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章 誰死誰有理?

第223章 誰死誰有理?

“元旦放假那幾天,你去過趙三化家嗎?”張大腦袋問道。

“元旦放假當天上午我媳婦去過一次,當時她想叫趙三化兩口子到我家打牌。”李寶庫道。

“哦?他們去了嗎?我的意思是趙三化兩口子去你家了嗎?”張大腦袋雙眼放光,伸着脖子追問道。

“沒去。”李寶庫道。

“沒去?爲什麼沒去?”張大腦袋眼神滿是失望之色。

“他們兩口子正在收拾東西,說是要回孃家住幾天。大約是上午十點多走的,應該是趕着過去吃午飯。”李寶庫道。

“後來兩天你見過趙三化嗎?”張大腦袋道。

“沒見過,他家大門一直鎖着,車庫也一直鎖着。倒是見過他父親兩次,當時他父親提着水桶去他家喂狗,早晚各一次。”李寶庫道。

“一月三號凌晨,伱聽到什麼沒有?”張大腦袋問道。

“沒聽到,二號晚上我們在家打麻將,快十二點了才睡,天冷,睡得太死,什麼都沒聽到。”李寶庫想了想道。

“趙三化管你叫什麼?”張大腦袋突然問道。

“叫二叔。”李寶庫順口道。

方軼一聽,皺起了眉頭。

張大腦袋眼睛一亮,心中歡喜,追問道:“你們是親戚關係?”

“不是,我姓李,他姓趙,八竿子都打不着。就是村裡隨便叫的,我在家裡排行老二,我們村裡趙三化這年紀的漢子都管我叫二叔。”李寶庫解釋道。

“我問完了。”張大腦袋這個氣,本以他與趙三化是近親屬關係,可以因近親屬關係否定證據的真實性,結果卻是猴子撈月,一場空歡喜。

“被告對證人進行詢問。”女法官道。

“證人李寶庫,趙三化家一直沒人,你是怎麼知道的?”方軼問道。

“我家出來進去的,總路過他家門口,大門鎖着,家裡肯定沒人。”李寶庫道。

“一月三號早上你都看到了什麼?”方軼問道。

李寶庫撓撓頭,想了下道:“當天早上我正在家裡看電視,就聽見警車嗷嗷的叫喚,越來越近。我出門一看,警車去了趙三化家。後來我就看到一個人被擡上了救護車,直接被拉走了。對了,後來趙三化回來了,他家的大狗也給拉走了。”

“狗被拉走時是活的嗎?”方軼問道。

“不是,那條大狗直挺挺的,應該是死了有段時間了。”李寶庫道。

“我問完了。”方軼道。

“證人李寶庫,你不要出法庭,就坐在下面聽着,不許走動,不許打電話,庭審結束後你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現在原告進行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原告不認可,該份證明是被告媳婦孃家村裡出具的,具有厲害關係,真實性不認可。

第二份證據,監控錄像記錄,原告不認可。該錄像記錄僅僅記錄了飯店前門的情況,如果被告從後門進出是無法記錄到的,所以真實性不認可。

第三份證據,證人證言,原告不認可,該證人與被告是鄰居,關係走的很近,所以他的證詞不具有真實性。質證完畢。”張大腦袋道。

“經被告申請,本院到公安部門調取了現場勘察記錄及警方的最終結論。這是調取的材料,你們雙方看下進行質證。

根據調取的材料顯示,死者劉財二號下午,在村裡的豬肉攤買了一塊帶肉的豬骨,然後用帶有毒藥的肉骨頭吸引趙三化家大狗的注意,意圖毒死狗後,翻牆入院從事盜竊活動。

後來在其翻牆入院後,被毒倒的大狗站起向他撲咬,最後將劉財頸部血管和氣管咬斷,導致劉財死亡。警方認爲這是一起意外事件,趙三化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官道。

“原告認爲,趙三化無論有誤過錯,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爲狗是他養的,人是在他家裡死的。而且即便劉財進入趙三化家有從事不法行爲的意圖,也罪不至死。即便趙三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仍需要承擔。”

張大腦袋咬死了劉財是被趙三化家養的大狗咬死的事實不放,想牽着法官的鼻子走,讓法官按照他的思路判趙三化賠錢。

“被告認爲,劉財明知趙三化家養着大狗,仍然用帶毒的肉骨頭挑逗大狗,想毒死大狗後進行盜竊行爲,其明知有巨大風險,可能被狗咬傷或者咬死的情況下,仍然翻牆入院,最後被狗咬死。

劉財自願冒風險進行行竊,導致的後果應該有其自行承擔,與趙三化無關。”方軼道。

……

“現在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一臉疲憊道。

張大腦袋仍然死抱“誰死誰有理”的原則,陳述着之前的觀點。

“被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說完後,開始收拾桌面上的案卷。

方軼醞釀了下陳述道:“……被告認爲,死者劉財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趙三化無需向原告支付賠償,理由如下:

一、劉財趁着被告一家不在家,凌晨翻牆入院,其行爲屬於盜竊行爲,而且屬於入室盜竊;

二、劉財想用肉骨頭毒死被告家的狗,雖然可能因爲毒藥劑量或者藥性問題沒有立刻毒死,但其行爲屬於有預謀的,針對狗的挑釁和傷害;按照常理推斷,劉財在翻牆入室前應該踩過點,確認過趙三化確實不在家,和院中大型犬的存在。

三、劉財明知被告院內散養了大型烈性犬,還翻牆入戶盜竊,是過於自信的表現,過於相信帶毒的肉骨頭可以立刻毒死狗,其自願承擔由此帶來的全部風險。

四、村裡人一般都有養狗護院的習慣,其中很多人飼養狼青之類的大型猛犬,家裡沒人時,都會將狗散放在院中,起到看家護院和示警的作用。所以被告在家飼養狼青犬的行爲符合村裡的習慣。

正常情況下,被告將狗散放在院中的行爲是不會造成人員受傷的,更不會咬死人,所以被告對於劉財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其行爲和劉財的死亡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係。

綜上,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承擔狗咬人的責任,這無疑會加重了飼養人的責任,也是對違法犯罪行爲的放縱。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肯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讓違法的人承擔他應有的責任,讓無辜的人能安心度日,終結‘誰死誰有理’的荒謬思想。

陳述完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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