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2月15日是南華聯邦公民的納稅日,一家非黨派機構稅收政策中心其實作出估算:每年有1000萬戶,也就是25%的南華聯邦公民不繳納聯邦稅,其中許多人,不僅不納稅,反而享受聯邦政府的補貼。
在南華聯邦工作過一段時間的外國人都知道,12月15日與其是納稅日,不如說是退稅日更爲合適,一般的稅收都從每月的工資單上自動扣除,到12月15日這天之前申報稅表,多退少補。
許多家庭,能拿回幾千南華元的退稅,也就是自己多繳的部分。
比如,你買輛新車,繳了幾百南華元的消費稅,年終一算,聯邦政府退給你其中的5-10%,你買了房子,有房地產稅,也可以藉此從聯邦政府拿到若干退稅,你裝了個節能的太陽能屋頂,聯邦政府則會給你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爲鼓勵。
這25%的不納稅的居民,絕大多數是每戶總年收入在10萬南華元(大致是南華聯邦的中等收入)以下的人,其中年收入在5萬-10萬南華元以上的佔了很大的比例。
有很少一部分,大約10萬戶,年收入在50萬到100萬之間,這些人的收入來源,往往來自免稅證券或者國內基金的收入,南華聯邦政府爲了刺激經濟,推出各種減稅、免稅政策,許多家庭因此不必付稅。
另外,南華聯邦政府有一系列長期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保護弱勢階層,比如給低收入階層補貼,幫助他們支付教育費用等等,使這些家庭不僅不用繳稅,最終還能從政府拿到若干現金。
當然,這裡所謂的不繳稅,所指的僅僅是聯邦稅,除此之外,省裡依然有稅要繳,買了房子要給地方政府繳房地產稅,購物時自動繳納消費稅。
別管貧富,南華聯邦的稅是很難完全逃掉的,但是,聯邦稅是很大的一筆錢,將近四分之一的南華聯邦公民實際上免除了這一負擔。
如今正趕上覆興黨新一屆政府和在野黨--民族聯盟黨在議院爲財政預算對決,雙方都提出了自己的消減赤字計劃。
民族聯盟黨提出的議案在提出消減政府開支的同時,要給富人加稅,復興黨政府則指責這樣的計劃是階級鬥爭,並堅守自己事先提出的消減開支、減稅刺激經濟的計劃,在這種政治氣氛下,這一聯邦稅收數字就成了政治鬥爭的火藥庫。
輿論指出,不管是復興黨還是在野黨,都爲納稅人提供了多種減稅、免稅優惠的方案。
但是,許多人把這些稅收優惠當作稅收漏洞,政府的提案要求聯邦政府用赤字及時填補,這樣填補之後,以後不繳納聯邦所得稅的南華聯邦公民的戶數比例,會從25%降到7%。
可惜,權力雖然在政府手裡,選票則在老百姓手裡,政府不給老百姓這些稅收優惠,自己的權力就可能保不住,所以,不納稅的福利,大部分家庭還會長期享受下去。
在南華聯邦,生前轉移財富所牽涉的是聯邦贈予稅,去世之後轉移財富,就要繳納聯邦遺產稅了。
贈予稅,是世界許多國家普遍開徵的稅種,也是一個歷史悠久的稅種,因爲假如沒有贈予稅,富人可以在去世之前就天女散花般地轉移財富,散盡錢財,從而逃避任何潛在的遺產稅,使立法制定的遺產稅形同虛設。
1956年,南華聯邦議會通過修訂了的贈予稅稅法細則:比遺產稅稅率整整低了25%,同時再豁免5萬南華元的稅額,並且與遺產稅的免稅額5萬南華元分開計算……
立法者的目的主要有兩個。
其一,在國家新政的非常時期,能夠快速地爲政府增加收入。
其二,能有效地鼓勵富人在生前轉移財富,實行這一稅法的益處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轉移1000萬南華元資產,只被徵稅230萬南華元,實際有效的稅率僅爲18.7%,遠遠低於遺產稅稅率。
南華聯邦聯邦稅法這種鼓勵富人在生前轉移財富的行爲,事實上直接犧牲了地方政府的稅收以及聯邦政府未來的稅款收入,主要的受益者是最最富有的本國公民,說穿了,贈予稅就是針對這些富豪而設計的,也只有他們有足夠的財富,自由地贈予他人,一般來說,如果生前轉移了財產的權益,饋贈或轉讓的財富將不再徵收遺產稅。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饋贈品(土地或現金)都會徵稅,對於那些有利於公共和慈善事業的捐贈,政府一律給予稅務豁免,比如直接捐贈給政府、慈善、教育但假如捐贈者寫支票給受益人,由受益人自行付學費就必須付稅和醫療機構的款項。
然而政府也不忘給捐贈者留下一點好處,如果要把財富贈予自己配偶的話(配偶必須是本國公民),無論資產多少稅額全免,因爲其配偶遲早也是要見上帝的,只不過暫時替政府保管一下財富而已。
從1956年到1975年,贈予稅的終身免稅額也逐漸從5萬南華元增至100萬南華元,而且稅率也將從1956年的35%增至55%,一進一出相差甚大,這說明聯邦政府實在是拿富人開刀了。
所以想移民南華聯邦的各國富豪,要特別加以留意,對於這個情況舉例如下:
假設有一對合法結婚的夫婦山姆和瑪麗婭,居住在南蘇拉威西省,夫婦倆只有山姆一人外出工作,瑪麗婭既沒有收入也沒有財產。
當山姆想把應課稅的2022000南華元轉給兒子彼得,這裡假設不存在夫婦分開轉移資產的情況下,山姆應繳納給政府的贈予稅是:440390南華元,這裡扣除了年豁免稅額11000南華元。
再說句題外話,假如夫妻感情發展到怒目相視、劍拔弩張的地步,那麼夫婦間的財產又該如何分割呢?在南華聯邦,離婚時婚後財產將分割爲50/50,如果負債的話,債務也是你還一半我還一半。
有這樣一個例子,在北加裡曼丹省有一對夫婦,老婆是大學教授收入穩定,老公是自由作家,沒有固定收入,平常家中的開銷全都依賴老婆,連帶着供房的按揭支出。
房子需要維修時錢不夠了,也是老婆向孃家張的口,不過話說回來,二人感情好的時候誰會計較這些呢?可是作家老公一不小心有了外遇,而且被老婆捉姦在牀,當然就只好打官司離婚。
按說丈夫有外遇屬於過錯方,應該無條件淨身出戶纔對,但南華聯邦的法律偏偏是老公不但分掉老婆的一半房產,還要求老婆給予贍養費,直到他結婚爲止,此時,這個老婆是不是該吐血了?
其實,在南華聯邦,男女戀愛容易,談婚論嫁卻是非常慎重,與此同時,婚前協議的做法隨之興起,這也是不得已而爲之。
葉振邦的第一任總統歷程就從這裡開始--任何人沒有權利不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