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

【新《條例》】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原《條例》】第六十五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釋義】新《條例》合併了原《條例》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並進行了刪改,擴大了“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查處不力的”責任追究範圍,將“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改爲“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提出,建立倒查機制,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凡出現“帶病提拔”、突擊提拔、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存在隱情不報、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爲的,不僅查處當事人,而且追究責任人,一查到底、問責到人。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爲查處不力的,必須嚴肅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的責任,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爲開展倒查、追究問責提供依據。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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