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此同時,由南華聯邦國務院主管經濟的副總理葉振宇主持的經濟調整會議也在進行,相對軍事而言,這個難度係數會更大,其中不可避免的會引起更多的探討乃至爭吵。
產權界定製度的缺陷主要是未能界定清晰資源環境產權主體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經濟權利,由此帶來兩個方面的非對稱性,即資源產權主體歸屬與產權收益歸屬的非對稱性、環境貢獻者與環境受益者的利益非對稱性。
產權配置制度突出的問題在於一部分資源閒置浪費,另一部分資源則利用過度甚至枯竭。
同時,也存在着中央和地方資源產權關係配置不當,這都涉及相關利益羣體的利益問題。
產權交易或流轉制度的缺陷核心是資源價格制度問題,突出表現在資源價格成本構成不完全和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的非市場化、價格雙軌制及交易中權力部門的雙重壟斷地位。
產權保護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現爲對各種資源環境的產權保護不力,特別是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不力上。
農民的土地,從國家角度看是資源,而從農民角度看則是其安身立命的資產。
上述四方面產權制度的缺陷與社會收入分配有深刻的內在聯繫,雖然其作用的着力點、作用深度和涉及的社會羣體不盡相同,但客觀上都對中國現階段收入分配產生嚴重的影響。
我國經濟決策部門如欲規範和調整收入分配,作爲戰略構思之一,需要着手建立和健全資源環境產權制度,這是繞不過去的。
圍繞社會收入分配問題,學術界已從諸多角度進行了研究,其中不乏鞭辟入裡之作。
本文選取--後來成爲《南華聯邦現代資源環境產權制度》這一理論視角,集中探討現階段我國資源環境產權制度之缺陷對收入分配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提出旨在有助於調整收入分配的方略和對策。
一,我國資源狀況
這裡講的資源,指自然形成、可被開發利用、並具有某種稀缺性的實物資源統稱。
按照國內外資源分類標準,大體分爲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資源和海洋資源。
深入研究資源產權制度與收入分配的關係,有必要首先把握我國資源的基本狀況,特別是資源的存量格局及其自身特點。
1、土地資源
根據我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最新資料,主要地類面積如下。
國土面積--286.786萬平方公里,合28678.6萬公頃
耕地12208萬公頃。
園地1155萬公頃。
林地5574萬公頃。
牧草地6214萬公頃。
其他農用地6553萬公頃。
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1601萬公頃。
交通運輸用地531萬公頃。
水利設施用地1060萬公頃。
我國土地資源的特點:
一是絕對數量不大。
二是土地資源質量不平衡,按現有的技術經濟條件,可被利用的土地資源約佔2/3,其他約1/3的土地,包括各類不可利用土地等難以開發利用。
三是各類土地資源分佈不平衡,耕地資源的大部分佈在東部和中部的溼潤、半溼潤地區。
2、礦產資源
截至年底,全國已探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共158種,其中能源礦產10種,金屬礦產54種,非金屬礦產91種。
礦產資源中最值得研究的是石油資源,從現有資料看,一些尚未開發利用的大型、超大型礦區,國家明令禁止開發。
3、森林資源
根據森林資源清查,全國現有森林面積約7500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爲28.21%,森林蓄積量125億立方米。
4、陸上水資源
總的說,水資源相對豐富,總量爲6.7萬億立方米,佔全球可利用水資源的11%,同時,水資源的分佈也不均衡。
5、海洋資源
據有關資料,海洋能源理論蘊藏量13.3億千瓦,其中油氣資源沉積盆地約170萬平方公里,石油資源量估計爲640億噸左右,天然氣資源量估計爲54萬億立方米,還有可望在本世紀成爲油氣替代能源的可燃冰,但海洋資源開採難度看起來較大。
二,我國環境狀況
這裡講的環境,既包括天然的自然環境即原生態,也包括人工治理後的次生環境,從環境產權制度對收入分配影響的角度來研究,主要涉及:
1、大氣環境
影響空氣質量的首要污染物是顆粒物,在可比的城市中,20.5%的城市顆粒物超過二級標準。
顆粒物污染較重的城市主要分佈在中部、東部以及首都和各大城市等地。
2、淡水環境
國家環境監測的10大水系中,五條水質較好,三條水質較差,兩條污染嚴重。
據監測統計的城市內湖中,有些湖處於富營養狀態,但有些湖經治理後明顯改善。
此外,還有海洋環境、聲環境等,不一一列舉。
三,現代產權制度的四大支柱
完備的現代產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
1,產權界定製度。
2,產權配置制度。
3,產權交易或稱產權流動、流轉制度。
4,產權保護制度。
產權界定製度主要是對產權體系中的諸種權利歸屬作出明確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歸屬的主體、份額以及對產權體系的各種權利的分割或分配。
產權配置制度主要涉及各類主體的產權在特定範圍內的置放、配比及組合問題,其中也包括中央和地方收益權的分配。
產權交易或流轉制度主要是指產權所有人通過一定程序的產權運作而獲得產權收益。
產權保護制度是對各類產權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則、方法及其保護範圍等構成的法律保護體系。
資源環境產權制度也是由上述四大支柱構成的,正是由於現行資源環境產權制度在產權界定、產權配置、產權交易和產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某些缺陷,從而對社會收入分配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從實際情況來看,資源環境產權界定製度的缺陷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突出表現在未能界定清晰資源環境產權主體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經濟權利,由此帶來兩個方面的非對稱性。
一是資源產權主體歸屬與產權收益歸屬的非對稱性。
本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土地和在其上的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個人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實際上卻存在着資源的所有權與收益權在相當大程度上偏離,使得自然資源最終所有者從資源開發和使用中得到的收益——本應由全體公民共享的公共利益——未能完全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