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畝鍾之田

時下田地,可分三類,普田,良田,美田。相對應的畝產,又分一般與高產。

《昌言·損益》:“今通肥磽之率,十稼穡之人,令畝收三斛,斛取一斗,未爲甚多。”

普通農田,畝產三石粟。“通肥磽之率”,便是指,肥瘠平均計算得出的結果。

提高畝產的方式,有兩種。其一是灌溉法,其二是代田法。

《史記·河渠書》:“臨晉民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鹵地,可令畝十石。”又載:“若有渠溉,則鹽滷下溼,填淤加肥,故種禾麥,更爲秔稻。高田五倍,下田十倍。”

《史記·貨殖列傳》另有“帶郭千畝畝鍾之田”之說。“(一鍾)六斛四鬥也”。乃是指,城邑近郊農田,亦能高產。之所以“近郊田肥”,正因肥水滋潤灌溉。

劉備營城時,行雨污分流。將各家各戶,經雙甕化肥池水解的“肥水”注入田間溝渠。再加灌溉,畝產六石,實屬正常。更加上還有“稻魚共生”,一年收穫,可比十石美田。

類稻魚共生,代田法亦足盡地利。

如前所說,代田法能令“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善者倍之”。時下,河西四郡“換茬”兼顧“代田”,可季季大熟。

除上述二法之外,還有更神奇的“區田法”。引《汜勝之書》所載。此法採用深耕作區、增肥灌水、合理密植、加強管理等綜合高產栽培技術。按此書說:“區種,天旱常溉之,一畝常收百斛”,“秋收區別三升粟,畝收百斛”,“如此,即山區種之,大旱澆之,其收至畝百石以上”,“十畝收千石,歲食三十六石,支二十六年。”

此產量,實在是高到令人髮指。然薊國將作館,一直未能試種成功。

劉備讀《汜勝之書》時,竊以爲。此乃描述,帝國江南“一季三熟”之美田。不同作物輪作套種,才能如此高產。

就薊國如今的晚稻種植而言,一年一季,已是極限。

隴右梯田因地勢較高,灌溉不便,肥水亦無法顧及。且又是剛剛開闢,野地未得馴化。羌人耕種,亦是新手。能有多少畝產,劉備實無法估計。

首批開鐮的麥田,統計後上報。足有三石新麥。

消息傳來,劉備及幕府屬吏,皆鬆了口氣。以每戶五十畝計,可得新麥百五十石。可活壯勞力五人。以一家老小計,足可養活二十五口。

羌人行“饒妻制”。家中人口衆多。然通常亦不過十餘口。二十五口之家,亦是諸如豪帥一類的羌人大戶。若能畝產三石,隴右從此得安。

且,今年只是初種。農時、節氣,天時、地利,皆未竭盡所能。來年精工細作,再行代田法,“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善者倍之”。“縵田,謂不爲甽者也。”即不開溝,不分行,將谷種散播在田中,產量很低。隴右先前多采用此種耕作方法。

換言之,代田法,每畝均產,能提高一石。

待陂渠修到田間地頭,阪上溪水能盡灌溉之力。若無阪上溪水,亦可層層架設龍骨翻車,引谷中溪水上坡。想必產量亦會增加。若也能提高一石。兩項相加,足可增產二石。隴右梯田若能達均產五石。則萬事備矣。

種田十倍利,經商百倍利。

就時下而言,劉備不希望有完全脫離土地的商人或是仕人出現。民以食爲天。對於封建時代而言,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土地的價值,也必將被劉備潛移默化的稀釋。

戶戶有良田一頃。維繫一家豐衣足食。農作機關器,及畜力的普及,最大程度的解放生產力。種田家中老農即可。大量的壯勞力,往來絲路,僦車西行,賺取百倍利益。如此,農工商結合,當稱富足。

換言之,劉備將農田的定位,只爲養家餬口。絕非要通過農耕,發家致富。很簡單。若行種田致富,勢必要囤積大量的土地和勞力。此,絕非薊王所願。

換言之。一旦薊王主宰天下。將嚴格限制土地的擁有量。與戶戶人口、爵位、功勳、品秩等,直接掛鉤。土地只滿足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若要百尺竿頭更進一步。或做工、或經商、或從戎、或出仕,不一而足。終歸要爲國所用,創立豐功偉業。

在劉備看來,地位從來不是考驗賺錢的能力。而是要能爲國牟利,爲民做主。終歸能“恩澤廣被,惠濟無遠”。

那時,再去衡量個人定位。

大漢等級分明的封建禮制,若能公正實施,合理引導,可堪大用。

民爵幾等可乘車,三百石可穿綵衣,二千石配水蒼玉,諸如此類。時人之衣食住行,吃穿用度,一切皆與品秩比同。軍人殺敵立功,商人捐資助國,匠人物盡其用,仕人守土安民。皆是向善之道。只需合理設置晉升條件,並嚴格執行。乃至士農工商,殊途同歸。當最大程度趨利避害。

再加上大漢不禁刀劍弓弩,卻傳承有序。時人皆心存信義,劉備有這個信心。後世皇朝,因禮樂崩壞,道德淪喪,人心不古,道義無存。而無法實現的昇平世界,天下大同。我大漢定能實現。

民心向善是其一。民有刀劍弓弩是其二。

那些殺人不見血的蠅營狗苟,官場現形,能抵擋脣槍舌劍,能抵擋長刀利箭否?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及盜抵罪。”奈何,我大漢還時有大赦天下。

殺人重罪。不出三五年,便可出獄。有何懼哉!

黨錮前,有方士張成,從大宦官侯覽處得知朝廷即將大赦,便唆使其子殺人。李膺將兇手逮捕到案,準備法辦。不料第二日,大赦令已頒下。張成得意言道:“詔書既已頒下,便不怕司隸校尉不把我子釋放。”此話傳至李膺耳中,李膺言道:“張成預知大赦,而故意教子殺人,大赦焉能輪其子!”遂下令將其子斬首。

此事雖直接導致第一次黨錮。然,細究起來。足見我大漢法理與道義並行之風。

同樣是殺人死罪。何人可赦,何人不可赦。一言蔽之,義之所存,民心向背。

趙娥爲報父仇,殺人投案。縣令欲與她棄官同亡。朝廷大赦其罪。各級官吏齊聲讚頌,爲其著書立傳。

而方士張成唆使其子殺人。遇赦不赦,當日梟首。

煌煌天漢,有此法理與義理並存。再有薊王劉備,何愁天下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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