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動 議_一、動議第十一條

動議

導讀

本章是修訂後的《條例》新增加的一章。負責幹部工作的領導同志和組織部門的同志往往會對崗位狀況、幹部結構、人選要求等有個初步的醞釀,這一過程客觀存在。以前沒有將此過程明確納入幹部任用工作程序,因而導致存在暗箱操作、人情因素、臨時動議、突擊提拔等不規範之處。新《條例》將“動議”這一環節明確提了出來並作爲初始環節,使得幹部任用的程序鏈條更爲完備,也更爲透明,既爲黨組織加強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和把關提供依據,也強化了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責任。本章共有3條內容,規定了黨委從選拔幹部的初始環節就要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強調了組織部門的職責,在向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形成工作方案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動議第十一條

【新《條例》】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原《條例》】無。

【釋義】這一條是新增的一條,規定了動議時需要依據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啓動幹部選拔任用意見,規範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幹部選拔任用的啓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這一規定改變了以往幹部選用由少數人說了算的弊端,有利於幹部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各級黨委都有不同的幹部管理權限,所謂幹部管理權限,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管理幹部的職權範圍和責任範圍。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不同歷史時期,中央對幹部管理權限有着不同的規定。1983年10月以前,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管理下兩級機構中的領導幹部。1984年7月,爲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中央組織部遵照中央關於改革幹部管理體制的指示精神,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則,適當下放幹部管理權限,由原來的下管兩級,改爲下管一級,並沿用至今。各級黨委(黨組)根據中央確定的原則,擬定自己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確定具體管理權限。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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