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8章 1052動遷過程

梅佳說,“我當然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但你們倆是一家的,你去找國土部門讓他們終止的啊。”

對此,國土部門當場說了,“我們不會終止,我們肯定不會!這是干預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爲!除非你們雙方達成協議,就自動終止了。”

那一次的協商還是未果,梅佳代表黃老武向法院提出就強制拆遷舉行聽證。法院按照請求召開聽證會,合議庭就是否願意調解徵求了梅佳和開發商的意見,梅佳拒絕調解。合議庭評議後認爲,房管部門申請執行的拆遷行政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當庭發出非訴行政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責令黃老武履行房管部門所下達拆遷行政裁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自行搬遷,逾期不履行,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曾省長還了解了一些動遷過程。

當時共有5家A級資質的評估諮詢公司到現場接受居民投票,最後三江金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得票最多,於是由該公司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價確實與剛建成的步行街店面以及住宅的售價相差甚遠。

開發商方面的人員表示,“拆遷前,拆遷戶投票委託評估公司做了評估,整個過程都有公證機關的公證。”

可梅佳不接受評估價格,說:“我沒投票,與我無關”。

“價格是公正評估的。”

“我是新翻建的磚混結構,怎能與其他危房是一樣的補償標準?”

對於開發商提出的幾個實物安置方案,她表示也沒有接受,理由是那些地段根本無法與這兒相比。梅佳由此堅定地選擇原地還房,“依照相關法律,我有這樣的選擇權利!”

對這個評估價格同樣有異議的其他一些拆遷戶也曾與開發商交涉過。

梅佳說,因爲大多是公房,而且開發商許諾先搬的有獎勵,所以很多人當然很快搬走了,“實際上,這裡80%都是老公房,我是在私有房產當中面積最大的一家,產權證和國土證兩證齊全,上面都註明了是營業房。”梅佳似乎想以此說明,其他拆遷戶沒有成爲“釘子戶”,是因爲他們沒有她的“底氣”。

曾省長還是很認同這一點,因人而異,房屋也會存在不同的情況,“可你不搬,這兒的環境也不能再好啊!”

“想不通啊!”

“有人強迫過麼?”

“拆遷開始後,這裡十分混亂,偷盜成風,多次失火,有一戶人家一連被燒了兩次。”梅佳很謹慎,沒有明說是否存在暴力拆遷,但她說,“明顯是有人縱火,用汽油瓶扔進屋內的。”

對於這一說法,曾省長把目光轉向了開發商,“你們知道這事麼?”

開發商矢口否認,“是乞丐住在搬遷後的房子內取暖時導致失火的。”

曾省長沒表態,又把眼光轉向了國土部門的人,“你們拆遷工作隊怎麼看?”

“確實是失火,而非人爲縱火。”

國土部門的人也是同樣解釋。

曾省長倒沒多說,只是道:“能下這個定義的只有公安機關……”

開發商委託了區房管局下屬的拆遷工程處進行這個項目區的拆遷,梅佳說:“他們很有策略,逐個擊破,先公房,再私房,再門面,把居民分成一片散沙……開發商與房管局領導從一開始就跟我說,鑑於我的房子兩證齊全、面積最大,等別的拆遷戶搬走了,再最後單獨處理我的問題。”。

幾方一塊兒,共同爭論着一些話題。

挖土機開進施工現場,唯剩這一家不拆。

梅佳告訴曾省長,她選擇還房的要求是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面積。這“四原”,後來被房管部門認定是拆遷雙方一直未能達成協議的重要原因。而房管部門表示,按照經批准的步行商業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城市形象設計,該區域部分地塊已實施環道、輕軌、公交換乘車站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剩餘地塊才作爲辦公、商業住宅綜合建設用地,被拆遷房屋所在位置爲大型商場,無法滿足被拆遷人提出的“四原”的獨立安置要求。他們認爲,拆遷人提供被拆遷範圍內的多處可獨立經營的位置供其選擇,符合拆遷條例按價值補償安置的原則,同時也是充分考慮了被拆遷人的實際利益。

但梅佳並不認同這一說法,“這塊地皮是商業用途,不涉及公共利益。建成後內部也是分塊出售的,所以我提出原位置、原樓層、原朝向、原面積,開發商是有條件滿足的,你們就是不想給我而已。”

“不是給你貨幣安置選擇嗎?”

“你知道馬路對面一期工程的出售單價是多少嗎?14萬元一個平米哎!”

梅佳最後道出了差價。

曾省長聽得有點眩暈,因爲各方說法實在太多了,一時難辨真假。

他能夠肯定的是,“孤島”的出現,根本原因是雙方在安置價碼上無法達成一致。很多人認爲,梅佳最終會贏得這場“戰爭”,她不斷給開發商挑刺,甚至包括“四原”等要求,很可能都是談判技巧,目的是爲了最終拿到滿意的價碼。

梅佳本人也說,“我提出18萬元的裝修賠償,他們一下子就砍到1萬元,我知道他們不會給那麼多,這只是我與開發商談判的一種策略。”

雙方之間的膠着狀態已經持續了一兩年,其間,開發商曾經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裁決梅佳限期搬遷,但房管部門中止裁決,理由是“擬作出裁決時,被申請人反映協商不夠充分,爲化解拆遷矛盾,促進協議搬遷”。

對此事,房管部門、開發商、當事人都表示確有其事,梅佳承認她拒絕簽收,最終她仍沒有搬遷,房管部門向區法院申請強拆。但梅佳說,她並不知道行政裁決結果,更不知道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拆,直到後來她正在房管部門與開發商協商,兩名身穿便衣的法官突然出現在她面前,通知她這一事實,“我當時氣壞了,當即要求聽證,他們讓我說話的機會太少了。因此,我準備了一大堆證據、材料,可最終根本就沒有讓我申辯,法院當庭就裁定我3日內搬遷,一看就是事先準備好的方案。”

法院的法律意見書認爲,“對於被徵地的規劃部署合乎‘公共使用’”。按照法院的判決,只要開發屬於“公共使用”範疇,地方市政當局便有權強行徵收私有土地用於商業開發。

認定何爲“公共利益”,從來都是很困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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