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任 職_三、任職第四十二條

【新《條例》】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爲一年:(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二)紀委內設機構領導職務;(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覈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原《條例》】第三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爲一年:(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後,經考覈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釋義】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是指對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委任制領導幹部實行一定時間的試用期。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爲一年,從任免機關下發試用任職通知之日起計算。按幹部管理權限,需要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發出試用任職通知前辦理備案手續。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試用期滿,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考覈。經考覈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經考覈不勝任的,按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後,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的職級安排工作。

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有利於更全面、更客觀地考察幹部,延長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於提高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準確性。

(本章完)

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六、民主推薦第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六、民主推薦第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四、民主推薦第十七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四、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四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二、附則第六十八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三、交流、迴避第五十六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一、選拔任用條件第七條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一、選拔任用條件第七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一、選拔任用條件第七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條第三章 動 議_三、動議第十三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一、附則第六十七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一章 總 則_五、總則第五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二、附則第六十八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三、討論決定第三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三、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七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五、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五、討論決定第三十八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七章 任 職_五、任職第四十四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四、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八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建設一支宏大高素質幹部隊伍確保黨始終成爲堅強領導核心第十三章 附 則_一、附則第六十七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一、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五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三、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二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四、討論決定第三十七條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五、民主推薦第十八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四、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三條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二、附則第六十八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四、紀律和監督第六十四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二、民主推薦第十五條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第七章 任 職_四、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一、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條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_四、選拔任用條件第十條第一章 總 則_三、總則第三條構建科學管用的選人用人機制—中組部負責人就修訂頒佈《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一章 總 則_四、總則第四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八、民主推薦第二十一條第十三章 附 則_三、附則第六十九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三、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三條第一章 總 則_二、總則第二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二、交流、迴避第五十五條第五章 考 察_八、考察第三十條第十三章 附 則_四、附則第七十條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_二、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第四十六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一、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一條第一章 總 則_一、總則第一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六、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第六章 討論決定_一、討論決定第三十四條第四章 民主推薦_三、民主推薦第十六條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_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第五十一條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_五、紀律和監督第六十五條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條第十章 交流、迴避_一、交流、迴避第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