不過是個替人打官司的律師,本身所處的地位就不平等。只能自己給自己吃寬心丸,等着吧,我會在法庭上讓你知道什麼是律師。
次日上午,當灼熱的陽光透過寬大明亮的玻璃,照入萬華聯合律師事務所會議室時,會議室內的冷氣猛撲過去,與之陷入了膠着。
會議室內,方軼將這一趟去魯省的情況告訴了對面的彭華雁。
“方律師,我哥哥的案子,您怎麼看?”彭華雁眼神中閃爍着關切。
“從現有案卷和會見的情況來看,我認爲您哥哥彭華楠構成犯罪,但是不構成檢察院指控的盜竊罪,而是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方軼道。
“這兩個罪名有什麼區別嗎?我的意思是這兩個罪名,那個判的會重一些,那個會判的輕一些?
方律師,如果我哥哥確實犯了罪,其實相對於罪名來說,我更關心我哥哥會被判多少年。”彭華雁把她的真實想法告訴了方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第二百七十一條關於職務侵佔罪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方軼說道。
(上述第二百七十一條爲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現行有效的《刑法》已將第二百七十一條修改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方律師,您剛纔說的把我弄糊塗了,職務侵佔罪分五年以上和五年以下,盜竊罪判刑分三個擋,應該怎麼適用?”不待方軼說完,彭華雁不解的看向方軼道。
“您聽我給您解釋完就明白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23號,二零一三年失效)的第二條,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雖然該23號解釋已經於二零一三年一月被廢止,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該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具有參考價值。
您哥哥盜取了價值五萬三千八佰餘元的公司財物,如果按照盜竊罪量刑,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您哥哥盜取的財物數額大概率會被認定爲‘數額巨大’,將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體判多少年刑期,法官是有自由裁量權,情況不容樂觀。
如果按照職務侵佔罪量刑,根據您哥哥盜取的公司財物價值屬於‘數額較大’,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比較而言,同樣的犯罪數額,職務侵佔罪會比盜竊罪判的輕很多,刑期也短很多。”方軼解釋道。
(二零一六年三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了《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於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起施行。
該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該解釋第十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該司法解釋對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數額進行了重新確認)
彭華雁不僅人長得漂亮,頭腦也非常好使,一邊是數額巨大,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另一邊是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她已經明白了方軼的意思。
“方律師,我哥哥的案子您有幾成把握?”彭華雁問道。
“五成!”方軼道。他可不敢把話說的太滿,庭審時什麼情況都有可能發生。
“嗯,我哥哥的案子就拜託您了。”彭華雁道。
送走了彭華雁,方軼下樓回到了工位。就在這時,錢文跑了過來。
“方律師,我跟肖旺的女兒聯繫過了,但是對方不願意見肖旺。說一輩子都不會原諒他。”錢文緊鎖眉頭道。
“哎!她就是現在想見也見不到,案子還沒判,只能律師見,家屬見不到人。這樣,伱跟他女兒說,肖旺極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要不要見她父親最後一面,讓她自己決定。跟她要個地址,判決書下來後,你郵寄給她。”方軼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