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交流、迴避_二、交流、迴避第五十五條

【新《條例》】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爲: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原《條例》】第五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爲: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釋義】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是指爲了保證領導幹部不因親屬關係、地域等因素,對公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而對其所任職務、任職單位、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規定的幹部管理制度。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有利於領導幹部擺脫複雜人際關係的羈絆,更好地履行職責;有利於搞“五湖四海”,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保證黨的領導;有利於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與制約,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新《條例》在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中,比原《條例》多出了一項規定: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這進一步規範了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有利於黨政領導幹部正確履行職責。

此處需要解釋的是以下三個名詞:

直系血親關係: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出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血緣關係,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係相當於直系血親,這種情況稱之爲法律擬製直系血親。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所謂“三代以內”是從自身往上數,自己爲第一代,到父母爲第二代,到祖父母科祖父母爲第三代;從自身往下數,自己爲第一代,到子女爲第二代,到孫、外孫爲第三代。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近姻親關係:姻親是指以婚姻關係爲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係,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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