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1章 第274 275章(合併大章)複雜的眼神

第271章 第274 275章(合併大章)複雜的眼神

“下面由上訴人肖鬆的辯護人發問。”審判長道。

“好的,審判長。肖鬆,你在案發時穿的什麼衣服?”方軼問道。

“當時是夏天,天熱,我穿了一跳牛仔褲和一個大白背心。”肖鬆道。

“被害人聽說你是派出所的,當時有什麼反應?”方軼問道。

“當時他被嚇了一跳,後來他見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氣,就讓我拿證件,我沒有證件,就把他踹倒了。”肖鬆道。

“你在實施搶劫行爲時,手裡有沒有拿什麼東西?”方軼問道。

“什麼都沒拿,當天晚上我跟幾個朋友多喝了兩杯,回家時天已經很晚了,路過公園旁的樹林時,我知道里面有人搞交易,就是那種不道德的交易,就想進去嚇唬嚇唬他們,弄點錢。”肖鬆道。

“伱在實施搶劫過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爲?”方軼問道。

“他用腳踢我,想跑,最後被我按在了地上。”肖鬆道。

“你後來是怎麼被抓?”方軼問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後來我才知道是被害人報的警。”肖鬆道。

“審判長,辯護人問完了。”方軼道。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檢察員、辯護人、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需要提交?”審判長問道。

“沒有。”三方均道。

……

“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在辯論前,法庭提請控、辯雙方注意,辯論應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先由上訴人肖鬆進行自行辯護。”審判長道。

“我在搶劫時只是口頭宣稱是派出所的,沒有佩戴任何帶有警察身份的標誌,一審認定我冒充警察搶劫,屬於認定錯誤……”肖鬆道。

“上訴人肖鬆的辯護人發言。”審判長道。

“辯護人認爲,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對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條件不應過於寬泛,而應以社會公衆的一般認識爲標準。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肖鬆只是口頭稱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搶劫時便對其身份產生了懷疑,此後更是多次守候在案發地點附近抓獲被告人。由此可見,被害人並不相信上訴人肖鬆是警察身份。

僅僅以口頭聲稱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審法院便認定上訴人肖鬆存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情形,進而判處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顯罪責刑不相適應。

綜上,辯護人認爲,本案不應適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加重情節,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畢。”方軼道。

“現在由檢察員發言。”審判長道。

“審判長,審判員,我們認爲,對於“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認定應當從字面理解,只要具備下面的兩個條件即可:

第一個條件是行爲人實施了搶劫犯罪行爲,第二個條件是在搶劫犯罪中有冒充軍警人員的意思表示,而無論冒充行爲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軍警。

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肖鬆稱自己是警察,並以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爲應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加重情節,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審法院量刑適當,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女檢察員道。

“檢察員可以迴應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審判長道。

“好的,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我們主要發表以下幾個觀點:首先針對“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不應做限縮解釋,應該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才能最大程度的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

另外,上訴人肖鬆冒充警察搶劫的行爲造成了警察形象和聲譽的損害,理應從重處罰。完畢。”女檢察員道。

“辯護人可以迴應檢察員的發言。”審判長道。

“根據檢察員的意見和迴應,辯護人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第一,從刑法解釋學的角度來看,對一個法律條文中並列規定的幾項內容,應進行同類解釋。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保護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雙重客體,客體受到侵害的程度越嚴重,行爲人所應得到的懲罰也就越重。

上訴條款中規定的搶劫罪的八種加重處罰情節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和“搶劫數額巨大”直接體現出對客體侵害的嚴重程度,具有相當大的社會危害性,必須依法嚴懲。

根據同類解釋規則,其他六種加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也應與其大體相當。但現實中,其他六種加重情節的字面含義過於寬泛,有些行爲雖表面上符合情節加重犯的構成要件,但社會危害性確實不大,因此,辯護人認爲有必要進行限制解釋,縮小其含義。

例如,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司法解釋就設置了兩個要件:一是要求是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二是要求針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搶劫。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意思適用。

由此可見,“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不能僅看字面意思,還要看其實質。具體到本案,上訴人肖鬆僅僅口頭稱自己是派出所的,與穿戴警用服裝或出示警察證件讓人誤認爲是警察的行爲相比,其社會危害性小,與一般搶劫行爲無異。

第二,從立法目的來看,將“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作爲加重處罰情節,主要是考慮到這種行爲嚴重損壞了軍警的形象和聲譽,出於對軍警良好形象的維護而作出該項規定。

但是現實中並非所有的冒充警察和軍人的行爲都能真正達到冒充效果,以致對軍人和警察的形象造成損害。有時行爲人的拙劣“演出”當場就被識破,被害人根本不相信行爲人冒充的軍警身份,更不用說通過“冒充”對被害人形成精神強制,行爲人在冒充手段失敗後,只能依靠暴力實現其犯罪目的。

在這種情形下,冒充行爲在整個搶劫犯罪實施過程中沒有起到實質的促進作用,冒充行爲也未造成軍警形象、聲譽的損害,如果一概認定爲“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顯然與立法本意不符。

本案中,上訴人肖鬆的行爲便屬於上述情況,其自稱是派出所的,但是被害人不相信他,並向他索要證件。因未能達到冒充的效果,故肖鬆採取了暴力手段搶劫財物。

第三,刑法設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這一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並設置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表明該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普通搶劫犯罪更爲嚴重。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行爲除了造成軍警形象聲譽的損害外,也使被害人在誤認爲對方是軍警人員的情況下,降低防備意識,不敢反抗,或者失去了反抗的最佳時機,因而該種搶劫行爲相較於普通搶劫表現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本案中,上訴人肖鬆的表演過於拙劣,致使其“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爲根本未被被害人認可,被害人也不認爲其是警察。由此可見,肖鬆的這種搶劫行爲與一般搶劫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並無差別,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以“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加重處罰,判處肖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畸重,罪刑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上訴人肖鬆在搶劫時自稱是派出所的便衣民警,雖然具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爲,但其僅僅是口頭宣稱系警察,既沒有穿着警察制服,也沒有駕駛警用交通工具或使用警用械具等,更沒有出示警察證件,以普通人的辨識能力能夠輕易識破其虛假身份。

根據公訴人提供的案卷材料,案發後,被害人每天晚上去案發現場蹲點,試圖抓住對其實施搶劫的肖鬆,由此也可看出,被害人在案發當時根本不相信肖鬆是警察,肖鬆的冒充行爲明顯沒有達到應有的程度和效果,也沒有損害警察的形象,社會危害性與一般搶劫無異,不應被認定爲“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請法院依法改判。完畢。”方軼道。

(爲了統一裁判標準,最高院於2016年1月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爲人是否穿着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爲是軍警人員。

對於行爲人僅穿着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爲“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感興趣的書友可以查看上述指導意見。)

旁聽席上有人歡喜有人恨,肖老師夫妻覺得方軼啼哩吐嚕的說了一大堆,雖然聽不懂,但是感覺方軼很賣力的樣子,心裡對方律師很認可。

被害人的朋友們卻在心中暗罵方軼多事,爲搶劫犯辯護,缺德,生了孩子沒屁眼。只可惜他們的願望無法實現。

“法庭辯論終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現在由上訴人做最後陳述。上訴人肖鬆進行最後陳述。”審判長道。

……

“現在休庭十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後進行當庭宣判。請法警把被告人帶出法庭。”隨着審判長手中的法槌落下,庭審結束。

十分鐘並不長,坐在旁聽席上的肖老師夫妻時不時的看下手錶,計算着時間。此時他們的心情十分複雜,既害怕最後宣判時刻的到來,又想讓法官儘快宣判結束眼前的煎熬。

法槌聲響起,肖老師夫妻隨着衆人起立後又坐下,然後向前望去。

“……現在繼續開庭,請法警把上訴人肖鬆帶上法庭。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已經形成判決意見。針對控辯雙方的意見,結合本案爭議的焦點,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析如下:

……上訴人只是口頭稱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對其身份產生懷疑並多次守侯在案發地點,最終將上訴人肖鬆抓獲,說明被害人並未相信上訴人肖鬆是警察身份,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爲肖鬆存在“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情形,並施以刑罰,明顯罪責刑不相適應,故對上訴人肖鬆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區法院第34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肖鬆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聽到判決後,方軼鬆了一口氣,十一年改判爲六年,這個結果應該可以跟肖老師交代了。

宣判後,旁聽席上的肖老師夫妻並未顯得激動,只是眼淚嘩嘩的往下流,兩人起身緊盯着被帶出法庭的兒子。

肖鬆在離開法庭的那一刻看到了老邁的父母,他的眼神中有不捨、有悔恨,還摻雜着一些複雜的情緒,在法庭大門被打開後,他看了一眼自己的雙親後,被法警帶出了法庭。

“方律師,謝謝您。”法庭門口,肖老師低聲道。

“回去吧,六年有期徒刑,如果肖鬆表現的好,說不定可以減刑,提前釋放。你們千萬要保重身體,別太傷心。”方軼規勸道。

“嗯,以前天天罵他,恨他,他真被判了,心裡反而唸叨他,哎!”肖老師嘆了口氣,彷彿一下蒼老了許多,隨後他扶着老伴出了法院。

方軼一扭頭,見旁聽席上衆人看向自己的眼神不善,心中一緊,這幫傢伙不會是想報復律師吧。想到此處,他急忙用手機軟件打了一輛黑車,待人都走的差不多了,才匆匆下樓,乘坐黑車回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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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不多說,今天更五章!給各位書友鞠躬了!謝謝大力支持!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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