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爵位

清廷授予蒙古封建主王公爵位,任命爲札薩克(旗長)。札薩克世襲,根據清廷的規定和法令處理旗務,並接受清廷的監督。札薩克之下設協理臺吉、管旗章京、梅倫、筆帖式等僚屬,協理旗務。旗內的土地和屬民由札薩克支配,旗下設佐,爲基本軍事單位,每佐設佐領一人,轄旗丁一百五十人,在旗札薩克領導下,審理丁冊,徵收稅課,排解糾紛,傳遞信件及徵發人丁。佐領之下設驍騎校、領催,協助位領辦理軍政事務。每六佐復設一參領統轄。在佐之下,每十戶設一什長,爲最低一級行政單位的管理人。清統治者爲了不使旗札薩克享有獨立權力,訂出會盟制度,在旗之上設盟,合數旗而成。盟不是實質性的管理單位,只是一種實行監督的組織,一般不設辦理盟務的衙門。只是在盟內各旗會盟時“簡軍實、閱邊防、理訟獄、審丁冊”。盟設正副盟長各一。每3年會盟一次,各盟均有固定的會盟地。盟長由理藩院於盟內各旗札薩克中選人賽清帝任命兼攝。盟長的主要任務是充當會盟的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預各旗內部事務,也無權擅自發佈政令,只是對各旗札薩克起監督作用,並充當旗札薩克與清go-vern-ment的中間人。蒙古舊有的部,只在名義上保存下來,不具有任何行政職能。封爵爲:

1親王

2郡王

3貝勒

4貝子

5鎮國公

6輔國公

7札薩克臺吉

8一等臺吉(塔布囊)

9二等臺吉(塔布囊)

10三等臺吉(塔布囊)

11四等臺吉(塔布囊)

12固倫額駙

13和碩額駙

14郡主額駙

15縣主額駙

16郡君額駙

17縣君額駙

外蒙古四部:土謝圖汗,賽音諾顏,車臣汗,扎薩克圖汗,下轄旗八十六個,計:土謝圖汗部20旗,屬汗阿林盟;三音諾顏部22旗,厄魯特2旗,屬齊齊爾巴克盟;車臣汗部23旗,屬克魯倫巴爾和屯盟;札薩克圖汗部18旗及輝特部1旗,屬札克必拉色欽比都哩雅諾爾盟。

青海蒙古共置西蒙古和碩特、綽羅斯、輝特、土爾扈特等部28旗、喀爾喀部及諾門罕1旗,爲1盟,由西寧辦事大臣兼任盟長。

土爾扈特部編旗設盟:在今新疆巴音格楞蒙古族自治州境內的舊土爾扈特部4旗,爲南路烏納思索珠克圖盟;今和布克賽爾蒙古自治縣境內的3旗,爲北烙烏納恩索珠克盟;今烏蘇縣境內的2旗,爲東路烏訥恩素珠克盟;今博爾塔拉蒙古族自治州境內的1旗,爲西路烏訥恩素珠克盟。此外,新土爾扈特2旗,爲青塞特奇勒圖盟;和碩特3旗,爲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在西套蒙古地區也建立了旗制。阿拉善地區和碩特蒙古,於康熙年間建立札薩克旗;額濟納地區亦建立了札薩克旗,皆不設盟。乾隆年間,杜爾伯特三策凌率部南附清朝後,於1754年(乾隆十九年),建左翼1旗,輝特1旗,爲賽因濟雅哈圖左翼盟;又建右翼3旗,輝特1旗,爲賽因濟雅哈圖右翼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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